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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石家庄禧珺棠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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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佛菜市场和轧钢厂地块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与青檀街交口东南侧,占地面积35367.69m2(约合53.05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569460°,北纬38.053090°。地块在1982年之前为农田;1982年-1988年地块东北部分(占地约17620.13m2)为石家庄市东郊轧钢厂的仓库,存储成品钢锭,其余部分为农田,轧钢厂仓库于1988年关闭;1988年-1997年为石家庄市第一印染厂分厂:1988年-1991为建厂和安装设备,1991年开始试生产,1997年停产,主要生产绒布和印染布,生产期间平均年产量在500万米/年,企业关闭后拆除;1997年-2003年为北京好家居,主要存储和销售家具;2003年-2023年为万联五金城,销售五金用品;2023年拆除五金城,北部有个办公楼和北部的临时板,其他区域均已拆除,并覆盖了防尘网,2024年4月,西南侧区域开挖面积约600m2,平均开挖深度约2m,运走土壤约1200m3;东南侧开挖面积约2100m2,开挖深度平均约3m,运走土壤约6300m3;在地块的中部和西部开挖了约12500m2,挖走土壤深度约0.5m,运走土壤约6250m3;合计共挖走土壤13750m3。由石家庄灵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开挖和运输,挖出土壤运送至衡昔高速,华电粉煤灰厂,正定南楼进行集中收集处置。地块规划性质为商业服务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2024年6月,石家庄白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石家庄禧珺棠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开展地块相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形成成了第一阶段调查的结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了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编制了详细的采样方案。2024年8月14日,我单位委托具有CMA认证资质的石家庄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白佛菜市场和轧钢厂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同时委托了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控实验室。采集的土壤样品送至石家庄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由河北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朴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控实验室进行实验室间的质控。分析整理后得出检测结果统计如下:

(1)土壤污染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共计布设23个土壤采样点位,20个坑底和坑壁点位,采集样品180组(包含16组平行样和16组质控样),检出因子共14种:

①pH在各组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范围为7.67-8.98,本地块土壤属于弱碱性土壤。

②挥发性有机物在本次调查中均未检出。

③半挥发性有机物(包含多环芳烃)在本次调查中均未检出。

④重金属和无机物:除六价铬外均有检出,检出数据较低,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锌检出数值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锡检出数值均满足《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住宅用地筛选值。

⑤石油烃(C10-C40):共检出111组,检出数据较低,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⑥其他因子:氨氮在各组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数值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水溶性氟化物在各组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数值均满足河北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污染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共采集5口地下水井,采集了7组样品(包含1组平行样和1组质控样),其中检出22项因子: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以F-计)、氯化物(以Cl-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以SO42-计)、铝、铁、铜、锌、砷、硒、锡、铅、锰、钠、高锰酸盐指数(O2计)/耗氧量、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①pH值、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以F-计)、氯化物(以Cl-计)、硝酸盐(以N计)、硫酸盐(以SO42-计)、铝、铁、铜、锌、砷、硒、铅、锰、钠、氨氮、亚硝酸盐(以N计)、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检出数值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

②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检出数值满足《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③锡没有相关标准,经计算锡没有健康风险,因此锡有检出,且数值极低也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

④高锰酸盐指数(O2计)/耗氧量在2024年8月17日采集的样品中,仅在W4超标,检出数值为3.91,于2024年9月7日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为1.72和2.91,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第一类地”用地要求,因此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可进行后续开发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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