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sc1000047
预算金额19120.32万元
招标代理机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32024SC1000047
项目名称 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相应债权捆绑转让
转让方名称 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内江市市中区财政局
转让比例 100
挂牌价格 191,203,289.83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2024-08-08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审计报告中的重大事项说明:无         评估报告中的特殊事项说明: ① 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鹏泰公司”)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2023年1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379011L1B000092-2),鑫鹏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为2.3亿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 ② 鑫鹏泰公司2021年12月18日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竞拍取得位于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根据鑫鹏泰公司与内江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建设项目需在2024年1月18日之前开工,在2026年1月17日之前竣工,若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宗地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宗地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截至评估报告出具日(2024年7月29日),宗地建设项目尚未开工。(转让方已于2023年11月27日向宗地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现该宗地建设项目需在2025年1月18日之前开工,在2027年1月17日之前竣工。) 二、截止2024年6月30日,鑫鹏泰公司负债总额为179797433.33元,该笔负债为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安公司”或转让方)向鑫鹏泰公司提供的借款。 三、其他披露事项 1、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捆绑转让项目挂牌价格为19120.328983万元,其中:100%股权对应挂牌金额为1140.58565万元,债权对应挂牌金额为17979.743333万元。若本项目产生竞价,则竞价所产生的溢价金额计算在股权价款中。    2、期间损益:标的从评估基准日(2024年6月30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和亏损等所有事项由受让方承担或享有。    3、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产权交易中涉及的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4、转让方处置标的是股权而非资产。因此,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情况、业务情况、税收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如意向受让方到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报名则视为知悉并认同上述风险。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公司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5、受让方尽职调查: (1)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后,在标的公开挂牌期间,应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和潜在风险。 (2)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对标的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的,视为其放弃尽职调查权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进行或未充分进行尽职调查拒绝做出相关承诺或否定承诺书中尽职调查条款的效力。 6、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在收到《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和《关于价款结算完毕的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7、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标的公司管理层不参与受让。 8、股权变更条件: ① 方式一: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股权和债权价款),则待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② 方式二:选择先行支付2000万元(若该笔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股权价款,则受让方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基础上还需补足股权价款),待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的2000万元且确保股权价款已全额收取后30日内,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9、本次捆绑转让鑫鹏泰100%股权及相关债权涉及的审计费、资产评估费、可行性报告编制费、法律服务费、社会风险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96万元,均由受让方承担。上述费用在转、受让双方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之日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后,相关中介机构向受让方出具相关发票。 10、意向受让方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若在《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至股权交割日期间(以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为准),若从事与鑫鹏泰公司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带来的经营风险及相关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1、内江鑫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鹏泰公司”)与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2023年12月5日签订的《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2379011L1B000092-2),鑫鹏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为2.3亿元,贷款期限为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12月6日。除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动申请解除抵押担保外,受让方在未支付完成全部捆绑债权款前,须无条件同意并配合鑫鹏泰公司以土地使权为内江振鑫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继续提供抵押担保。 11、本次股权转让中,包含标的企业位于内江市城南乐贤片区F09-01/01地块,规划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商务设施用地),规划净用地面积为64884.70㎡(约97.33亩)。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条件通知书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①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编号 F09-01/01 土地使用性质 二类居住用地 (兼容商业商务设施用地) 规划净地面积(㎡) 64884.70㎡(约97.33亩) 容积率 1.0≤R≤2.5 建筑密度(%) D≤30% 绿地率(%) G≥35% 建筑限高 80米 备注 地上可兼容商业商务设施用地占计容总容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5% ② 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A.布局要求:沿乐贤大道和丁和三街可设置临街独立商业,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并须符合《内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 B.建筑高度:建筑限高80米,并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C.