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湖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10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1/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3-09
预算金额160万元
招标公司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平政采招2023-09
二、项目名称: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78号1#楼三层303
被投诉人: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对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预中标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设备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
事实依据:由于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法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本项目全部设备(包括室内全彩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讯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机柜、钢结构等全部)的能力,也无法调查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和原设备制造厂家签订代工协会或授权生产等程序,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质疑无效,我司请求财政局能帮忙取证,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生产制造的能力和提供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文件(详见质疑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投诉请求: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和涉嫌产品技术参数虚假响应问题,我司请求:
1.提供可用于原厂生产LED显示屏具备的能力证明材料。
2.提供除去LED显示屏外其他所有设备生产商代工协议或授权生产协议等证明材料。
3.核对招标文件第8-9页,第10条、11条、14条、15条、16条,为确保参数是否符合,需要投标人提供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样品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4.核对招标文件第12-13面,第4条、5条、14条、20条、21条,需要投标人提供人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样品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5.核对招标文件第15-16页,第2条、4条、9条、10条、11条,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原样品由我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6.招标文件第16页,第3条、4条、6条,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原样品由我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申辩:根据投标的内容,预中标人所投设备室内彩色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迅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钢结构等全部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现无确凿的证据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生产这些设备。更没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一说。针对预中标人是否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及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调查权。
被投诉人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未进行答复申辩。
三、相关供应商“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复
对投诉事项1申辩: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合理真实地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活动,投标文件中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所投产品符合及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并未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事实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60万元。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委托,于2023年4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4月27日、5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5月11日在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开标评标,共有9家单位按时解密参与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84.9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5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的“一、总则”规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候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候补中标候选人。
(三)2023年7月21日,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3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单位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认定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得分81.25分,排名第一名;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0.89分,排名第二名;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79.12分,排名第三名;2023年07月28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采购单位认定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四)2023年9月15日,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7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单位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认定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0.89分,排名第一名;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79.12分,排名第二名;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得分77.25分,排名第三名;2023年09月22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采购单位认定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合同尚未签订。
(五)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2023年10月10日收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六)经核实,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如下:质疑事项一,预中标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设备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事实依据,根据公示的报价明细清单显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室内全彩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讯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钢结构等全部设备均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如洲明、利亚德、艾比森等都无法具备同时生产显示屏、配电柜、生产比赛计他妈系统、操作台、视频控制器等全部设备。据天眼查显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至今6年时间,参保人数一共11人。根据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才201万元。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要求LED显示屏为所投品牌整机出货,不接受市场组装机,采用原厂整机出厂方法供货安装。根据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配置、注册资金、营收情况,都没有可能性完成生产LED显示所匹配的厂房、研发、技术等,更不要说同时生产视频处理器、配电柜、开发比赛比分系统软件等。综上所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不具备LED显示屏生产能力”,投标所投主要设备全为OEM(贴牌),首先就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整机方式供货的要求;其次,贴牌的产品无法保证产品品质和满足技术要求的依据;第三,由于是贴牌产品,无法像其他正规知名品牌(如利严德、洲明、艾比森等)对某一型号有特定的参数,官网和实物一致,市场上在流通,都是无法弄虚作假的。