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抽取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金龙大道8号修理车间等资产租赁价值评估的机构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9/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委托人名称: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受托人名称: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l、评估目的: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的修理车间、办公用房、行掉棚、修理车间与附属楼之间场地及附属楼提供租金市场价值参考。
2、评估对象和范围: 委托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的修理车间、办公用房、行掉棚、修理车间与附属楼之间场地及附属楼,详见资产申报明细表。
3、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7 月 2 日。
4.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5、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以委托人提供评估所需全部资料之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根据评估目的使用受托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委托人应向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派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受托人工作,回答受托人就评估对象现场判断所提出的问题。
4、委托人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5、未征得评估机构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3、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四、评估费用及支付办法:
1、经友好协商,评估费用总额: 5000 元 ,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整 ,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委托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费用有 / ,该费用由 / 承担。
3、评估费用支付时间: 受托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及出具对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五.中止履行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
1、委托人因其自身原因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3、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4、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资产评估报告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经乙方修改调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本行业专业知识与技术,故意隐瞒甲方向其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严重缺陷,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超过5日的;
(4)乙方违反合同或国家相关规定或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不准确,受托人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2、逾期超过5日或受托人未按约定内容及其他要求完成评估任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受托人支付评估费用20%的违约金,受托人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但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或在工作过程中不与受托人配合,致使受托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则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照常收费。由此给受托人造成工时损失的,委托人应支付赔偿金。
3、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1、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人为评估目的使用。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4、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八、效力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报告提交委托人且委托人支付全部评估费后失效。正本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签定地点:
本合同签定于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5-2号
委托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机构地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5-2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23-68080899
账号信息:
单位全称: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账号:31070101040013089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受托人名称: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如下:
一、委托内容:
l、评估目的: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出租涉及的修理车间、办公用房、行掉棚、修理车间与附属楼之间场地及附属楼提供租金市场价值参考。
2、评估对象和范围: 委托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报的位于四川省达州市的修理车间、办公用房、行掉棚、修理车间与附属楼之间场地及附属楼,详见资产申报明细表。
3、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7 月 2 日。
4.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
5、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以委托人提供评估所需全部资料之次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有权根据评估目的使用受托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3、委托人应向资产评估师及其助理人员执行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派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受托人工作,回答受托人就评估对象现场判断所提出的问题。
4、委托人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负责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与相关当事方之间的协调。
5、未征得评估机构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收取评估费用。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3、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对报告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
四、评估费用及支付办法:
1、经友好协商,评估费用总额: 5000 元 ,人民币大写: 伍仟元整 ,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委托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2、评估服务费总额未包括的费用有 / ,该费用由 / 承担。
3、评估费用支付时间: 受托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及出具对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 ,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
五.中止履行和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情形
1、委托人因其自身原因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2、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3、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资产评估机构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委托人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4、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资产评估报告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经乙方修改调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本行业专业知识与技术,故意隐瞒甲方向其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严重缺陷,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超过5日的;
(4)乙方违反合同或国家相关规定或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评估结果失真、不准确,受托人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
2、逾期超过5日或受托人未按约定内容及其他要求完成评估任务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受托人支付评估费用20%的违约金,受托人应全额退还委托人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尚未支付的不再支付)。但由于委托人未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或在工作过程中不与受托人配合,致使受托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任务,则受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应照常收费。由此给受托人造成工时损失的,委托人应支付赔偿金。
3、各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1、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评估报告书仅供委托人为评估目的使用。
3、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及用途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约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4、应在载明的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使用资产评估报告。
八、效力
1、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要求与委托人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2.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报告提交委托人且委托人支付全部评估费后失效。正本一式肆份,委托人执贰份,受托人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合同签定地点:
本合同签定于 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5-2号
委托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机构地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受托人: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4幢25-2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23-68080899
账号信息:
单位全称:重庆盛大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账号:31070101040013089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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