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位于乌鲁木齐天山区河滩南路4号10栋1层5单元102室住宅 | ||
项目编号 | N0125FC210131 | 产权子类型 | 房地产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0-19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1-01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延长至2022年10月18日。 |
标的 概况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938800.00 |
评估基准日 | 2021-05-19 | ||
评估机构 | 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转让底价(元) | 938800.00 | ||
转出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出方名称: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鹏 联系电话:13609966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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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1、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2、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处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3、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4、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5、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6、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7、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出方决策文件 |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纪要》(维泰股份党纪〔2018〕7号)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重大事 项披露 |
1.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标的权属瑕疵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瑕疵可能产生的权属证书无法办理等相关风险。因标的产权瑕疵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2.关于此次处置的房产乌鲁木齐天山区河滩南路4号10栋10套住宅、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4号新疆鞋城喀什噶尔大厦1栋17层1702室住宅已办理了房屋不动产权证。关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莲湖路219号博香苑9号楼商业2层商业203号商业房产、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万盛大街5433号白鸟湖新景中心双子楼B座商业综合办公楼9层办公1室,转让方承诺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为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 3.乌鲁木齐天山区河滩南路4号汇玺园10栋10套住宅正在租赁中,租期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成交后,自资产移交之日起,房屋租金归受让方所有。 4.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充分了解标的物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对标的物交割及过户等方面的影响。 5.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处置资产有关情况说明》。 |
特别 告知 |
无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本项目为单独转让,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受让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接受,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标的过户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转、受让双各自承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办理过户。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挂牌期间,可在乌鲁木齐天山区河滩南路4号10栋1层5单元102室查看标的。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1-10-19 09:00:00 至 2021-11-01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疆产权交易市场(www.xjcq.gov.cn)进行网上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28500.00元,截止时间2021-11-01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2)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其竞价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三、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意向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授权交易所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其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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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新疆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pdf 处置资产有关情况说明.pdf |
联系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魏志强 |
咨询电话 | 0991-5855848 15199449727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10:00-13:30 15:30-18:50 | |
咨询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188号兵房大厦3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