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乙方:天津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0]GWCG[GK]2020003的便携式专网信号解析仪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3499 |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 便携式专网信号解析仪 | 1 | 台 | 国内 | 347000 | 347000 | 天维讯达 | 天维讯达PDR1000 | 无 | ||||
合计: | 347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肆万柒仟元整(¥347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135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二路200号;
4.3交付条件:项目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硬件技术标准说明、软件的功能测试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且乙方承诺在生产产品及提供的服务过程均按照国家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进行执行,优先采用节能环保材料,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避免对环境造成影响。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6.1.2到货验收:货物运抵甲方处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乙方在完成安装调试等项工作后,向甲方申请可进行出厂到货验收,双方一同对全部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包装基本质量进行到货验收并进行功能测试,随同货物应附上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等资料。验收小组由甲乙双方的人员组成。验收不合格,乙方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整改后再次组织到货验收。6.1.3初始验收:到货验收合格并完成安装调试后,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进行初验,要求对各项功能进行逐项检验和测试,均达到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功能,并实现设备正常运行。乙方应负责在验收时将产品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及测试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6.1.4最终验收:在初验工作完成后即可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期为2个月,在试运行期间,出现重大故障,如:设备故障、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列入的主要功能不能实现以及存在致使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缺陷,则试运行期从故障修复之日起重新计算,顺延一个月。如无重大故障,试运行到期后,经乙方向甲方申请可进行最终验收。甲方将按照以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及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乙方应无条件免费更换,并无条件调试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在此期间,乙方在甲方现场进行安装、调试、试运行直至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60 | 全部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且经采购人、中标供应商双方清点无误后,双方根据合同对全部货物进行到货验收。到货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 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款项 |
2 | 40 | 安装调试无误后,双方根据合同进行初验。初验后经2个月试运行,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 总金额40%的合同尾款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足额交货和提供服务(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10.2乙方所提交设备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在约定期限内拒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重新提交设备,同时乙方应每日按照甲方已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重新提交的设备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在7日内返还已经支付的设备款,并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10.3乙方不能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10.4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接收或不及时验收的,乙方有权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提请相关政府机构处罚甲方,延期接收货物或验收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合同货物金额的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10.5甲方无故逾期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每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无故逾期验收或付款超过60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乙方造成的损失。10.6本项目资金为财政资金,各付款环节均需要经过财政部门审核。若因为财政审核进度导致付款延迟,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财政规定导致本合同付款方式、付款条件需要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10.7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的情况,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材料。。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产品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质保期三年,提供终身软件升级服务。免费质保期内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将对产品进行免费修复,更换设备相关零部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责。 14.2产品质保期满前1个月内对甲方所使用的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设备保养,并出具相关报告,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将在质保期内进行维修和更换故障的零配件,如发现潜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内进行排除。 14.3质保期结束后,乙方应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及备品备件的优惠供应服务,提供最优惠的维修价格(仅收取零配件费用)为甲方所采购设备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维修配件的供应和及时维修。 14.4乙方提供7*24小时服务热线技术支持,服务电话号码:022-26423678,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电话1小时内响应,4小时之内赶到现场,12小时内解决问题,对于12小时内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将为用户提供备用机,确保甲方所采购设备能正常运行。 14.5乙方应对甲方的操作人员提供现场培训服务,用户现场为甲方单位所在地(厦门市),培训人数不限。 14.6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分功能、分步骤地完成本产品的全部管理、应用的培训,安装调试、配置、升级和操作应用、日常运维、紧急故障处理等。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
甲方: | 厦门市无线电管理局 | 乙方: | 天津辉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 | 厦门市会展南二路200号 | 住所: | 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2号A座2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旭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985833827 |
联系方法: | 022-2642367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白堤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302009709300205951 |
签订地点:福建省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