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3/08/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0057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联系人关爽0431-82376918
标书截止时间2023/09/07
投标截止时间2023/09/20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按要求预留给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有效邮箱中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8月20日13时30(北京时间)前来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0057
    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预算金额:1,577,000.00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1,577,000.00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参数》。
    供货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标的履约。
    付款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支付全款。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规定的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 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 19号)等国家文件的最新要求,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中小企业发展等最新政策。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条件。
    4.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和/或经销)本磋商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5.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其它要求详见附件《项目要求》。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7日每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北京时间,共5个工作日)作为报名时间。
    2.地点:实行在线电子邮件报名。
    3.方式:有意投标的供应商请按公告附件《报名表》填写供应商的名称、联系电话、邮箱等。将具备本采购项目的经营(资质)范围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需签字)加盖公司红章并扫描后,制作成一份PDF文档,(文件命名格式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名单位名称”)在报名时间内发到邮箱2305938166@qq.com,未按上述要求发邮件的,视为垃圾邮件,我中心不负任何责任。报名最后一日统一查验各投标供应商报名资料,报名截止后1工作日内将磋商文件发到各报名供应商邮箱中,过期不予发放。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9月20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后四楼政府采购中心409室
五、开标时间
    时间:2023年9月20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后四楼政府采购中心409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曙光大街347号
    联系方式:13596019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长春市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联系方式:0431-82376918       
    3.项目联系方式
    名    称:关爽                
    联系方式:0431—82376918       

监督部门: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监督电话:0431-82324298

说明:本页面提供的政府采购公告公示信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推送。发布责任和监督管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吉政公办[2018]65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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