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宁化县档案馆
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G[GK]2019046-1的宁化县档案馆2019年档案数字化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9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1108108 | 张 | 国内 | 0.36 | 398918.88 | 潮汇技术 | A4幅面 | 无 | ||||
合计: | 398918.88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捌仟玖佰壹拾捌元捌角捌分(¥398918.88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个月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档案馆;
4.3交付条件:按采购双方合同执行。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本次招标项目内容为宁化县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包括:馆藏建国后档案数字化约1108108页[含目录校对、修改及著录(新增电子目录按0.35元/条另行计价)、裱糊(超出8000页的按3元/页另行计价)、备份等]。本项目数字化扫描数量以“页”为单位,如有不一致之处,以“页”为准。5.2本项目由甲方提供数字化加工场所,地址: 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路1号宁化县档案馆。5.3本项目档案扫描需用A4平板扫描仪进行,以A4扫描仪扫描产生的电子画幅按1页计量(A3电子画幅按2张A4进行计算),大于A3幅面的档案采用工程扫描仪扫描,由此产生的电子画幅按A4幅面倍数计量(A2幅面=4张A4幅面,A1幅面=8张A4幅面)。5.4乙方提供项目操作标准及流程、实施计划方案、项目组人员配备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承诺等材料。5.5乙方需根据项目技术要求,提供符合甲方需求和实际情况一致的可操作的详细的解决方案(含相应软件),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5.6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到甲方相应地点开展数字化加工服务,以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一般情况下,数字化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参照甲方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加班。5.7项目实施等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自负。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需提交保密承诺书给甲方。乙方项目所有实施人员需提交其身份信息给甲方备案。5.8审核校对及差错率的计算:5.8.1审核校对:由校对人员根据标准对拟写标题的内容及格式进行检查,确保标题的规范化。5.8.1.1 自查。档案目录录入后,录入员必须逐项自查,以保证各项内容准确、完整和有效。5.8.1.2 审核。档案目录数据的质量由采购人进行全面检查,将符合标准要求的目录数据合并以移动硬盘拷贝该数据,数据交换格式是.dbf数据库文件。5.8.1.3抽查。采购人质量检查人员在质量审核后的目录数据基础上对照档案全文扫描件,进行文件级(或案卷级)目录数据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差错率在规定以内的,视为符合标准规范的数据,差错部分由中标方修正;差错率超过规定的数据予以退回并根据质量抽查情况重新审核,直至完全符合标准规范为止。5.8.2差错率的计算:5.8.2.1 文件级目录数据差错率的计算。质量检查以案卷内每份(或每件)文件为检查单位,每份(或每件)文件的各著录项目中,原则上有一项存在问题,按1条/份计算差错;有文件漏录或漏审的,按1条/份计算差错;规范的一份文件而被随意拆分著入或审核的,按1条/份计算差错。5.8.2.2 案卷级目录数据差错率的计算。质量检查以案卷为检查单位,每卷案卷的各著录项目中,原则上有一项存在问题,按1条/卷计算差错;案卷漏录或漏审的,原则上按1条/卷计算差错。5.8.2.3缺少卷内目录或原卷内目录不准确的案卷,应重新打印卷内目录,装订时保留原卷内目录,全引目录需打印成册,打印目录所需纸张由甲方提供。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档案实体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档案原始文件不得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卷内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合格率达到96%予以验收通过,并按照档案库房管理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6.1.2甲方依据《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1-2017),按全宗按目录分阶段分批对乙方提交的数据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抽检比率不低于5%,同时对于乙方提交的成果(如:修改或重拟的目录数据、图像处理结果和数字化加工完成等)和重点环节(如:档案入库交接),进行审核验收。6.1.3数据验收:6.1.3.1验收标准:扫描质量:扫描图像文件应能与档案实体按页一一对应,不能出现漏扫、冗余重复,页码顺序差错。图像质量:图像在歪斜、裁边、去污等视觉效果方面的质量,完好率应在96%以上。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准确率96%。信息著录:以案卷(文件)为单位,著录准确率96%。条目与图像挂接:条目与图像挂接正确率100%,扫描件并案挂接准确性100%。6.1.4提交验收的数据,抽检采取一票否决制,抽检的合格率为96%及以上,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定为不合格,并全部发回乙方重新自检。对验收中检出的错误,乙方应及时、无偿予以纠正,直至提交验收的数据达标。6.1.5乙方必须提供一套数字化预验收软件给甲方进行数据检查验收时使用。6.1.6同一批次连续二次抽检不合格的,按本批次金额的5%扣取罚金;同一批次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按本批次金额的10%扣取罚金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同一批次连续四次及以上抽检不合格的,按本批次金额的20%扣取罚金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1.7全部档案验收“通过”的结论,必须验收小组全体成员签名后方有效。6.1.8数据验收合格后,乙方须提供硬盘1套、档案级DVD光盘备份2套进行数据备份(备份要求按招标文件3.15执行),并将数字化数据向甲方数据库离线迁移。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 | 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10%作为预付款,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正规税务发票(合同总价的10%)。 |
2 | 20 | 中标人至少完成至业务总量的40% 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
3 | 30 | 中标人至少完成至业务总量的70% 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4 | 30 | 中标人至少完成至业务总量的100% 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0%。 |
5 | 10 | 项目总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且未发现任何问题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采购人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10%。如在12个月内因中标人行为造成档案信息泄露等安全事故,采购人有权不支付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合同签订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总验收合格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账号:1404046409022038990,开户名:宁化县档案馆,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化县支行。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供货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10.2在签定采购供货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应归还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违约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3乙方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日,按货款总金额的0.5‰计算,违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当乙方交货时间延迟超过延期违约金上线支付金额时,除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还应归还甲方已付款。同时乙方违约对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10.4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还应归还甲方已付款。10.5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失泄密等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同时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若甲方选择终止合同,乙方还应归还甲方已付款。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已付款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其他操作流程及要求的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内容及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宁化县档案馆 | 乙方: | 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三明市宁化县城关中山路1号 | 住所: | 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43号二单元4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吴樟玉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13489183593 |
联系方法: | 0592-2218061 |
开户银行: | 工行宁化县支行 | 开户银行: | 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
账号: | 1404 0464 0902 2038 990 | 账号: | 3510 1583 0010 5000 2516 |
签订地点:福建·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