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 | ||
项目法人: | 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1-05-24 00:00:00 |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1BFECJ00403 | ||
委托方 | 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531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 2021年5月26日9:00始至2021年6月8日17: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为原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肥西经济开发区丹霞路与青龙潭路交口东北侧老厂区(A地块)的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标的总建筑面积为186393.60平方米,具体情况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委托方咨询。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处置,合肥华宇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了华宇结论字【2021】078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资产残值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91.62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意向受让方须在委托方统一安排下,在规定时间内(5月31日、6月1日的上午8:30-11:30分、下午2:30-6:30分)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并与委托方签订现场踏勘表,且现场踏勘表须作为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进行提交。 | |||
转让 底价 | 人民币991.62万元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残值转让合同》。并于《资产残值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90万元,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具有有效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承担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业绩。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竞价。 | |||
三、转让条件 | |||
(一)上述转让标的包括拆除权以及拆除资产的残余价值,以资产评估报告中列示的资产为限,以现场踏勘为准。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了解标的详细情况及施工难度。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向委托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拆除施工方案、钢混结构建筑拆除施工方案、烟囱拆除施工方案等,以及拆除标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拆除处置方案经委托方及肥西县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且受让方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具体进场施工时间以委托方通知为准。 (三)受让方须在委托方规定的期限内进场进行拆除、搬运,不得在未经委托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为保证厂区拆除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委托方协调和决定。本次转让标的仅限评估报告所列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在此期间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方调整成交价格。受让方需在50天内将标的物拆除并清运完毕,现场须清理干净。 (四)受让方须在双方约定地点范围内进行工作,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不得随意走动。同时,受让方需在施工区域设置安全围挡并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转让标的拆除的各项成本、税费以及所有拆余物资的清理、搬运、装卸等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拆除、装运过程中不得损坏周边在用建(构)筑物及公共基础设施,如有损坏须按实价赔偿。 (五)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喷涂等作业),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须交委托方备案存档。③拆除、装运过程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标的可能包含废弃电器电子的: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材料评审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资格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2.资格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离开资格审查材料递交现场,并保持手机畅通,资格审查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由现场监督人员开启其一次性报价单,并由项目负责人公开宣读意向受让方报价,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的有效报价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其报价单不予开启,原封退还意向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抽签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最高报价人按照意向受让方签到表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抽签顺序号;第二轮按照抽签顺序号顺序进行抽签,确定最高报价排名顺序,排名顺序第一的最高报价人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金额 | 人民币90万元 | |
支付方式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并至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二楼服务大厅财务窗口换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往来结算收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 ||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 | (一)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资格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保证金支付凭证(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及退还保证金声明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5.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 6.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7.现场踏勘表原件(须按本公告中附件规定格式提交并签章)。 8.本公告中要求的业绩须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 如意向受让方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未能明确反映意向受让方名称、合同内容(须体现拆除的钢结构工程建筑总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或合同签订时间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格式见附件),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各项材料须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附件7),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单独封装。 | ||
资格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 (一)资格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资格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资格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资格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资格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资格审查材料中不得含报价。 (二)报价单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份报价单(正本)。 2.签署: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3.封装:报价单须单独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报价单”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注: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签署或标记,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承担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并可能导致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无效。 (三)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 2021年6月9日10:30 -- 11:00(以本项目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接收地点悬挂的电子显示屏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19号开标室。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材料及报价单,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资格审查文件和报价单。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部分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标的成交价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1%;超过5000万元至50000万元的部分,为0.5%,50000万以上部分,为0.125%。交易服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主任;联系电话:13605518273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赵工,联系电话: 0551-66223291、66223782(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四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资格审查材料封面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2021BFECJ00403)
