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26.12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4060658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增补项目(第三年度)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5年01月07日

服务类合同预览
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增补项目(第三年度)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XSCG-GK-202412250023-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增补项目(第三年度)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清运费用增补项目(第三年度) 物业管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3261232.2
 合计金额小写: 3261232.2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贰拾陆万壹仟贰佰叁拾贰元贰角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依据相关垃圾清运数据及实际工作情况,本年度(202386日至202485日)费用增补或核减情况如下:一是年度全县垃圾清运量(扣除厨余垃圾收运项目2台直收直运车收运垃圾量后)为442645.83吨,较本承包期内年度费用测算基数367764.42吨超出基数3%的垃圾增量为63848.47吨,按全县垃圾清运中标平均单价58.22/吨需增补3717257.92元;二是年度摆臂式垃圾车转运垃圾量24155.13吨,较本承包期内费用测算基数42316.25吨减少18161.12吨,按中标平均单价25.11/吨需扣减摆臂式垃圾车转运费用456025.72元。综合以上两项费用增补或核减,202386日至202485日生活垃圾清运服务外包项目费用需增补3261232.2元。三年总增补占总合同费用9.74%(未超合同约定10%)。

本增补项目服务完成后,甲乙双方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要求完善相应手续,再按甲方财务付款要求办理结算。甲方付款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已履行完毕,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权利。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本项目是对长沙县各镇(街)公共垃圾压缩站及星沙、?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场。其中包括城区 160 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的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 3 号、特立公园、东七线、东十线 5 个站厕),以及对 5 座公共垃圾压缩站厕的日常维护及保洁工作等。

2.人员配置要求

人员配备最低要求:配备各类人员87(其中驾驶员62名、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点日常维护及保洁人员17名、专职管理人员8(项目经理1名,服务品质负责人1,安全生产负责人1名,车队负责人2名,办公室、财务、文员各1名)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能随意调配至其他片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为确保全县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备用车辆及代班人员。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其他垃圾)及时清运,中标单位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垃圾运输车:配备各类垃圾运输车辆62(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49台、车厢可卸式垃圾车7台、摆臂式垃圾车6),其中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须符合长城管委办发〔2016]10号文件要求,必须办理长沙市垃圾中转场入场射频卡。所有垃圾运输车须与我县垃圾收集站相匹配,且所有垃圾运输车的使用年限按机动车使用年限规定执行。

(2)若拟投入的车辆在三年服务期内车辆运营期已达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在服务期内必须更换新车。

(3)压缩式对接垃圾车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车身为白色,两边侧门上需标注自编号、公司 logo、载重信息,车后门需标注车牌号,自编后格式为7-XXX(如7-008),自编号须与市固废处确认。

4.其他要求

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中心)制定《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及市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尘、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必须符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承诺中标后必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具存放仓库和停放本项目服务车辆的场地,并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所有车辆必须装置 GPS 装置并与市级及长沙县行业主管部门、长沙市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

7、中标单位应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长沙市环卫处的要求,在服务期内的每年 9 月前所有垃圾运输车辆应接受长沙市固废处的安全检查及油漆更新。

8、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招标要求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费用包干方式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

(1)付款人:长沙县城市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采购人按当年度服务费用以月方式进行支付,每月支付上月的月服务费用,并依据《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对乙方处以的每月罚款在次月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时扣除。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栏山支行(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82010100000288278)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3-08-06 —— 2024-08-05

五、服务地点
长沙县范围内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长沙县2021-2024年度生活垃圾(其他垃圾)清运物业外包项目实施时间:202186日至202485日,对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要求,长沙玉诚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长沙县各镇()公共垃圾站及星沙、槊梨、黄花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符合垃圾清运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垃圾站的生活垃圾(其他垃圾),采取压缩式对接垃圾车和车厢可卸式垃圾车运输至长沙市第一中转场。其中包括城区160余家摆臂式垃圾站单位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城区内设置的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新安路、机关3号、特立公园、东7线、东十线5个站厕),以及对5座公共垃圾压缩站厕的日常维护及保洁工作等。生活垃圾收运,保证了及时清运,三年共收运生活垃圾1278317.98吨,合同金额71097789元,按合同约定,每月进行考核扣款,三年合计扣款182900,实际应支付70914889元。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89期等文件精神及合同约定清运垃圾的增补量以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为基数,若增减量超过2020年度垃圾清运总量±3%,仅调整±3%以外的量,3年总增补费用不超过3年合同总价的10%,即三年总增补费用不超过7109778.9元,结合相关垃圾清运数据,第一年度增补费用为1954770.15元,第二年度增补1710511.341,根据合同约定第三年度增补费用最多不超过3444497.409,根据实际垃圾量,第三年度增补费用应为3261232.734元。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1、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中心)制定《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及市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垃圾运输车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尘、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漏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从事环卫作业运营的设施设备应具备接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系统的硬件条件(后期可加装);

5、必须符合考核标准内容要求,承诺中标后必须在长沙县范围内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工具存放仓库和停放本项目服务车辆的场地,并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所有车辆必须装置 GPS 装置并与市级及长沙县行业主管部门、长沙市智能监管平台进行数字化平台对接。

7、中标单位应对相关设施、设备和车辆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并按照长沙市环卫处的要求,在服务期内的每年 9 月前所有垃圾运输车辆应接受长沙市固废处的安全检查及油漆更新。

8、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招标要求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转运站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长沙县生活垃圾清运外包考核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生活垃圾清运服务的技术水平。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5)甲方负责对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督查与考核,强化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各镇(街)对辖区内垃圾清运的日常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至甲方进行汇总,作为资金拨付、处罚扣款依据,确保全县生活垃圾的及时清运。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乙方必须具备符合招标要求的垃圾运输车辆设备。

(3)乙方必须按有关劳动定额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已购买或不具备购买社保条件的由中标单位与个人协商)和住房公积金等。为作业工人发放寒暑津贴等福利费用。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甲方交办的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调度指挥。

(6)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财产和人身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如发生伤亡或损坏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理人: 沈建民 法定代理人: 张江文
委托代理人: 沈建民 委托代理人: 谢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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