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十堰金叶阳光连锁商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市外烟叶收购包装物资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20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0万元
招标联系人赵俊辉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付明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1.招标条件

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受十堰金叶阳光连锁商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市外烟叶收购包装物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市外烟叶收购包装物资项目

2.2招标范围:采购襄阳市公司烟叶收购所需新麻片、打包绳、缝包绳等包装物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2.3计划金额:200万元

2.4标包划分:本项目分为一个标包。

2.5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1231日,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

2.6交货地点:湖北省襄阳市范围内各烟叶收购站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不配合采购单位日常工作的各类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在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3年内(至投标截止日之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

1)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

3)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本次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至投标截止日之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成立时间起),根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行为。(查询方法:进入“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在“高级检索”里,限定裁定期限自投标截止日之前近三年,在“全文检索”中输入投标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案由限定为“刑事案由”)。

3.3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不良行为被采购单位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内,以及因行贿行为被烟草行业或中国烟草总公司湖北省公司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内或被列入十堰金叶阳光连锁商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黑名单且在禁入期内的,禁止参加投标。

3.4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未提供或提供内容不准确的,以在评标现场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爱企查”等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得转包,不得将项目分包。

3.6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无。

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0803日至20240807日,每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30(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正常报名),在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八号楼5楼),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08230900分,地点为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八号楼5楼)

5.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6.开标时间、地点

6.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408230900分。

6.2开标地点: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八号楼5楼)。

6.3其他/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烟草总公司外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十堰金叶阳光连锁商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十堰市燕林新村烟草大楼

联系人:赵俊辉

监督管理部门:十堰金叶阳光连锁商贸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建工作办公室

地址:十堰市燕林新村烟草大楼

联系人:杨海卉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君问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八号楼5

联系人:王付明、江尹楠

9.其他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地址、电话、邮箱均应真实有效;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信息发出任何与招标相关的资料,投标人均应正常接收。未及时收到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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