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潘经理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梅山饭店酒店事业部非全日制用工



派遣招标公告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2023年酒店事业部非全日制用工派遣项目现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欢迎具备资质条件的公司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及内容

1、项目名称:梅山饭店酒店事业部非全日制用工派遣项目

2、项目单位: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

3、项目持续时间:2年

4、岗位:服务人员、勤杂工等

5、工作地址:合肥市梅山中路125号梅山饭店

6、项目概况:

①按岗位设置,需符合饭店综合行政部门统一对外招聘要求,年龄原则上男工不超过55周岁,女工不超过45周岁,有工作经验者通过综合行政部门考核要求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②投标单位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外包工作相关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时须出示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参与投标者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有公司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员;

③本项目报价及优惠条件,投标单位报价请详见附件1报价表;

④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⑥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招标。

7、项目预算:

非全日制用工岗位为酒店事业部临时服务人员、勤杂工等,报价上限为21元/小时(详见附表1报价表),按实际工作时长结算,招标方不另外支付额外费用,合同2年预算≤28万元。

二、投标方注意事项

1、投标方如对此项派遣工作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向招标方咨询,参与投标即被认定了解和接受此项派遣工作;

2、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为中标单位;

3、投标单位应使用文件袋封装投标文件并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文件袋表面应注明投标公司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和投标工作联系人,并在截止日前交至招标方对接人;

4、投标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费、递送费、交通费等由投标方自理;

5、投标单位将营业执照、劳务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作为评审前资格审核(详见资格评审内容)

三、费用产生与结算:

1、投标方提供的费用报价应是所有费用总和,包含服务内容、风险承担情况,投标方在此费用框架内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用人方式应符合国家劳动法及劳务外包/派遣条款的相关规定;

2、除合同内规定或特殊情况外,招标方拒绝一切理由的后期加价请求。

四、投标方后期工作:

1、投标方中标后应立即与招标方商议并签订合作合同,中标单位不得将工作再次转包给第三方;

2、中标单位应始终与招标方对接人保持联系,跟进员工工作情况,适时适情作出人员调整;

3、凡是由中标单位提供的员工,其人身意外等各项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因工作失误、违反企业员工守则等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均由中标单位负责。



五、投标人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3、具有劳务派遣/外包资质;

4、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

5、标书密封完整、加盖公章;



六、投标文件的组成

1、开标前投标人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伍仟元(RMB);

2、标书需提供正本、副本各一本且装入文件袋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对未按规定或未经密封处理的投标文件,将视为无效的投标。

3、企业营业执照、劳务派遣/外包资质证书、无不良信用记录查询函、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4、投标人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或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酒店、餐饮行业绩合同案例;

6、本项目人员配备及服务承诺书等;

8、本项目报价(详见附表1报价表)、增值税税点及优惠条件;

9、投标人认为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荣誉证书等。



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

2、本次招标收取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投标保证金;

3、投标保证金需与投标文件在截止时间前一并递交。

4、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或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方要求的时间、地点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扣缴,不予退还。

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未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开标结束后退还。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全部货品或服务内容或完成安装调试并经中标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或冲抵尾款;

7、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招标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2)中标供应商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8、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招标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的;

(2)投标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3)中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参数和期限提供货物或服务的。

八、评审办法

1、总则

①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客观地评价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

②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最高得分为中标服务商。

③若最终得分相同,则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为中标服务商;若报价也相同,则由评审小组综合考虑后决定排序。

2、评审内容

资格评审:(通过 /否)

1、 标书密封完整、标书封面加盖公章;

2、 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劳务外包/派遣相关资质;

3、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4、 授权委托书;

技术评审:

1、 报价及优惠条件(投标限价21元/小时, 15元/时以内为30分,每增加1元/时减3分);0-30分)

2、 人员培训方案:投标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有明确详细人员

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和实施办法的,得10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有较为明确人员培训计划、方式、目标和实施办法的,得7分;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安排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的,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0-10分)

3、人员管理方案:人员录用与考核、淘汰机制、奖罚机制清晰明确,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需要的,得10分;人员录用与考核、淘汰机制、奖罚机制较为清晰的,得7分;人员录用与考核、淘汰机制、奖罚机制有待进一步填提升和完善的,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0-10分)

4、服务承诺以及具体落实措施:服务承诺和具体落实措施服务承诺清晰明确,具体落实措施能够完全满足本项目所需的,得10分;服务承诺较为清晰,具体落实措施基本能够满足本项目所需的,得7分;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的,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0-10分)

5、人员淘汰替补制度:建立标准完善的人员淘汰替补制度,当有人员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应工作需要的,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人员替补,不影响工作。替补人员除满足采购人提出的团队所有人员的基本条件外,个体条件不低于被替补人员。该项制度标准完善、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得10分;该项制度标准基本完善、较为科学合理、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得7分;该项制度有待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的,得4分;未提供的不得分。0-10分)

