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1、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2、现有入驻创业实体汇总表.docx 余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余姚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3日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8〕120号)、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余政办发〔2024〕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加强全市创业孵化服务体系建设,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综合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扶持青年大学生(含高层次人才)创业为核心目标,通过整合创业资源、汇集创业要素,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平台和载体。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三条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及规章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运行机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要求,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完善扶持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和减少创业风险,提高创业实体成活率和成功率。 第四条 主要功能定位 (一)深化创业服务。在提供创业场地、公共设施、基本办公条件及后勤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基地孵化功能,将服务贯穿于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全过程,提供专业化、个性化创业服务。积极向基地外延伸创业服务,将创业孵化基地打造成为区域创业创新的服务高地。 (二)强化政策保障。加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协助和推动创业实体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充分依托区域、产业政策优势,促进创业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三)加大金融扶持。在基地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机制,积极对接金融机构,设立和引入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资信评估和金融支持。 (四)协助开拓市场。构筑创业企业互动交流、产品推广、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基地资源协助创业实体开展经营策划、市场开拓、项目对接等活动。积极借助各类新媒体,做好宣传,为创业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 (五)提供人才支撑。强化基地人才人事公共服务,了解企业人才需求,搭建引才聚才平台,满足企业发展过程中对人才的需求,实现人才助推企业创新发展。 (六)加强基础建设。加强基地党、群、团组织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建立基地信息通报制度,根据要求及时通报基地企业数、产值、创业贷款、专利等数据。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在余姚市注册成立并运营满1年以上的市场主体,具备为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场地、政策支持,创业创新服务、创业培训实践等各项服务,经认定可入选余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第六条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年组织新认定和复评,根据基地规模、孵化实效、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新认定不超过2家,经复评不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摘牌。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制度体系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创业实体进出评审、创业扶持、考核机制等基地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二)服务功能健全。基地建有专业创业服务机制,坚持公益服务理念,能为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资金申请、工商注册、商务、融资、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信息交流等方面服务。 (三)金融扶持措施完善。为基地内从事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提供资信评估,有相对完善的创业贷款担保运作机制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四)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健全。基地应积极与风险投资机构、基金对接,建立合作关系,引入或者自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 (五)落实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要积极帮助创业实体享受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六)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经营成效。基地场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由40周岁以下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不受年龄限制)担任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同一项目在基地分园允许开办连锁创业实体限一家);基地内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不少于100人(在校生创业以参与学生数为准);基地当年硬件设施投入及创业实体的专利申请、科技奖项、接收实习或见习大学生数量等情况。基地内创业实体是指注册地址在基地内的企业或实际办公地址在基地内的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且需与基地签订入驻孵化协议。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基地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三)基地上年度运营情况总结材料,包含为入孵创业实体提供服务情况、基地硬件建设情况、运营成效等。 (四)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青年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五)入驻的创业服务机构清单及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 (六)现有入驻创业实体汇总表(附件2)、基地内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青年大学生(高层次人才)创业者的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基地按照第八条要求整理好相关材料,提交市人才服务中心。 (二)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照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条件要求,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人社局组织评审组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同时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申报对象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实地考察后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本年度候选对象。 (四)公示。候选对象进行为期5天的社会公示。 (五)公布。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一经认定,给予基地运营管理机构10万元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入选余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宁波市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支持青年大学生创业有关的支出,包括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装修、设备购置、环境建设、物业管理、运维团队费用等开支,不得挪用、借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余姚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4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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