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贵州省
发布时间
2024/11/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5201002024000aw2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02024000AW2项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P5201002024000AW2001品目名称: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华盾达招标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保利中心B3栋503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我公司查询评标结果公示,认为本次采购过程、中评结果使自已的利益受损;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承诺;经查询广东汉普法务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控股且存在管理关系。广东汉普法务有限公司属于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100%控股,两家法人为同一人宋润发,且广东汉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中智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中智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上市企业;即中智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即有控股权又有管理权,不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要求。 综上所述,广东汉普法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承诺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2、《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第一部分专用部分/第一章采购范围/第一节采购项目概述/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本品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是□否,具体内容为: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2:我公司查询评标结果公示,显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除价格分10分得分9.87外,其他得分均为0分,认为采购文件制作是否具有竞争优势,所有得分都为0分该投标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对技术、商务实质性要求,我公司认为本次采购过程、中评结果使自已的利益受损;
事实依据:本次评标公示结果中,排名1广东汉普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得分94.86分,排名2 万联瑞成信息技术重庆有限公司 87.67分,排名3 贵州皓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得分9.87分,排名3 这么离谱得分,在客观分、主观分均为0分;其中客观分中“对服务内容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一节”的服务要求得25分,须自行响应并承诺,未提供响应承诺函不得分。”该部分内容包含得服务清单、及要求,该投标人均未响应,是否可以认定该投标人商务实质性响应完全是为了应标充数而来,商务响应文件存在弄虚作假。因为“第二章第一节服务要求”、主观分(实施方案、服务团队人员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流程、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项目人员的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考勤、定期考核管理等方案)中条款跟商务要求的条款关联密切。该投标人仔细研究了采购文件就是为了不被废标而来,所以对其他未列明为废标条款均不响应;但是采购文件中服务内容部分、客观分、主观分条款和商务响应部分密切关联,若服务部分未响应、未提供方案,如何真实响应商务要求中的管理要求、履约条款、保密要求以及其他商务要求。 其次本次得分差距如此之大,也反映了采购中评审因素并不适用于本次服务采购,只有价格分得分,就意味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服务要求和评审因素得供应商不足3家。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性磋商带来得优势。 综上所述,贵州皓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对商务要求进行了虚假承诺,应对该公司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 最后,我公司认为评分差距如此之大,该结果是否能通过财政审计。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请求:我公司请求,对本次投标文件进行重新评审,并针对广东汉普法务有限公司虚假承诺,按照相应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对贵州皓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并修正采购文件,符合竞争磋商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吸引市场充分竞争。我公司将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本项目将启动重新评审程序,具体详见质疑回复函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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