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 络 竞 价 拍 卖 公 告
受委托,定于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开始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采用网络竞价形式拍卖下列标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Q【2024】30号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城乡粮站 )17 仓租赁权。建筑面积约583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62964元,竞买保证金180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9月30日上午9:00)
2、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城乡粮站 )16仓西廒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17280元,竞买保证金50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9月30日上午9:10)
3、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军粮供应站)1号店面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3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4692元,竞买保证金12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9月30日上午9:20)
特别说明:租赁物用途不得用于经营易燃易爆、化肥农药、重污染、重噪音及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
三、标的展示时间与地点
展示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 9月29 日止
展示地点:标的所在地。可现场进行查看,对标的情况进行判断,全面阅读本次网络竞价拍卖资料,网络竞价拍卖资料下载网址: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和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ggzy.jian.gov.cn/拍卖资料,如有疑问可以在拍卖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咨询。
四、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 9月29 日17时止
五、报名地点: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查询拍卖会资料(如需要在拍卖公司指导下办理报名者,请与拍卖公司联系;如在报名注册等程序中遇到技术故障请联系国泰新点)。
六、拍卖方式:采取网络竞价拍卖(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
七、网络竞价时间: 标的报价自2024年9月30日9时00分开始,每个标的自由报价时长10分钟,延时周期120秒,竞价阶梯为100元或其整数倍。每个标的具体的竞价开始时间以交易系统设定的为准。竞买人在网络竞价时间前用报名时的注册用户名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参与报价,并应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电脑配置或网速等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
八、竞买报名条件:
具有良好的征信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主体(责任人)的,不得参与本次竞买活动。
九、报名操作及注意事项
1、未注册的竞买人应当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jxsggzy.cn/web/)先进行注册登记(选择“交易主体”登录,点击“免费注册”,在投标人身份类型中勾选“产权竞买人”,填写注册基本信息),然后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已经注册的竞买人则在报名时间截止前直接登录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报名并缴纳竞买保证金。该网上交易系统要求电脑配置达到以下标准:操作系统:windows7以上;IE浏览器:版本IE9以上;辅助软件:建议使用office2010 。
2、竞买人须按网上交易系统的规则和要求,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自行到银行或通过网银将竞买保证金从报名人本人的同名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至开户名为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的保证金账户(开户银行:自行勾选;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生成)。交易中心对入账到非“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账户的资金不负任何责任。
3、竞买人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后,需重新登录网上系统查询保证金缴纳状态,并点击“同步银行入账数据”,显示“入账成功”后方为报名成功。
4、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截止时间之后的到账以及未按网上交易系统提示向指定账户提交竞买保证金等情况,均可能被网上交易系统判定为无效竞买保证金,报名人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不能参与竞买。
5、非转账方式出账、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非报名人银行同名账户出账的竞买保证金退还手续,需要出账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转账证据至交易中心现场办理;报名人同名银行账户出账后逾期到账的,网上交易系统会自动办理退付。以上无效竞买保证金只能在拍卖标的交易结束后才能办理退付。
6、网络竞价成功后,买受人须持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竞买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在成交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到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代理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成交后,买受人付清所有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交易中心凭委托人出具的退款函才会按保证金退付流程原渠道退回买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成交结果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期满后,交易中心按保证金退付流程原渠道退回未竞得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
十、联系方式:
国泰新点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服务热线)
(1)拍卖公司:13826266861(江先生)
(2)委托方(永新县粮食购销总公司):18370612007(尹先生)
(3)缴纳保证金联系电话:0796-7721963
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 9月13日
网 络 竞 价 规 则 和 须 知
第一条 受委托,为维护委托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惯例制定本规则和须知。
第二条 竞买人必须认真阅读本规则和须知并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1、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城乡粮站 )17 仓租赁权。建筑面积约583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62964元,竞买保证金180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9月30日上午9:00)
2、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城乡粮站 )16仓西廒租赁权。建筑面积约160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17280元,竞买保证金50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9月30日上午9:10)
3、永新县繁荣街腊棚巷(军粮供应站)1号店面租赁权。建筑面积约23平方米,租期5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第一年起拍价4692元,竞买保证金1200元。(竞价交易时间2024年 9月30日上午9:20)
第四条 本次拍卖采取网络竞价增价拍卖方式进行,竞价阶梯为100元或其整数倍。出价结果以网上结果为准,最终出价为本标的竞价阶段最高报价。本次拍卖标的不设保留价,只要竞买人的最高报价不低于起拍价即可成交,竞价结束,由交易系统确认最高报价为成交价并确认竞得人。
第五条 特别提示竞买人注意事项:
1、竞买人应在参与竞拍前,认真阅读本次网络竞拍资料,对所有文本资料表示认同;务必到现场查看竞拍标的,有权了解竞拍标的的具体情况,自行对竞拍标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对竞拍标的的现状、面积、质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本公司对于竞拍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2、竞买人务必对竞拍标的有明确认识和了解后方可参与竞价,竞买人一旦参与网络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规定、约定及竞拍标的一切情况,并接受竞拍标的的现状(包括瑕疵),同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拍后无悔。
3、网络竞价需竞买人自备电脑通过网上操作完成,竞买人应提前熟悉本次网络竞价的所有程序及操作;如不熟悉,请在报名期间咨询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如果在竞价过程中因操作失误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负责;如不可预测的原因或竞价中网络系统出现问题,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和成交,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竞买人一旦参与网络竞价,则视为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上述风险以及交易系统披露的其他风险。
