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建省宁化县科学技术协会宁化县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
金额
1183.9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3/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183.96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胡建华021-54302589
公告正文
福建省宁化县科学技术协会宁化县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

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宁化县科学技术协会

乙方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4]HJZB[GK]2018107福建省宁化县科学技术协会宁化县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专用仪器仪表 宁化县科技馆展厅二装及展陈一体化总承包项目 1 国内 11839650.66 11839650.66 创幸定制等 创幸定制等
合计: 11839650.66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捌拾叁万玖仟陆佰伍拾元零陆角陆分(¥11839650.66)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总工期:222个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深化设计与施工图设计30日历天;设备采购与展品展项制作180日历天;安装、调试施工12日历天。

4.2交付地点: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应按照标书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交付采购人投入试运行。若因中标人原因造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建设的,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支付相应违约金。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当单项子系统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单项子系统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相关的竣工资料,并由甲方签收。甲方应在15天内安排验收工作,并告知乙方参加验收。乙方自提出申请验收报告15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该单项子系统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 6.1.2整个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整个系统书面竣工验收申请,应提供相关的竣工资料,并由甲方签收。甲方应在收到验收申请15天内安排验收工作,书面通知乙方。自乙方向甲方提出整个系统书面验收申请15天后,因甲方原因未安排验收的,则视为系统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运行正常,通过验收。整个系统工程经甲方组织专家评委验收测试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后,系统通过验收。 6.1.3单项子系统或整个系统未经验收,甲方若需启用,须与乙方协商,经同意方可使用。若未经乙方同意启用,将视为通过验收。 6.1.4整体验收合格,通过竣工验收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自竣工之日起进入维护期,维护期限为叁年。 6.1.5单项子系统或整个系统未通过验收,引起争议时,请求第三方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1:支付比例65%;按施工进度付款,完成深化设计方案,材料进场后支付合同总额的20%,项目初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65%,而后进入试运行阶段(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 支付期次2:支付比例32%;项目试运行1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终验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0%,审计决算后的 7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总额终验款至97%(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 支付期次3:支付比例3%;余款3%,中标人在质量保修期间无违约情形,于质保期满后设备无质量问题且中标人在质保期内按招标文件与合同要求履约时一次性付清(中标人开具等额发票);如果中标人不履行约定的保修义务,采购人自行维修的,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支出,质保金的余额作为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的违约金。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三日内,向采购单位指定帐户提交中标金额的10%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纳。项目经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10、违约责任

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处理。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甲乙双方执行合同若发生纠纷,应以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可向双方所在地的的任何一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双方责任 14.1.1甲方职责 14.1.1.1指派专人 谢金明 全面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协调和监督。指派人员应有甲方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在工程履行过程中此指派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甲方行为。 14.1.1.2提供 深化设计 系统规划建设需求,督促乙方按甲方需求进行工程施工。 14.1.1.3负责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图纸等资料,配合乙方做好需求调研工作。 14.1.1.4按照实施方案,检查工程实施进度情况。 14.1.1.5负责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环境,包括提供施工场地、供水、供电、临时单独存放库房和其他工作条件。 14.1.1.6负责对图纸、方案的审核、确认,负责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配套工程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设计图纸变更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14.1.1.7参与各子系统的单项测试和整个系统的测试,组织各子系统的单项验收和整个系统的验收。 14.1.1.8按期支付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并负责各接入单位相关协调工作。 14.1.2乙方职责 14.1.2.1承包人项目经理:陈文文; 设计负责人:戴丁; 现场施工负责人:侯力源。 14.1.2.2制定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配套要求。 14.1.2.3按照工程实施方案,全面保证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14.1.2.4确保工程实施所需要的人员、工具等条件。 14.1.2.5工程验收前,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竣工资料,包括设计资料、技术文档、产品说明书等。 14.1.2.6提供对甲方人员进行工程的管理和使用的培训。 14.1.2.7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14.1.2.7及时完成本合同内的各项工作,开具相应发票并回收款项。 14.2违约责任 14.2.1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14.2.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14.3合同解除 14.3.1合同签订生效后,除上述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14.3.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30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14.3.3双方解除合同,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5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建省宁化县科学技术协会 乙方: 上海创幸文化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住所: 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17号 住所: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833号1栋701室
单位负责人: 胡建华 单位负责人: 梁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0598-6822843 联系方法: 021-54302589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三明市宁化县支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徐汇区漕溪支行
账号: 1404 0464 0902 2006 422 账号: 03329600040028242


签订地点:宁化县科协


签订日期:2019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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