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关于审议解决范某、张某被诈骗案进行司法会计审计自行采购公告
金额
15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5/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供应商须知
详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自行采购项目实施细则》(附件1)。 二、本项目预算金额和招采标准 (一)项目名称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关于审议解决范某、张某被诈骗案进行司法会计审计自行采购。 (二)限价金额
15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三)本项目采购形式
低价中选(详见 附件1第六条)。 (四)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1)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月,范某来我所报案称:葛某某诈骗其与张某2000万购车款,并称该款项并未用于购买二手车,遂报诈骗。争议时间为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经过我所调查了解,葛某某与杭州微粒贷公司存在二手车交易活动,葛某某通过其父亲的银行卡向微粒贷公司转账2000余万元(购车原始合同无法提供),葛某某与私人进行的二手车交易无法核实。同时,在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葛某某辩称其除与范某、张某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外,还与他人合作开火锅店,文化传媒公司等活动。经审查,分局于2023年04月立案侦查。
(2)司法审计需求
①聘请具有司法审计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司法审计;
②审计案件中,葛某某在收到范某、张某等人转账的购车资金后,该款项的用途及流向,确定葛修通是否有将购车资金用作个人消费。
③审计该案件中,与葛某某有密切经济往来的人员,确认葛某某是否还存在与他人有经济合作的情形,证实范某、张某等人向葛某某转账的购车资金是否还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④出具具备法律效力且法院予以采用的审计报告。 (五)付款方式
银行转账支付: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审计服务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付款当期等额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乙方拒不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六)报名时间、地点
本项目自2024年5月13日--5月15日9:00时至12:00时,14:00时至17:00时(节假日除外)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1栋604号报名。 (七)申请文件递交及自行采购时间、地点
2024年5月16日10:30(北京时间)在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2号1栋604号。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本次比选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
联系人:刘女士,联系电话:028-63948100。 三、响应文件与资料
不必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提供复杂的响应文件、装订文本,只需按以下要求,提供必要、最少、精简、有效的资料即可。
在报名时,须提供以下1~3项共3份材料;在开选时,须提供1~6项共6份材料并密封。具体规定为:
1.单位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定“单位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2.受委托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法定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3.统一格式的《参加自行采购项目授权书》(附件2)(加盖公司公章的复印件)。
4.统一格式的《参加自行采购比选项目的承诺与报价函》(附件3)。
5.提供本文“(四)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中的相关资料。
6.提供自2020年1月1日(含)以来类似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案、开设赌场案、黑社会组织案、涉嫌职务侵占案、传销案、信息网络犯罪等)业绩各一项。 四、签订合同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六、履行合同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自行采购项目公开比选实施细则
附件2:自行采购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3:自行采购项目→报价函
附件4(关于审议解决范鹏案件的司法审需求)5.9
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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