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E450000280200455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海洋灾害视频监控与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做如下修改,本补遗书与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中增加“3.8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招标共划分为9个子项目合计13个标段(具体子项目及标段情况如下:1、浅地层剖面仪、地波雷达观测系统及水下滑翔机采购项目;2、岸基观测与减灾体系建设项目;3、离岸观测体系建设项目(2个标段);4、市级观监测体系建设项目(3个标段);5、海洋灾害视频监控与应急广播系统建设项目;6、自治区海洋应急实验室与平陆运河基地建设项目;7、自治区海岸监测实验室建设项目;8、自治区赤潮灾害实验室与涠洲岛基地建设项目;9、海洋灾害防治信息系统与集成建设项目(2个标段)),此次9个子项共计13个标段将根据招标进度安排进行招标,投标人根据每次的最多投标数量和最多中标数量进行投标,但投标人(含联合体成员、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招标(9个子项目的13个标段)中最多允许中标1个标段,在其他标段中将不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除按规定被宣布废标的投标报价外,若有效报价不超过5家,取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有效报价超过5家,去掉最高1家投标报价和最低1家投标报价后,再计算剩余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修改为:“(1)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未超出5家(含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价平均值*40%与最高投标限价*60%进行加权取值后作为评标基准价。”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投标报价(满分32分)中“(3)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本项目的P=32.0,E1=1,E2=0.5”修改为:“(3)评标价得分的计算:本项目的P=32.0,E1=0.6,E2=0.4”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3)投标报价(满分32分)的(4)小微企业报价分加分中“例:某项目计算价格分时,某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价格分为30分,则其计入汇总得分的价格分应为30*(1+3%)=30.9分。”修改为:“例:某项目计算价格分时,某投标人为小微企业,价格分为32分,则其计入汇总得分的价格分应为32*(1+3%)=32.96分。”
5、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商务条款十、报价及其他要求中“5、中标人须在招标人支付剩余合同款前,提交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运维保函,运维保函的额度按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计算,不低于每年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即保函总额度不低于200万×中标人质保期(≥5年)数。每年度运维服务结束,中标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或有违约行为但承担了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后,可减少相应保函额度。”修改为:“5、中标人须在招标人支付剩余合同款前,提交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运维保函,运维保函的额度按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计算,每年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00元),第一年开具保函总额度=200万元×中标人质保期(≥5年)数,完成运维服务并经招标人认可的,后续每年可减少保函额度200万元,每份保函的有效期应为提交下一份保函生效之日止。中标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或有违约行为的,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项目运维保函在开具前须报招标人核准。”
6、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的商务条款中增加“▲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为系统性工程,中标人在建设过程中需接受项目质量管理团队的监督指导,并将本项目建设成果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项目总体设计要求推送到9、海洋灾害防治信息系统与集成建设项目中,并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信息化成果集成。该项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研究院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宏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