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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财采决〔2022〕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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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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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2/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
山财采决〔2022〕2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珠海扬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三路8号13栋604房
法定代表人:李燕灵
被投诉人1: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鹿鸣西路
被投诉人2:清远市宏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泉南路16号华茂广场商住楼3层商铺02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4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441825-2022-0085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1.为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就投诉事项1-21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在限期内作出回复,对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逐一答复。2.依法处理被投诉人(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投诉人称:1.投诉招标文件26页“第四章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整体技术方案(10.0分)、售后服务方案(10.0分)”不是量化指标。2.投诉招标文件第27页团队技术人员情况。3.投诉本项目对供应商企业资质、企业认证、技术团队成员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与医疗行业毫无相关性。等等,投诉事项共21项。
采购人称:1.本项目招标采购程序、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项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要求,均与该项目的技术要求、具体特点和商务要求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与该项目的合同各项条款的落实和履行相适应。2.本项目各项要求及招标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
代理机构称: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采购过程中,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3414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0月8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10月9日发布更正公告,10月3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0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10月18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0月25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10月2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目前,本项目已签订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描述:
(一)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注:本项目允许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响应[分公司(分支机构)投标,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招标文件第2页)
(二)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所属期为2022年04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无需缴纳税收的供应商,则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招标文件第2页)
(三)本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设备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在质量和性能上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第4页)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26页“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整体技术方案(10.0分)、售后服务方案(10.0分)”不是量化指标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采购需求、结合项目特点,采购人参考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的招标采购案例,设置了整体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因素。采购人设置整体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行为,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7页团队技术人员要求1人同时具备多证、重复要求具备软件设计师(或高级程序员)证书的技术人员…该项设置涉嫌为指定供应商量身定做团队技术人员资质要求,且涉嫌歧视中小企业,指向特定合作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属于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涉及软件开发、数据与系统维护、政务云部署、网络建设和调试、信息安全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等多方面领域。在招标文件中“主要商务要求”的“其它”内容中,明确提出了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考虑到本项目的软件系统数量多,数据量大,技术复杂性及信息安全性,需要具备软件软件开发、系统层面、云计算、网络、安全能力等各项复合型技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的规定,设定具体证书的评审因素,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本项目顺利进行,属于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条件。设定的技术条件目的是考察潜在投标人的技术服务能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相适应,不存在对中小企业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对供应商企业资质、企业认证、技术团队成员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与医疗行业毫无相关性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信息化建设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医疗项目的技术要求做了详细要求,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具有有效期内的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和数据存储安全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涉嫌歧视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问题。经审查,在招标文件中“主要商务要求”的“其它”内容中,明确提出采购人重点考虑本项目“涉及大量的医疗数据安全”“软件系统数量多,数据量大,技术复杂性及信息安全性”,考虑到采购人的客观需求且需求涉及医共体平台、院内信息系统改造、网络及安全服务等方面,需要对潜在投标人重点评估信息安全服务能力,保证项目交付质量。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能力证书与本项目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服务水平相关,同时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即结合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评分标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根据项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要求潜在中标供应商具备国内权威机构认证的网络安全服务能力。因此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9页主要商务要求与“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中的“团队技术人员情况”和“项目经理情况”要求重复,不完全满足该部分内容是否视为无效投标的问题。经审查,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人设置商务服务要求,旨在保障采购人项目交付和日常维护。商务要求并非资格性要求,在主要商务要求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未将此项设置为“★”条款,故不满足该部分内容的不会造成无效投标。投诉事项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6,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对供应商安全相关资质要求过低,建议增设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为项目资格性条件的问题。