5、提供3年内5家及以上酒店、餐饮行业劳务外包/派遣合同案例,合同加盖公章。四星级及以上案例每份3分,其他每份1.5分;0-15分)

6、综合评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等相关荣誉证书的5分,ISO认证证书类5分,其他省内荣誉证书5分;由评审委员统一评分。0-15分)

(备注:标书中提供证书黑白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九、投标时间

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9日中午12:00分截止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潘经理

咨询电话:0551-62291961

十一、开标时间、地点

2023年5月29日下午15:00于梅山饭店北楼会议室开标。





合肥市梅山饭店有限公司

2023年5月19日































附表1:报价表

投标单位报价表

非全日制用工报价:

序号

岗位

报价(每小时)

备注

1

报价





2

(节假日)报价











报价单位:

发票税点:

单位公章:

















































附表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



1.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且未在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内。

2.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3)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4)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5)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签章:

日 期:





















附表3:合同条款(本协议实际签订时可根据综合行政部实际岗位需求增加具体条款)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劳务用工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乙方(劳务派遣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以上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中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鉴于】

乙方具有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相关资质,并专门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甲方同意乙方为其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一)甲方为劳务用工方,甲方采用劳务派遣须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形,并履行劳务用工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

(二)乙方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方和用人单位,乙方按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责任。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劳务派遣服务总协议。如双方对劳务派遣服务岗位人员招聘需求和岗位说明、管理方式、服务费标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待遇等内容另外以附件列示或约定,该附件内容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时间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后签订的内容履行。

第三条 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薪酬、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以附件《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列示。



第二章 协议期限

第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如甲方所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终止日期超出本协议有效期的,不影响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期限。

(一)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与用工期限相同。用工期限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

(二)本协议期满前30日内,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办理续签或终止手续。如协议到期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续签或终止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方式,或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按规定程序选定劳务派遣人员后,通知乙方办理有关聘用及劳务派遣手续。

(二)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乙方劳务派遣的员工另行签订其它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密承诺、竞业限制、培训事项等),并交乙方备案。但其它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无条件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需要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说明退回理由并承诺退回理由的真实性,并向乙方提供相关当事人签名的证明事实材料: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乙方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同时被乙方安排至其他单位工作,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5、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但需要向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事实材料,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可能产生的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岗位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方依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需要裁减劳务派遣岗位的;

4、因本协议期满终止致使乙方需要提前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的;

5、因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

(五)因法律及政府有关规定变更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六)若甲方认为乙方有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改正。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确保使用劳务派遣符合有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关于劳务派遣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

(二)按相关部门对招聘劳务派遣人员的要求,要求并协助劳务派遣人员在到岗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三)按时支付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等费用,以及因甲方原因导致发生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费用。

(四)在接到劳务派遣员工的辞职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将员工书面辞职报告原件及《减少人员社保、公积金确认书》交予乙方,乙方应减少或退还当月甲方所支付的人员服务费。

在每月20日之前核对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增减变动情况,并核对次月劳务派遣服务的费用。如有人员增减变动但未及时通知乙方的,则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加班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六)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休息休假的规定,保证劳务派遣人员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在内的合法假期的权利。

(七)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期的规定,对因病、因工伤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务派遣人员给予医疗期相关待遇,保障符合生育政策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不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

(八)根据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安全设施、卫生条件,并提供工作岗位所必要的培训。

(九)根据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歧视劳务派遣人员。

(十)劳务派遣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乙方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申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办理工伤待遇的申请手续和相关理赔。甲方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需用人单位承担的相关费用。

(十一)劳务派遣人员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甲方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伤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二)甲方如未尽上述义务并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协议规定保障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甲方有侵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乙方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二)因政策法规等规定变更致使本协议相关条款与之不一致时,若新规定系禁止性条款,本协议相关条款因违反禁止性规定而将面临发生无效的可能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执行该项新规定。

(三)如甲方自行选定的人员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岗位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录用该人员。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应根据相关部门和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要求,开展招聘工作,组织笔试、面试、考察等工作。

(二)乙方应敦促和监督劳务派遣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另行签订的所有协议等,乙方应协助甲方以培训等方式向劳务派遣人员公示送达规章制度并将员工签名表交由甲方备案一份),保守甲方的工作秘密,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乙方应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并主动办理应甲方要求出具的各种有关证明、证件。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依法缴纳(√选)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五)若发生《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争议,乙方应积极与劳务派遣人员交涉解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乙方应采取必要且合法的措施使甲方免受由此可能引发的争议或影响。

