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中标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4/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ghfd003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周经理
招标代理机构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韦工18130041850
中标公司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编号:2024GHFD003
项目名称: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3月30日
开标日期:2024年4月23日
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入围单位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1、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集贤路与汤口路交口西北角
2、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
3、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27层
服务期限: 2年
采购人名称: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肥东县长江东路与祥和路交叉口肥东农商银行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1525555218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巢湖市半汤路中央领域小区2#楼沿街101铺
项目负责人:韦工
联系电话:18130041850
公告期限: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2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提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4日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编号:2024GHFD003
项目名称: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3月30日
开标日期:2024年4月23日
肥东农商银行工程维修服务库入围单位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1、安徽雅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集贤路与汤口路交口西北角
2、绿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92号
3、合肥浦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中环国际大厦27层
服务期限: 2年
采购人名称: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肥东县长江东路与祥和路交叉口肥东农商银行
联系人:周经理
联系电话:15255552186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巢湖市半汤路中央领域小区2#楼沿街101铺
项目负责人:韦工
联系电话:18130041850
公告期限:2024年4月25日-2024年4月28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函中应明确提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理由。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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