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10/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GSGSCFJT2024FWZJ086
招标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无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
服务工作
委托方(甲方):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
司
受托方(乙方):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签订日期: 2023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1
本合同协议书由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和服务方式:
1.咨询内容:
从事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并取得农
转用批文。
2.咨询服务方式: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并上报主管
部门获得审核通过。
第二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甲方要求完成项目农转用组件报批工作,直至获得相关审核部门验收通过;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批复。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立项等法律文件;
(2)勘测定界成果、征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等农转用组
件报批工作中乙方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助乙方开展资料收集;
(2)配合乙方完成农转用组件报批工作。
2
3.其他:按第四条的要求及时支付合同经费。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报酬: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报
酬总额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2.技术咨询报酬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支付方式:项目获得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第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完成康桥单元GS1201-A3-06
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相关规范标准。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成果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 条约定,未及时提交农转用报批相
关资料的, 乙方可相应推迟提交咨询成果的时间。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
乙方指定 /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协调甲乙方双方的工作安排;
2.负责进度的落实。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肆 份,
乙方执 贰 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名称(或姓名)
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经办)人
住所(通讯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
托
人
(
甲
方
)
税 号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名称(或姓名)
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磊杰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沈磊杰
住所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上城区佰富时代中心6幢14层1411
电 话
13018990311
邮政编码
310000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西城支行
受
托
人
(
乙
方
)
帐 号
3301040160020374040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招标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 无合同登记编号: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书
项 目 名 称: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
服务工作
委托方(甲方):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
司
受托方(乙方):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签订日期: 2023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1
本合同协议书由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
上,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通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和服务方式:
1.咨询内容:
从事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并取得农
转用批文。
2.咨询服务方式: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并上报主管
部门获得审核通过。
第二条: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应按甲方要求完成项目农转用组件报批工作,直至获得相关审核部门验收通过;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取得批复。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立项等法律文件;
(2)勘测定界成果、征地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果等农转用组
件报批工作中乙方所需要的全部材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协助乙方开展资料收集;
(2)配合乙方完成农转用组件报批工作。
2
3.其他:按第四条的要求及时支付合同经费。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根据乙方实际需要提供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报酬:
康桥单元GS1201-A3-06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技术服务报
酬总额为: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元)。
2.技术咨询报酬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支付方式:项目获得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第五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完成康桥单元GS1201-A3-06
地块农转用组件报批服务工作。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相关规范标准。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成果通过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六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甲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三 条约定,未及时提交农转用报批相
关资料的, 乙方可相应推迟提交咨询成果的时间。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
乙方指定 /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协调甲乙方双方的工作安排;
2.负责进度的落实。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双方确定,发生不可抗力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 肆 份,
乙方执 贰 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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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或姓名)
杭州市拱墅区京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经办)人
住所(通讯地址)
电 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委
托
人
(
甲
方
)
税 号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名称(或姓名)
浙江友坤空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磊杰
委托代理人
项目负责人
沈磊杰
住所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上城区佰富时代中心6幢14层1411
电 话
13018990311
邮政编码
310000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西城支行
受
托
人
(
乙
方
)
帐 号
3301040160020374040
技术合同专用章
或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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