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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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规划背景
桃花岭景区是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八大景区的组成之一,指导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规划依据——《桃花岭景区详细规划(2012-2020年)》已批复实施11年(已过规划期限3年),受景区内外部发展环境巨大变化等因素影响,现行景区详规对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作用表现出诸多不适应。为了更好的适应国家自然保护的新政策形势、行业新法规标准,更好的适应长沙及湘江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的新需求,更好的适应岳麓山风景区整体协同发展的新趋势,更好的适应桃花岭景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新需求,需启动新一轮桃花岭景区详细规划的编制。
二、规划范围
本次桃花岭景区详细规划的初步确定范围为以桃花岭景区范围为主体南至桃花岭西侧山麓,北至学湖路、大塘坡路、梅溪路等现状与规划道路,西至马鞍山山脉,东至桃花岭山脚,总面积为642.20公顷。具体见附图。其最终的规划范围以批复的岳麓山风景区整合优化成果及《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0-2035)》为准。
三、规划目标
在保护、整合和优化桃花领景区的现状风景资源基础上,科学系统引进适宜的特色旅游项目,丰富景区的游赏功能,打造出更具吸引力的长沙城市新景区。科学合理确定桃花岭景区游人容量,配套完善的旅游服务、道路交通、水电工程和综合防灾等基础设施,将其规划建设成景观优美、环境优良、设施完备的国内一流城市型景区。
二、相关标准:
一、规划依据
1.国家政策文件、行政规章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公报2019年32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42号)
(4)《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中办发[2019]55号)
(5)《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前期工作的通知》(便函保[2019]291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42号)
(8)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和编制要求的通知》(建城[2015]93号)
(9)《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
2.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 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12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8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颁布)
(10)《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2月修订)
(1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修订)
(12)《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人大2011年7月)
(1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3.技术标准规范
(1)《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GB/T-50298--2018)
(2)《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GB/T-51294--2018)
4.上位及相关规划
(1)《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在编)
(2)《湘江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19-2035年)》(在编)
(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8-2035)》(在编)
(4)《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
(5)《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2014年修改)
(6)《长沙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4-2020年)(2013修改)
(7)《湖南湘江新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
(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桃花岭景区详细规划(2012-2020年)》实施评估
(9)其它相关林地规划、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政公共设施规划设计等
二、规划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桃花岭景区是岳麓山风景区主体的“三山”之一,是风景区内重要的山体和山林资源,只有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维护其价值,实现其保护、科研、审美、教育、游憩等多重功能。
2.统筹发展原则。贯彻“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基本方针,统筹人与自然、城市与景区的协调发展,协调保护与利用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国家有关风景区保护、利用与管理的规定,从而达到对风景区有效管理的目的。
3.突出特色的原则。突出桃花岭景区的自然生态特色和地域文化特色。以生态资源为依托,以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益为目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保护与利用并重。 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各项配套服务功能,逐步打造桃花岭品牌,提高景区环境品质与知名度。
4.公众和开放性的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景区公众性、开放性,使景区成为市民、学生和游客休闲、游览的场所。
5.前瞻性引导原则。在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时代背景下,对标长沙城市发展新目标,注重对国家政策、发展趋势与战略目标的解读。强调规划的高瞻远瞩,同时注重近期建设、强调保护、适度利用的现实性。
三、规划内容及要求
1.基本规划内容
符合最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达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上位及相关规划要求分析、现状综合分析、景点评价、功能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保护培育、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览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建筑布局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建设分期与投资估算等规划内容。
2.点、线状层次的规划处理
规划应对景区重要设施及景观节点、重要风景游赏线等重点地段进行重点规划。对景点分别采取保护、恢复、改造、完善等处理手法,对现有人工设施采取清理、改造、整治、拆除等处理手法,对规划新建设施点要明确“五定”要求(即定位、定性、定量、定形、定质)。
3.与长沙市、湘江新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对接要求
景区详规编制的基础底图、用地分类标准需与国土空间规划保持一致,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相关发展目标、约束性指标、技术标准和重大设施布局等内容做到有效衔接或反馈,景区详规成果相关重点内容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四、审查阶段与权限
审查阶段:市级审查(含湘江新区,包括专家和市直部门评审)、省级审查(省级专家评审和省直部门评审)、部级审查(国家林业总局及专家评审)和成果入库验收四个阶段,规划编制过程中设计单位按照规划编制合同及其它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相应阶段规划成果,并提交审查。
审查权限:部审
五、成果要求及提交形式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集、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
其中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区位图、现状图、景观资源评价图、总平面图、功能布局及结构分析图、风景资源保护培育及控制规划图、植物景观规划图、道路竖向规划图、风景游赏规划与游线图、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综合防灾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主要和次要出入口、主要景点和重要地段规划总平面图、主要建筑方案示意图、相关效果图等。
正式成果须提交A3纸质装订成果6套(彩印)。电子文件光盘2张(含全套dwg格式、JPG格式图纸,doc或ppt格式文本说明书)。
六、其他说明
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会议纪要一并视为设计要点。
三、技术规格: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递交成果时间:第一阶段:12周时间,完成初步方案;第二阶段:12周时间,完成初步成果,并通过专家审查;第三阶段:20周时间,送审成果上报审批;第四阶段:8周时间,提交正式成果入库。具体进度按照甲方要求落实。
2、递交成果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履行方式:依据采购人制定方式提交成果并通过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验收。
五、服务标准:
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六、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一、付款方式
1、付款人: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开展后,完成初步成果并通过审查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40%;完成全部工作任务并提交正式成果且验收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30%。
二、其他要求
1、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须全程参与工作,不得挂名参与投标。
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及需要,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应包括完成合同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人工、管理、财务、培训、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规划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1)所有供应商在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递交的所有文件均不退回。
(2)提交的成果文件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享有署名权,并可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他形式评价、展示其大纲。
(3)供应商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供应商应保证,如果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供应商须证明已经获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供应商须进一步保证,采购人使用其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采购人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采购人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4、成交人如若发现有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将取消成交资格。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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