未经原产品生产厂家同意或授权,用别的厂家的设备贴上自己的牌子并出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一般称之为假冒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品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函〔2023〕4号),投诉事项涉及“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货物及商标等内容,请你单位协助核查“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内容:1.该公司有没有生产室内LED 全彩显示屏(规格型号P2和P1.839)、比赛计时计分系统(规格型号DZ-BS1)、打分控制台(规格型号DDKZT01)、讯响器(规格型号DD-XXQ)、视频控制器(规格型号L9000)、配电柜(规格型号QN)、机柜(规格型号22U)产品;2.该公司有没有“大点科技”商标?该公司“大点科技”商标是否与“报价明细清单”货物名称相符?3.该公司以商标“大点科技”销售室内LED 全彩显示屏(规格型号P2和P1.839)、比赛计时计分系统(规格型号DZ-BS1)、打分控制台(规格型号DDKZT01)、讯响器(规格型号DD-XXQ)、视频控制器(规格型号L9000)、配电柜(规格型号QN)、机柜(规格型号22U)是否侵犯商标权? 2023年11月29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内容为“报价明细清单”中涉及的产品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品牌为大点科技,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产品的制造商,其持有45078126号注册商标“大点科技”,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服务项目,目前,未发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只有“视频控制器”的四项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组织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教育局、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相关人员对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招标文件“视频控制器”要求的四项参数,也未发现“视频控制器”其他参数问题。
(八)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向“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函〔2023〕5号),投诉事项涉及“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真实情况,请你单位对以下内容给予协查答复:“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JR-001S,产品名称:LED视频并接处理系统(LED视频拼接器(服务器)),型号:L9000,上述检测报告是否由你单位出具?内容是否与附件检测报告一致?2023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函,复函称:该检测报告由我单位出具,我司存档报告内容与你局提供的报告附件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复函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报价明细清单”中涉及的产品由该公司制造,品牌为大点科技,没有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只有视频控制器四项参数要求投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本机关向“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复函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与存档检测报告内容一致。本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视频控制器四项参数,也未发现视频控制器其他参数问题。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LED显示屏的3C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对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陆卫忠
3、联系电话:0573-85620831
附件信息:
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10号)-正式.pdf
16.4 M
二、项目名称: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街378号1#楼三层303
被投诉人: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平湖市新华中路318号/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苏州工业园区群星一路1号辰雷科技园2幢628号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 - | -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对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7日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预中标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设备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
事实依据:由于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调查取证权,无法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具备生产本项目全部设备(包括室内全彩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讯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机柜、钢结构等全部)的能力,也无法调查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和原设备制造厂家签订代工协会或授权生产等程序,无法证明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故质疑无效,我司请求财政局能帮忙取证,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生产制造的能力和提供符合技术参数要求的证明文件(详见质疑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投诉请求: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生产能力和涉嫌产品技术参数虚假响应问题,我司请求:
1.提供可用于原厂生产LED显示屏具备的能力证明材料。
2.提供除去LED显示屏外其他所有设备生产商代工协议或授权生产协议等证明材料。
3.核对招标文件第8-9页,第10条、11条、14条、15条、16条,为确保参数是否符合,需要投标人提供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样品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4.核对招标文件第12-13面,第4条、5条、14条、20条、21条,需要投标人提供人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样品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5.核对招标文件第15-16页,第2条、4条、9条、10条、11条,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原样品由我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6.招标文件第16页,第3条、4条、6条,需要投标人提供投标前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或提供原样品由我校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重新检测。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诉事项答复申辩:
对投诉事项1申辩:根据投标的内容,预中标人所投设备室内彩色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迅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钢结构等全部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现无确凿的证据证明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生产这些设备。更没有证据证明商标侵权一说。针对预中标人是否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及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调查权。
被投诉人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未进行答复申辩。
三、相关供应商“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答复
对投诉事项1申辩: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合理真实地编制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活动,投标文件中的资料全部真实有效,所投产品符合及满足投标文件要求,并未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事实依据是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四、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160万元。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委托,于2023年4月19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2023年4月27日、5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5月11日在平湖市行政服务中心开标室开标评标,共有9家单位按时解密参与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投标供应商条件。经评审小组评审,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最终得分84.9分排序为第一名,评审小组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5月12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二)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的“一、总则”规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第二候补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第三候补中标候选人。