(六)乙方同意对由于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包括但不限于疏忽、不诚实、犯罪、欺诈或违约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的所有索赔、损失、损害、成本和开支,甲方可以参照甲方规章制度,合法处理劳务派遣人员,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向劳务派遣人员追究有关责任。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中导致恶劣影响、损失、损害的,乙方协助包括甲方在内的相关部门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协议中规定的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等,在甲方支付的人才派遣费用到账后,乙方应及时办理支付手续。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员工须按相关规定通过健康体检并合格,体检报告乙方存档。



第四章 购买服务岗位的服务流程

第八条 甲方根据业务或管理工作需要和岗位需求,以《劳务派遣人员招聘需求表》书面通知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招聘需求表》须详细注明招聘数量、到岗日期、招聘岗位的基本条件、附加条件和薪酬福利待遇等。

第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相关招聘程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为甲方招聘并提供符合劳务派遣资格条件的候选人员。

第十条 乙方招聘服务于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发布招聘信息时,招聘内容、形式等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招聘可由甲方指导、协同乙方进行,以确保乙方提供符合甲方岗位要求的人选。

第十一条 招聘录用程序

(一)甲方以《劳务派遣人员招聘需求表》提出招聘需求。

(二)乙方受理招聘需求,起草并经甲方认可后发布招聘信息,收集应聘资料,联系招聘场地,筛选应聘人员或组织笔试、面试等考核、考察。

(三)甲方可按相关规定参与面试、考核应聘人员,确定获得聘用资格的人员名单。

(四)乙方组织获得聘用资格人员进行体检、审验相关证件。

(五)根据招聘程序的结果,在甲方确认后,乙方通知聘用人员入职,办理相关入职手续。

(六)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可对决定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甲方负责对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负责安排培训场地。

第十二条 乙方为安排到甲方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依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一)乙方与经甲方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二)乙方按月向劳务派遣人员支付劳动报酬。

(三)乙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填写《新增人员社保、公积金确认书》。

(四)应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同意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出具有关证明等。

第十三条 按本协议规定,甲方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乙方,应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书面通知乙方,由乙方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费用及结算

第十四条 乙方代收费用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绩效奖金、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甲方按双方确认的实际额度支付乙方以上相关费用及管理服务费。

第十五条 服务费标准

(一)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根据有关部门和甲方相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根据相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并以《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单》形式列明确认。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管理费标准为 元/月人,自劳务派遣人员发生服务费结算时间开始收取相应服务管理费,至劳务派遣人员终止服务费结算时间停止收取相应服务管理费,每月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核算费用。

第十六条 因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调整,需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薪资福利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做出相应调整、变更或补缴相关费用措施。

第十七条 服务费结算流程

(一)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乙方应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申报缴交社会保险。甲方应于当月 日前结算并支付当月产生的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和服务管理费。

(二)乙方每月 日前依据劳务派遣人员考勤、考核等情况,制作《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单》(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奖金,当月服务管理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提供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开具费用发票给甲方。

(三)甲方收到乙方《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单》及发票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转账,确保在工资发放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确认的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 日。

第十八条 其它费用

(一)甲方停工期间、劳务派遣人员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

(二)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福利和休假待遇,假期和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

(三)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亡)或患职业病,甲乙双方均有负责及时救治、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的权利。

(四)乙方根据每月对账单收取费用,每年根据甲方按月派遣人才总数及人才派遣费总额,支付年度在职职工残疾人保障金(8月份工资总额×1.5%)及支付年度工会教育经费(8月份工资总额×3.5%),服务管理费的税收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章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本协议,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双方应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如欲解除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退回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双方应为此做出合理安排。

甲方主动解除与人才个人的派遣关系,符合国家有关补偿政策的需支付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后续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一方违反或擅自变更本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且违约方需要支付守约方违约金贰万元,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话,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所有的实际损失。违约方除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第二十三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协议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付款的,逾期3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0.05%的比例给付滞纳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赔偿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等延期支付、劳务派遣人员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乙方无甲方认可的正当理由而未按甲方确认的数额按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0.05%的比例给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拖欠款达1个月以上,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依法追回欠款、损失赔偿和滞纳金等。

第二十五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如果经协商不能解决,则应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除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问题外,协议其余部份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因甲方使用、退回劳务派遣人员,或因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争议,而引起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或被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参加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若乙方因前述仲裁或诉讼或行政处罚导致需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由甲方承担;但争议或处罚系乙方过错造成的,则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仲裁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部份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通知”、“确认”等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正式信函以及结算,均使用并且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地址和银行开户账号。甲乙任何一方的名称、法定地址、汇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银行账号若有变更,变更方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并经本协议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内,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协议履行;若甲乙双方或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协议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包括地方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以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要变更或补充,则甲、乙双方应签订相关变更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含双方往来、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劳务派遣人员招聘需求表》、《新增人员社保、公积金确认书》《劳务派遣人员费用结算单》、《减少人员社保、公积金确认书》等亦作为附件系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都应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签订日期: 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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