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增补项目(第三年度)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7日
依据相关垃圾清运数据及实际工作情况,本年度(2023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费用增补或核减情况如下:一是年度全县垃圾清运量(扣除厨余垃圾收运项目2台直收直运车收运垃圾量后)为442645.83吨,较本承包期内年度费用测算基数367764.42吨超出基数3%的垃圾增量为63848.47吨,按全县垃圾清运中标平均单价58.22元/吨需增补3717257.92元;二是年度摆臂式垃圾车转运垃圾量24155.13吨,较本承包期内费用测算基数42316.25吨减少18161.12吨,按中标平均单价25.11元/吨需扣减摆臂式垃圾车转运费用456025.72元。综合以上两项费用增补或核减,2023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外包项目费用需增补3261232.2元。三年总增补占总合同费用9.74%(未超合同约定10%)。
本增补项目服务完成后,甲乙双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要求完善相应手续,再按甲方财务付款要求办理结算。甲方付款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本项目是对长沙县各镇(街)公共垃圾压缩站及星沙、?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其中包括城区 160 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的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 3 号、特立公园、东七线、东十线 5 个站厕),以及对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厕的日常维护及保洁工作等。
人员配备最低要求:配备各类人员87名(其中驾驶员62名、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点日常维护及保洁人员17名、专职管理人员8名(项目经理1名,服务品质负责人1名,安全生产负责人1名,车队负责人2名,办公室、财务、文员各1名)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能随意调配至其他片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为确保全县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备用车辆及代班人员。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1)垃圾运输车:配备各类垃圾运输车辆62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49台、车厢可卸式垃圾车7台、摆臂式垃圾车6台),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须符合长城管委办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必须办理长沙市垃圾中转场入场射频卡。所有垃圾运输车须与我县垃圾收集站相匹配,且所有垃圾运输车的使用年限按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2)若拟投入的车辆在三年服务期内车辆运营期已达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在服务期内必须更换新车。
(3)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车身为白色,两边侧门上需标注自编号、公司 logo、载重信息,车后门需标注车牌号,自编后格式为7-XXX(如7-008),自编号须与市固废处确认。
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中心)制定《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及市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尘、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必须符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承诺中标后必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具存放仓库和停放本项目服务车辆的场地,并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所有车辆必须装置 GPS 装置并与市级及长沙县行业主管部门、长沙市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
7、中标单位应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长沙市环卫处的要求,在服务期内的每年 9 月前所有垃圾运输车辆应接受长沙市固废处的安全检查及油漆更新。
8、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招标要求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
(1)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当年度服务费用以月方式进行支付,每月支付上月的月服务费用,并依据《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对乙方处以的每月罚款在次月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
无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其他垃圾)清运物业外包项目实施时间:2021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对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要求,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沙县各镇(街)公共垃圾站及星沙、槊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中转场。其中包括城区160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的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3号、特立公园、东7线、东十线5个站厕),以及对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厕的日常维护及保洁工作等。生活垃圾收运,保证了及时清运,三年共收运生活垃圾1278317.98吨,合同金额71097789元,按合同约定,每月进行考核扣款,三年合计扣款182900元,实际应支付70914889元。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89期等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清运垃圾的增补量以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为基数,若增减量超过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3%,仅调整±3%以外的量,3年总增补费用不超过3年合同总价的10%,即三年总增补费用不超过7109778.9元,结合相关垃圾清运数据,第一年度增补费用为1954770.15元,第二年度增补1710511.341元,根据合同约定第三年度增补费用最多不超过3444497.409元,根据实际垃圾量,第三年度增补费用应为3261232.734元。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的技术水平。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甲方负责对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督查与考核,强化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各镇(街)对辖区内垃圾清运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甲方进行汇总,作为资金拨付、处罚扣款依据,确保全县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必须具备符合招标要求的垃圾运输车辆设备。
(3)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已购买或不具备购买社保条件的由中标单位与个人协商)和住房公积金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6)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财产和人身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如发生伤亡或损坏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