4、委托人(即:出租人:永新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和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标的以委托人移交给买受人时的状态为准,标的移交时的状态如与现状有出入,以移交时的状态为准;标明的面积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标明的面积与实际有出入且不论出入大小,均不增减成交价款。
5、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私自转租于他人,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标的结构,只有得到委托方许可方可实施,费用承租人自理。否则,按《拍卖规则》第7条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6、租赁期间,受让方应切实做好其各类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在经营中应确保经营安全并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同时,受让方必须接受有关质检和安全等部门及委托方的监督管理。如发生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由受让方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受让方不得以场地租赁权、经营权的名义设置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等负担。否则,委托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受让方所交的款额(含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作违约金归委托方所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8、受让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受让方在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事故责任、经营费用等(包含但不限于各种证照办证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各种税费等)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9、如在承租期间,政府对租赁物征用、拆除或禁止使用,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条件无偿与委托人终止租赁合同,委托人和买受人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买受人已投入的装修或其他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及拍卖人无关。
10、未尽事宜,买受人按附件《租赁合同》的要求履行。
第六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成交后,买受人应在成交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即在2024年10月9日之前)到拍卖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拒绝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能抗拒拍卖标的已成交的法律事实,视为违约,竞买人丧失所交竞买保证金主张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产权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的支付:交易系统确认的竞得人即为买受人,买受人应按下列约定支付款项:
1、成交价款:竞买成交者即为承租人,承租人须按下列约定支付款项和办理标的移交等:承租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0月12日前)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首期租金。(租期从签订之日算起)租金按年支付(一年一交)。自第二年始,每年租金交款时间为合同签订日前15天。依次类推。签订合同之日承租人并向委托方缴纳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1号标的:10000元、2号标的:2000元、3号标的:500元整。待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委托方确认无违约责任5天内无息退还。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二个工作日内(2024年10月9日前)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若买受人违约,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新分中心有权直接从其所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扣除。
产权交易服务费按“赣发改收费【2017】922号”文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减半收取(减半后收费标准如下:成交金额〈即:成交总价〉1000万元及以下为1.4625%;10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为1.17%)。
3、拍卖佣金:买受人须在竞拍成交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10月9日前)按租赁年限租金总和的5%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4、买受人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期限付清成交价款及拍卖佣金等应付款项。如买受人逾期支付,视为违约,委托人和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买受人资格,所交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5、《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完整内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6、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八条 拍卖标的的移交及其他事项:
1、买受人按要求的时间付清合同履约保证金和当年租金等以上第七条中所有应付款后,到本公司领取《拍卖成交确认书》,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在2024年10月12日之前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特别说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已付款项均不退回,且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必须是买受人本人,委托人拒绝与买受人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
2、标的移交。拍卖标的由委托人负责保管和移交。买受人持《拍卖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与委托人办理标的移交,移交时,委托人以标的的现状以及实际交付时间为准移交。
第九条 本规则和须知如有未尽事宜,按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拍卖人和委托人负责解释以上条款,并有权处理网络竞价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本规则须知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附件:《租赁合同》(样本)
吉安市赣信物资拍卖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3日
租赁合同
甲方:
证件号码:
乙方:
证件号码:
经公开拍卖,乙方通过租赁取得永新县 号房屋 年的经营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租赁物及其范围、用途
1.租赁物位置:永新县 号。
2.租赁范围:永新县 房屋,面积约 ㎡(其中涉及到的面积系指建筑面积,最终面积以甲方不动产登记证件登记的面积为准),乙方不得突破现有租赁范围。
3.租赁物用途:不得从事重污染、重噪音、危险品等相关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用途,擅自转租或以联营、承包等其它形式变相转租他人都属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二.租期、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1.租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金:按每年包干总价计算,乙方不得以租赁物面积误差等事由要求减少租金。第一年租金按中标价¥ 元整(大写 元整)收取。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租金不含税,若政府相关部门或乙方要求开具发票的,则需经甲方同意且开票所产生的甲方所有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先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税费后,甲方再向乙方提供发票。
3.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应先交租金,后使用租赁物。租金按年缴纳,第一个租赁年度的租金乙方按拍卖资料的约定支付,后续每年的租金乙方应在该租赁年度到期日的前十五天内付清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即乙方应分别在 年至 年的 月 前支付给甲方)。
4.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否则,每延期一天应按尚欠租金总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未使用期间的租金不予退还且乙方所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由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
