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济南市钢城区畜禽育种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二期P2、P3禽隔离器、小鼠IVC等动物实验室部分设备采购合同书
金额
2011.5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3/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济南市钢城区畜禽育种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P2、P3 禽隔离器、小鼠 IVC 等动物实验室部分设备采购合同书
发布日期:2024-03-19
发布日期:2024-03-19
合同名称 | 济南市钢城区畜禽育种创新中心建设项目二期 P2、P3 禽隔离器、小鼠 IVC 等动物实验室部分设备采购合同书 | 发包人 | 山东农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济南惠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90天 |
合同价款 | 20115040元 | 合同规模 | 21997.99㎡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钢城区辛庄街道高创园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3-08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03-08 |
违约责任 | 9.1.1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期或顺延的工期开工、完工; (2) 由于乙方原因项目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9.1.2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 甲方未按时支付项目进度款; (2) 甲方未按时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 9.1.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合同终 止各方均无过错的,则各自承担所受到的损失。 | 履约担保 | 银行保函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11.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提起诉讼的原告一方所在地法院为管辖地起诉。由 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因非诉或诉讼发生的各项法律服务费。 1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 好已完项目: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政府部门要求停止施工。 在争议的解决期间,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不受影响。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14.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2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此合同委托或转让给第三方(除非关联公司)。14.3 本合同价格不包含任何甲方目的地地方政府征收的各种税费。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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