(三)2023年7月21日,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3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单位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认定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得分81.25分,排名第一名;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0.89分,排名第二名;浙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79.12分,排名第三名;2023年07月28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采购单位认定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
(四)2023年9月15日,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7号),认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单位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认定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得分80.89分,排名第一名;江方泰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最终得分79.12分,排名第二名;嘉兴敏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得分77.25分,排名第三名;2023年09月22日,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更正公告,采购单位认定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合同尚未签订。
(五)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2023年10月10日收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并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质疑回复,质疑不成立。
(六)经核实,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在质疑阶段,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如下:质疑事项一,预中标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设备涉嫌虚假应标和商标侵权。事实依据,根据公示的报价明细清单显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投室内全彩显示屏、比赛计分系统、控制台、讯响器、视频控制器、配电柜、钢结构等全部设备均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如洲明、利亚德、艾比森等都无法具备同时生产显示屏、配电柜、生产比赛计他妈系统、操作台、视频控制器等全部设备。据天眼查显示,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8日至今6年时间,参保人数一共11人。根据该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才201万元。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要求LED显示屏为所投品牌整机出货,不接受市场组装机,采用原厂整机出厂方法供货安装。根据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人员配置、注册资金、营收情况,都没有可能性完成生产LED显示所匹配的厂房、研发、技术等,更不要说同时生产视频处理器、配电柜、开发比赛比分系统软件等。综上所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不具备LED显示屏生产能力”,投标所投主要设备全为OEM(贴牌),首先就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整机方式供货的要求;其次,贴牌的产品无法保证产品品质和满足技术要求的依据;第三,由于是贴牌产品,无法像其他正规知名品牌(如利严德、洲明、艾比森等)对某一型号有特定的参数,官网和实物一致,市场上在流通,都是无法弄虚作假的。未经原产品生产厂家同意或授权,用别的厂家的设备贴上自己的牌子并出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一般称之为假冒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要按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品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七)2023年11月16日本机关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函〔2023〕4号),投诉事项涉及“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货物及商标等内容,请你单位协助核查“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内容:1.该公司有没有生产室内LED 全彩显示屏(规格型号P2和P1.839)、比赛计时计分系统(规格型号DZ-BS1)、打分控制台(规格型号DDKZT01)、讯响器(规格型号DD-XXQ)、视频控制器(规格型号L9000)、配电柜(规格型号QN)、机柜(规格型号22U)产品;2.该公司有没有“大点科技”商标?该公司“大点科技”商标是否与“报价明细清单”货物名称相符?3.该公司以商标“大点科技”销售室内LED 全彩显示屏(规格型号P2和P1.839)、比赛计时计分系统(规格型号DZ-BS1)、打分控制台(规格型号DDKZT01)、讯响器(规格型号DD-XXQ)、视频控制器(规格型号L9000)、配电柜(规格型号QN)、机柜(规格型号22U)是否侵犯商标权? 2023年11月29日,收到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复函内容为“报价明细清单”中涉及的产品由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品牌为大点科技,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产品的制造商,其持有45078126号注册商标“大点科技”,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服务项目,目前,未发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只有“视频控制器”的四项参数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2023年12月18日,本机关组织平湖市财政局、平湖市教育局、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相关人员对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招标文件“视频控制器”要求的四项参数,也未发现“视频控制器”其他参数问题。
(八)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向“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平湖市财政局关于协助核查函》(平财采监函〔2023〕5号),投诉事项涉及“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真实情况,请你单位对以下内容给予协查答复:“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JR-001S,产品名称:LED视频并接处理系统(LED视频拼接器(服务器)),型号:L9000,上述检测报告是否由你单位出具?内容是否与附件检测报告一致?2023年12月14日,收到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复函,复函称:该检测报告由我单位出具,我司存档报告内容与你局提供的报告附件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1,本机关向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去函复函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时“报价明细清单”中涉及的产品由该公司制造,品牌为大点科技,没有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只有视频控制器四项参数要求投标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本机关向“深圳市天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去函复函称,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与存档检测报告内容一致。本机关组织相关人员核实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视频控制器第三方检测报告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视频控制器四项参数,也未发现视频控制器其他参数问题。江苏大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LED显示屏的3C认证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杭州誉之声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对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关于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政采招2023-09)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3年12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湖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陆卫忠
3、联系电话:0573-85620831
附件信息:
8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10号)-正式.pdf
16.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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