三.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税费及其支付方式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 元整)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且双方办理好租赁物交接手续后 十五 天内,其履约保证金由甲方一次性退回(不计付利息);若乙方任何情形的违约且未没收履约保证金的前提下,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就剩余损失向乙方追偿;如乙方不支付甲方剩余损失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所交的剩余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
2.租赁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场地交付和经营管理
1.甲方按租赁物现状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拍卖前已赴现场查勘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2.乙方根据实际经营需求可以在交付的基础上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之前应提供改造方案,改造方案不得影响场地周边规划、不得对现有主体及外观进行颠覆性改变,并在报经我方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在实施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间所涉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我方协助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需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租赁物进行内部装修,乙方在进行内部装修之前应提供装修方案,方案不得对现有主体及外观进行颠覆性改变,并在报经甲方书面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且在实施过程中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其间所涉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书面审定同意乙方的装修方案不视为甲方对此应当承担承担责任,因装修方案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租赁期间,乙方应切实做好其各类安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防火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场所安全等),在经营中应确保经营安全并自行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同时,乙方必须接受有关质检和安全等部门及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造成自身或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5.乙方不得以场地租赁权、经营权的名义设置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等负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交的款额(含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且由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包括甲方解除负担所花费的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甲方承担损失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在经营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安全保卫和经营场地的卫生清洁工作。
7.乙方租赁经营所需的营业证照由乙方自行按相关规定到有关部门自费办理,在必要时甲方可协助配合办理。
8.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在经营中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事故责任、经营费用等(包含但不限于各种证照办证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水电费以及各种税费等)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9.租赁期间,与租赁物有关的环保、卫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人均为乙方,乙方应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切实做好门前三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工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10.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转包或转租给第三人经营;转包或转租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1. 乙方应自主合法经营,确保提供产品和服务质量,自行承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和卫生费(免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也由乙方自行承担)、水、电、气、税等因乙方租赁经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经营期间的所有风险因素,自行负责处理外部关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损失。
12.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收回出租场地和经营权,且乙方所交的款额(含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按总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单列条款有约定的,还须按单列条款约定执行)。若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还需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承租场地和经营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经营项目。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租赁用途
(4)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5)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经催告仍未缴纳的。
(6)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且不认真履行善后处理责任的;
(7)乙方拖欠租金达30天以上的或拖欠租金达两次以上的(含两次);
(8)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外装修致使房屋无法正常使用;
(9)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10)乙方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3.因政府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国家政策调整,因城市建设或政府规划需要、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或须收回场地)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无条件自行终止。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城市规划及政府行为等不可抵抗因素)。
六、其它约定事项
1.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或因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交的款项(含履约保证金、租金)不予退回,且乙方还需承担相应责任。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经营中就其经营项目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对抗本合同,也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其应履行的义务。
3.租赁期满(含因乙方责任导致解除合同情形)次日,乙方必须无条件将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且乙方交还时应当保持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不得人为毁损,也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归还时必须确保能够正常使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视为乙方延期搬离。如乙方延期搬离,在延期搬离期间,甲方按本合同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租金标准的五倍收取乙方延期搬离的场地占用费;如损毁物品,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同时,甲方除不退还乙方所交款额(含履约保证金、租金)外,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加收取相当于最后一个租赁年度年租金的违约金。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自愿放弃,甲方有权随意处置。
4.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甲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提前确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租赁物的下一轮承租人,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乙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自身有不良信用记录时,乙方丧失其优先承租权)。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签订本合同有关的拍卖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乙方违约导致诉讼的,诉讼所涉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调查费、邮寄费等)全由乙方承担。
7.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贰份、乙方壹份、甲方主管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