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段号
项目名称
投标价格
(下浮率)
交货期
预计金额(万元)
备注
1
长沙县直机关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四标段(牛奶类)
牛奶类(鲜奶、常温奶、酸奶、豆奶等)
18%
服务期限三年
84.99
按订单供货、按实结算(不含扶贫产品)
定价方式:
1、本项目投标报价为下浮率报价,供货价=相应产品的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按实际配送情况,据实结算。
2、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以和通超市和卜蜂莲花两家超市实际购买价格的平均价为依据。定价时间以季度为周期,以上季度的最后一周的价格为依据。
3、若无法参照同类及相近品种产品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调研确定的价格为基准价。
4、如遇突发情况,不可遇见的因素造成的价格需临时做调整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在甲方确认后方可调整。
3.2交货地点:每天按甲方的时间要求将所下单的货物分别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分别是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598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39号)、第二综合楼食堂(望仙路71号)、原畜牧局食堂(板仓路323号)。
3.3乙方配送各类食材出厂和运输时必须有良好的冷藏保鲜、保护措施,防止食材变质或受污染。
3.4食材供应要求: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投标时响应的产品详细清单。配送时,乙方不得随意变更供应商品,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含品牌、名称、规格和重量等)进行供应,否则,甲方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定产品。
3.5数量/重量/保质期要求: 保证配送品种数量及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的验货数量/重量为准,交货时剩余的质保期不得低于产品总质保期的二分之一且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每次配送食材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3.6每次根据甲方的通知订购品种和数量后,由甲方指定负责人验收过秤记录。对于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可退货或换货(由于产品质量而造成食用方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3.7包装:容器(框、箱、袋) 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 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3.8运输要求: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食品运输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 包括地面、墙面和顶, 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异味;运输途中做好冷藏保鲜,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严防机械损伤。食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
3.9人员要求:本项目服务人员须具备健康证。
3.10乙方在接到配送通知后,备齐食材,按时送抵交货地点。乙方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送货。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送货,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供货,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供应伙食的, 甲方有权自行采购同等质量的食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并承担违约责任。
3.11出入库管理:乙方必须建立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收发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食材原料的验收、入库、留样、出库,确保食材原料源头可控, 有据可查。
3.12交接查验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采购要求将订购食材运抵食堂指定地点并负责食材的装卸。每次配送食材时,必须向食堂提供该食品该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
(2)乙方按要求将各食材送至甲方(各食堂) 指定地点,并在具备监控的环境下进行验收,做到验收环境无监控死角,双方有争议有据可查。
(3)原料留样
每次配送食品须乙方自行留样封存,留样封存的相关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每批次提供的食品原料双方须留样封存48 小时以上。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封存的食品原料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第三方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交接凭证
每次配送食品由乙方开具三联单,单据上必须注明接收单位、时间、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小计、合计和接交人(送货人、验收人签名)等信息。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人: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4.1.2付款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无特殊情况(如财政年终年初结转等)送货款项结合当月考核情况每月通过县直机关食堂专账专户扣款结算一次,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按甲方财务要求每月划账结清货款,甲方须将货款支付给乙方的专用账户,不能将货款交给其他人员。
4.1.3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集中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集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后即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4.1.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乙方确认合同金额已包含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设备及材料购置、产品运输及保管、验收、质保期等所有的人工、管理、培训、保险、财务费用等),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5 乙方须按甲方的订单要求供货,并保证产品品质,否则由此带来的一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2.1 食材质量技术要求
(一)牛奶类(鲜奶、常温奶、酸奶、豆奶等)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乳白色或微黄色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组织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滋味、气
味
具有乳制品固有的香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均匀一致液体,无凝块、无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异物。
指标
脂肪2/(g/100g)
3.1
蛋白质/(g/100g)
牛乳≥
羊乳≥
2.9
2.8
非脂乳固体/(g/100g)≥
8.1
酸度/(?T)
牛乳
羊乳
12-18
6-13
注:(1)甲方按需采购各类牛奶原则上每杯(容量不少于 100ml)价格不超过 1.5 元,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实际需求。
(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及联系电话、 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3)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 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送货要求:按甲方要求在政务中心食堂(望仙路 598 号)、政府机关食堂(开元路 39 号)、第二综合 楼食堂(望仙路 71 号) 、原畜牧局食堂(板仓路 323 号) 地点范围内的配送,价格(含配送费用)按承诺的中标下浮率执行。
5.2.2 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乙方自备,甲方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起采用新标准。
(★) 投标人需承诺自身及所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所供产品均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投标人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采购人一经查实, 报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投标处理。(提供承诺函,承诺格式自拟)
乙方需承诺自身及所配送的所有相关产品,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所供产品均已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乙方须对所承诺的内容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承诺,甲方一经查实,报财政监管部门按虚假投标处理。
乙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需每年购买保额不低于1000万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考核办法
(1)考核时间安排:每月考核、日常考核。
(2)考核范围和方式:对乙方的食材品质、送货及时性、服务质量、结账及时性等进行评分。乙方供货中出现伪劣、质次原料,除退换货外,并处以相应的经济罚款,每次罚款 500 元。(罚款与考核同时生效)
(3)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 评定结果: 得分 90 分(含 90 分) 以上,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 100%;85 分(含 85 分) -90 分,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 95%;80 分(含 80 分) -85 分,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 90%;80 分以下的,甲方支付当月结算金额 80%(已罚扣的金额纳入结算,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连续两个月得 75 分以下的,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整考核方案。
6.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甲方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保质期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乙方对货物内在质量应承担连续的追踪责任。如出现危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2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以下情形终止合同的,将被拉入甲方食堂食材供应商黑名单。
(1)甲方发现乙方提供的货物为假冒伪劣、腐败变质、三无产品中任意一项的。
(2)甲方发现乙方将货物分包或转包给其他供应商。
(3)要求检测的商品未经检测,且未按要求限时整改的;或出现检测不达标满三次的。
(4)乙方在服务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无
保密条款
(1)乙方在实施产品供货期间,不得将供货的实际数量及供货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乙方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产品配送服务,产品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2)若因政策调整,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财政预算资金的统一安排。
(3)合同签订日期: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