资格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公司住所)的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的姓名)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项目编号: 2021BFECJ00403)的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竞价、资产转让合同的签订,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附件3:
退还保证金声明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我方为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项目编号: 2021BFECJ00403)项目所提交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以银行主动划账方式划入你方账户。附件为贵中心出具的往来结算收据(复印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
退还保证金时请按以下账户退还我方。若由于内容不全、内容错误导致竞买保证金未能及时退还或退还过程中发生错误,其责任和损失由我方全部承担。
单位全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意向受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须为意向受让方本单位账户。
附件4: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肥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贵方的《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编号:2021BFECJ00403)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认可本次拆除处置范围,并保证不破坏拆除处置范围外的任何物品;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成交确认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自2019年起至今,我单位承担的所有拆除工程项目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执行,做到安全施工,未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如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6、我方承诺:(1)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我方将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2)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喷涂等作业),我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我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3)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我方实际交付委托方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我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至我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残余物处置过程中如果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5:
现场勘察表
项目名称: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
项目编号:2021BFECJ00403
序号 | 踏勘项目 | 具体内容及表述 | 是否清楚无异议 |
1 | 标的位置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及物资等所处位置或存放位置勘察 | |
2 | 标的范围及面积 | 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及面积勘察 | |
3 | 隐蔽工程部分 | 属于无法现场勘察的隐蔽工程的设施设备等出现不一致的,不调整成交价 | |
4 | 其他需要现场勘察的内容 |
委托方签章:意向受让方签章:
2021年月 日
注:本表可另行自制清单作为其附件。
附件6:
业绩证明
我方为 项目甲方,该项目乙方为 ,合同签订时间为 ,钢结构工程拆除工程施工面积 平方米。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合同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报价单封面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2021BFECJ00403)
报价单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签章:
附件8: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 肥西县收储地块(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地上建(构)筑物残值处置项目 |
项目编号 | 2021BFECJ00403 |
意向受让方全称 | |
最终报价 (人民币) | 小写: 元 |
注:
1、最终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报价精确到元。
2、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报价无效。
3、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4、请将此报价单加盖公章后按公告要求单独密封包装。
附件9:
资产残值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原安徽江汽集团丹霞路厂区A地块位于肥西经开区丹霞路与青龙潭路交口东北侧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合肥华宇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宇结论字【2021】078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三)我方须向甲方提供拆除处置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结构建筑拆除施工方案、钢混结构建筑拆除施工方案、烟囱拆除施工方案及拆除标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拆除处置方案须经甲方及肥西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残值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收款单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阜南路支行;账号76700188004098682)一次性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90万元(大写:玖拾万元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前3个工作日内汇至甲方账户。在乙方履行完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无违约情况下,该笔保证金由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拆除标的如合同第一条所述,以资产评估明细表为限,以实物现状为准,明细表中的相关参数仅供参考,如拆除标的实物与评估明细表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结构、面积、数量等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款,由此产生的相应影响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价款和履约保证金,拆除处置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资产交接等手续,并由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施工。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至第五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厂区内绿化植被、道路及地下物品不在本次转让拆除范围内,乙方不得擅自进行处置。
第七条 转让标的拆除期限
自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0天内完成标的拆除工作。
第八条 验收标准
拆除范围内地上无杆线,场地内土方和建筑垃圾清理干净、基本平整、围墙保持原状。确保标的范围内地块无严重污染源及其它障碍物。
第九条 重要承诺
1、转让标的拆除、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服从甲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
2、成交后移交转让标的时,若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乙方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乙方所委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的人员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
3、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危险物品储罐处理、喷涂等作业),乙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现场拆除负责人应为实施拆除工作企业的正式职工,乙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甲方备案存档。
4、拆除、装运过程及直至受让方实际交付委托方之日。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受让方负责,自拆除标的移交受让方之日起,拆除标的的看护、拆除、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完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自2019年起至今,乙方承担的所有拆除工程项目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执行,做到安全施工,未出现人员伤亡事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应及时交付拆除标的,否则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本合同的,每延迟一天按照 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本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标的额 %的违约金,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乙方须派驻现场拆除项目负责人及安全员,全天候负责现场拆除工作。若发现擅自离岗、脱岗行为,每人每次罚款5000元。
5、甲方给予乙方进场通知后,甲方逾期 天未交付拆除标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接到甲方的进场通知后,乙方逾期 天未实际进场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出现上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履约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或向履约方支付本合同转让价款 的惩罚性违约金,二者数额不一致的,以数额高者为准。
6、以上乙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的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并报合肥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6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留存2份。
甲 方(章): 乙 方(章):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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