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21)浙03破33号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招标公告
金额
20万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1/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 |
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汇公司)的管理人。鉴于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取得新的破产财产,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2021)利发公司破管字第13号《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等规定,拟订《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至2023年11月22日,参加本次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共18户,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合计30,884,447.50元,均系普通债权。
二、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⒈收到法院退回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2,475.00元:(2023)浙0303民初408号3,700.00元(2023)浙0303民初883号诉讼费8,775.00元(管理人承担25元诉讼费)
⒉利息收入109.83元。
⒊第一次分配方案提留款1,500.00元。
以上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14,084.83元。
三、本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情况
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破产费用明细如下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 额 | 备注 |
1 | 快递费 | 12.00 | |
2 | 公告费 | 160.00 | |
合 计 | 172.00 |
综上所述,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合计172.00元。
⒉未发生需预留的费用
管理人尚需完成税务、工商等注销行为,会产生罚款、公告费用等破产费用,故需预留800.00元作为后续破产费用。
预留后未发生的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低于500.00元不再追加分配,作为管理人档案保管费用处理。
上述破产费用合计972.00元。
四、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上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减去破产费用后的剩余破产财产为13,112.83元(14,084.83元-972.00元)。
五、本次管理人报酬
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⒉管理人报酬以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13,112.83元为基数,收取管理人报酬为13,112.83×12%=1,574.00元(取整)。
六、本次破产债权的分配
⒈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3,112.83元,减管理人报酬1,574.00元,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金额为11,538.83元。
⒉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金额
⑴第一顺序为劳动债权,应清偿债权总额为0.00元,清偿比例为0%。
⑵第二顺位税收债权,应清偿债权总额为0.00元,清偿比例为0%。
⑶最后顺序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情况
序号 | 债权申报号 | 债权人名称 | 参与分配债权总额 | 第一次分配金额 | 本次参与分配债权金额 | 清偿比例 | 本次分配金额 |
1 | 1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 2064.14 | 1.97 | 2062.17 | 0.0374% | 0.77 |
2 | 2 | 广州心菲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200000.00 | 191.16 | 199808.84 | 0.0374% | 74.65 |
3 | 3 | 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20399116.13 | 19497.48 | 20379618.65 | 0.0374% | 7614.09 |
4 | 4 | 林明真 | 6223351.99 | 5948.28 | 6217403.71 | 0.0374% | 2322.90 |
5 | 5 | 王晓匡 | 950000.00 | 908.01 | 949091.99 | 0.0374% | 354.59 |
6 | 6 | 余林春 | 86344.00 | 82.53 | 86261.47 | 0.0374% | 32.23 |
7 | 7 | 林汉海 | 8715.00 | 8.33 | 8706.67 | 0.0374% | 3.25 |
8 | 8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思语门窗加工厂 | 39600.00 | 37.85 | 39562.15 | 0.0374% | 14.78 |
9 | 9 | 蒋荣华 | 19000.00 | 18.16 | 18981.84 | 0.0374% | 7.09 |
10 | 10 | 周燕林 | 37070.00 | 35.43 | 37034.57 | 0.0374% | 13.84 |
11 | 11 | 蔡水泉 | 56336.00 | 53.85 | 56282.15 | 0.0374% | 21.03 |
12 | 12 | 温州市鑫时利实业有限公司 | 18410.00 | 17.6 | 18392.4 | 0.0374% | 6.87 |
13 | 13 |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开分公司 | 14711.90 | 14.06 | 14697.84 | 0.0374% | 5.50 |
14 | 14 | 慈溪市宗汉华亿电器配件厂 | 58946.25 | 56.34 | 58889.91 | 0.0374% | 22.00 |
15 | 15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60100.00 | 57.44 | 60042.56 | 0.0374% | 22.43 |
16 | 16 | 王忠 | 458000.00 | 437.76 | 457562.24 | 0.0374% | 170.95 |
17 | 17 | 郑玉敏 | 2200000.00 | 2102.76 | 2197897.24 | 0.0374% | 821.16 |
18 | 18 | 温州凯悦豪庭酒家有限公司 | 82230.00 | 78.6 | 82151.4 | 0.0374% | 30.70 |
普通债权小计 | 30913995.41 | 29547.91 | 30884447.5 | 11538.83 |
七、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㈠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直接领取现金。(要求实施转账的债权人务必向管理人提供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并向本管理人提供领取债权分配金额银行账号确认书)。
㈡分配步骤
破产财产分配金额于本方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一次分配给各债权人。
㈢分配提存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金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八、追加分配的说明
(一)追加分配的资金来源
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按实支付,提存部分结余超出500.00元的全额分配;若低于500元,不再追加分配;
⒉胜诉后退回的案件受理费;
⒊对外追收到位的资产(若有)。
(二)追加分配的时间
由管理人根据案件处理进度,酌情及时进行。
(三)追加分配的特别说明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追加分配执行之前补充申报债权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若后续有新的可供分配的财产,按本次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追加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及本分配方案确定的相关规则制作,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后予以执行,不再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追加分配方案进行表决。
九、特别说明
全体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就未能清偿或减免的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但不影响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11月22日
捷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第二次).pdf 下载2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