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2023年10月21日,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根据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康怡路180号2号楼101室。
规模:占地面积1900m2,建筑面积1900m2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饭盒的加工生产,迁扩建项目(一期)年产塑胶饭盒131.66万件。主要设备有注塑机(90T 2台、130T 2台、160T 4台、250T 1台、300T 1台)、烘料桶(50kg 8台、100kg 3台)、混料机2台、碎料机(10P 1台、15P 1台)、火花机2台、铣床2台、切割机1台、磨床1台、组装流水线1条、水温机1台等。
2、环保审批情况
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康怡路180号2号楼101室(北纬22°50′53.910″,东经114°8′15.440″),是由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于2021年10月委托广东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并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同意建设,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3〕7604号。
3、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占总投资的25%。
4、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生活污水、注塑、混料、碎料、磨床工序废气、噪声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二、项目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与环评初阶段规划内容相比,主要生产设备数量根据实际生产的需求有所变化。
三、项目环保设施执行情况
经现场检查,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7604号),具体如下:
(一)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注塑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二)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同时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混料、碎料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磨床工序废气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四)项目落实了有效的生产设备的消声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四、项目验收监测情况
经监测单位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验收监测,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详见:《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一期)监测报告QFHJ 20230904008》)
五、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东莞市科昴模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4、5日进行现场验收监测,验收期间监测结果如下:
(一)废水监测结果
项目生活污水满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B级限值标准的较严值要求。
(二)废气监测结果
项目注塑工序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最大排放浓度为4.0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81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851(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厂界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9(无量纲),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混料、碎料、磨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0.42mg/m3,混料、碎料工序废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标准要求、磨床工序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最大排放浓度为1.72mg/m3,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项目主要噪声源为生产设备、辅助设备噪声,通过车间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为59dB(A),噪声监测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四)固废落实情况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集中收集后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集中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六、验收结论
本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文件要求,且满足“三同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总体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同意我单位迁扩建项目(一期)通过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积极配合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3、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4、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5、项目中已审批同意但尚未建设的生产设备待安装后必须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方可投入使用。

附件1: 科昴验收意见.docx 1.4 MB , 下载次数1
附件2: 科昴模具--自主验收报告表(盖章).pdf 12.8 MB , 下载次数1
附件3: 科昴模具--自主验收报告表(1)(1).doc 74.4 MB , 下载次数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