建筑后退规划用地边界距离:按《规定》要求后退。 D.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多、低层建筑后退乐贤大道道路红线距离≥5米,高层建筑后退乐贤大道道路红线距离≥10米,多层、低层建筑后退丁和三街、学府路及丁和二街道路红线距离≥3米,高层建筑后退丁和三街、学府路及丁和二街道路红线距离≥8米,临城市主、次道路(道路红线宽度≥24米)交叉路口建筑须后退道路切角线13米以上,形成前区广场,并须符合《规定》要求。 E.地下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须符合《规定》要求。 F.建筑间距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G.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内江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并在规划方案极端预留绿色建筑实施条件。 H.地下空间(含建设规模和功能用途)设计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和《规定》的要求。 ③ 交通规划要求 A.按照地块内功能分区合理组织车辆和人流交通,禁止在丁和二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人行出入口按实际需要设置。 B.停车位:须符合《规定》要求。 ④ 城市设计要求: A.建筑的体量、高度、材料、色彩应与周边环境协调,规划方案应考虑建筑群体的空间布局、景观及夜景亮化设计;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体建筑的共识性;建筑空间布局、体量、色彩等方面要求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B.建筑主体面宽要合理,要保证建筑物的通透效果。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C.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号)及《内江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6-2030)》的要求,推行低影响开发,采用适宜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和技术措施。 D.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阳台封闭,建筑外窗和阳台的安全防护、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建筑功能确需在室外设置安全防护、空调机位、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需在方案阶段与建筑外观效果统筹考虑,并预留隐蔽设置的安装条件,且符合《内江市中心城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内府办发〔2016〕33号)有关条款要求,严禁在后期建设及使用过程中对建筑外立面产生影响。 E.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 ⑤ 市政要求 A.应落实水、电、气、通讯等各项市政配套设施,预留其配套建设用地,入户及室外水、电、气、通讯设施应统一规范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进行绿化、美化,并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裸露布设水、电、气、通讯入户管线,其中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具体建设事项与内江市水务、供电、供气管理部门和铁塔公司衔接落实。 B.合理结合用地内道路线型进行场地竖向设计,妥善确定建筑室内、外地坪标高;用地内雨水、污水排放系统按分流制进行设计,并进入城市管网,化粪池不得临道路设置。 C.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设置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收集站,具体建设事项与市城管执法局衔接落实。 D.临街面市政公用设施点位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 ⑥ 配套要求 A.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按国家相关规定配置,并符合《规定》的要求。物业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其中50%以上用房面积应在地面上,且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须与地面物业管理企业用房联合建设,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B.室内外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及活动场地按《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有关要求执行,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面积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且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要求配置,并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C.涉及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如绿化、临街小广场、公共厕所、停车场、照明、市政设施(含管线综合)等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和验收。 12、标的其他事项详见《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此外《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可前往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备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 3.本次股权转让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价款通过内江汉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指定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 三、意向受让方经确认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转受双方签署《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后,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内江分所将剩余保证金作为股权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三、交易价款付款期限可选择以下方式: 1、一次性付款: 转受双方应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补充支付剩余股权交易价款和全部债权交易价款及利息款,其中利息款计算周期为2024年7月1日至《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日,以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捆绑债权交易价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进行计算。 2、分期付款: ① 转受双方应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和相关债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合计2000万元,该笔款项优先用于支付股权交易价款,若该笔款项已不足以支付股权交易价款,则受让方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基础上还需补足全部股权交易价款。若该笔款项在支付股权价款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支付债权转让交易款;6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12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18个月内支付剩余债权款的30%及相应期限利息;24个月内付清全部债权交易款及相应期限利息。其中利息款自2024年7月1日起以应付而未付部分的捆绑债权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计算,并按以上的捆绑债权款支付节点同本金一并支付。 ② 经转、受双方协商,受让方可提前支付债权价款。 若选择分期付款方式,则受让方需具备国有担保机构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或金融机构的见索即付保函。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当委托注册资本金实缴的上级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单位等经转让方认可的担保主体共同对本次股权转让及捆绑债权的支付事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上级公司(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需大于本次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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