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ZDL2022001513
项目名称:新媒体数字营销实训平台
投诉人:深圳市伍壹叁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105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22B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新媒体数字营销实训平台”项目(编号:SZDL202200151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深圳技师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及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常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的节点、位置作出规定与要求。而采购代理机构却以“未按相应节点对应填、上传”为由,否认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不得分处理。因此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评标过程缺乏公正性、专业性、准确性,直接影响中标结果。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部分评分因素“质量及安全保障能力”的相关要求出现在招标文件“评标信息”-“三、评标信息”-“序号2-技术部分”;该项的评分准则表述为“(一)评分内容投标人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00分。(二)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资格证书扫描件(原件备查)作为得分依据”。
招标文件中并未有明确说明或规定该证明材料属于哪个节点内容、应填写在投标文件哪个位置。因此,投诉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照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中第1项的要求,即“公示的内容。公示的内容为投标文件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业绩、履约验收报告及评价、社保证明、设备发票、职称、货物的规格型号及配置参数等。”根据证明材料的性质(即资质证书),自定义内容格式,将其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关位置,即投标文件/正文(公开部分)/四、投标人情况介绍/(一)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二、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