经审查,在设置资格条件时,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已充分考虑了本项目的公平竞争性,故不设置其他资格性审查内容,且无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设置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故本项目可不增设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为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7,投诉人认为《附件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第5页涉及非专业名称,且miniEHR未翻译成中文,疑似沿用某厂商专业名称,涉嫌指定供应厂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需求中的EHR等名词是医疗信息化领域专业术语,以上名词广泛运用在医疗信息化领域交流中。miniEHR的内容并非指向厂商,而是一种产品形式。目前市面上有多家医疗厂商具备该产品形式,不涉嫌指定供应商。招标文件中已明确“本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设备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在质量和性能上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故不存在指定供应厂商的问题。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8,投诉人认为《附件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第75页PDA参数要求指定操作系统为Android,为何不能是鸿蒙等国产品牌系统和疑似歧视国产品牌系统的问题。经审查,PDA是医疗机构日常运营的重要物质,结合行业特点,符合Android7.0或以上版本的PDA是业务主流,国内众多PDA厂商均满足要求,潜在供应商有意向参与本项目,均可积极与市面上潜在厂商进行沟通合作,且该项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是做同等要求。采购人要求PDA操作系统Android7.0或以上版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投诉事项8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9,投诉人认为《附件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第114页、116页、118页涉嫌指定厂商品牌参数,如相关参数优于或低于是否视为负偏离和涉嫌指定供应商产品品牌型号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已明确说明“本招标文件中所涉及的设备品牌及型号,仅供参考,并无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本次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替代标准、品牌或型号,但这些替代在质量和性能上不得低于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自主选择相当于采购技术规格要求的品牌产品进行投标。采购人编写采购需求时,已做过调研,业内主流厂商产品均可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事项9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0,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及《附表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平台系统与原有平台系统无缝对接,让潜在投标人无法评估软件容量和并发需求等,涉嫌以信息差歧视投标人和技术需求要求与原软件无缝对接,涉嫌定向指定现有在用软件提供商的问题。经审查,为实现采购人业务的平滑过渡,保障医疗服务正常运行,确保新旧平台系统有效对接,要求供应商提供平台系统与原有平台系统无缝对接,是采购人实际的、客观的采购需求。投诉事项10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1,投诉人认为《附件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第121页对项目需求描述不清晰,未明确安装地址,未明确带宽要求是否上下行对等、未明确专线组网方案、未明确专线类型是互联网还是内网专线等,涉嫌以信息差排斥潜在投标人,定向指向某某前期调研的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在采购需求中,采购人已经清楚列明是根据目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各医疗机构现状,主要针对卫生院、卫生分院、中医院、妇幼医院进行网络建设,通过专线的方式统一接入市政务云平台。同时,在采购需求中清楚列明本次项目所需专线的数量及带宽要求。采购人编写的采购需求,各项信息明确、清晰,各大运营商均能满足网络租赁服务带宽的要求。投诉事项1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2,投诉人认为《附件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第122页需求描述不清晰,内容描述过少,未明确云桌面显示设备尺寸,也未明确设备安装位置等,涉嫌以信息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经审查,云桌面又称桌面虚拟化、云电脑,是替代传统电脑的一种新模式;采用云桌面后,采购人无需再购买电脑主机,显示器不在本次采购需求中。招标文件明确本次项目采购需求是租赁云桌面服务,不存在显示设备尺寸,安装位置等问题。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7页“团队技术人情况(10分)1提供同时络安全工程证书和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证书的技术人员…”“网络安全工程师证书”涉嫌使用非官方认证证书,涉嫌为合作供应商量身定做证书要求和指定合作供应商的问题。经核查,网络安全工程师证书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颁发的工业和信息化职业能力证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数据库”(可在官网查询)。此证书与本项目网络安全需求密切相关,不存在指定合作供应商。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4,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要求提供等保测评服务和密评服务,却无对供应商提出平台等保测评和密评相关资质要求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已深入调研市面上开展平台等保测评和密评项目的开展情况。在编制采购需求中清晰的说明了那几套系统做等保,同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承诺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充分考虑了本项目的公平竞争性,故不设置其他资格性内容。投诉事项14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5,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页“本项目允许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响应…”文字内容词不达意,主谓宾不清晰,难以理解该资格性要求内容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之规定,并未限制分公司(分支机构)作为供应商资格,且在招标文件资格性要求中,已明确规定采用分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事项15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6,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8页表述不清晰,为何第二中标候选人需要提供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相同品牌产品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采用智慧云平台电子评标,本项设置是为了应对可能存在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提供项目品牌产品时处理情况,不是第二中标候选人需要提供与第一中标候选人相同品牌产品,且本项表述是智慧云平台广东省全省电子评标系统招标文件标准版本的标准通用说明,是权威表述,相关解释权归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智慧云平台所有。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7,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8页提及到核心设备相关评分排名问题,但整份招标文件没有标注核心产品,前后描述不一致容易使投标人造成误解的问题。经审查,该项设置为了应对可能存在第一、二中标候选人提供项目品牌产品时处理情况,且本项表述是智慧云平台广东省全省电子评标系统招标文件标准版本的标准通用说明,是权威表述,相关解释权归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智慧云平台所有。投诉事项17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8,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2页:…2022年04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与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中的“团队技术人员情况”和“项目经理情况”社保要求不一致,令投标人误解容易造成无效投标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第2页…2022年04月份或之后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此项为资格性条件,已明确要求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文件的时间,投标人按照要求内容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3.详细评审”中的“团队技术人员情况”和“项目经理情况”是属于技术及商务评审条件,且也明确要求投标人为其提供的人员购买社保情况,投标人按照要求内容响应。采购人编写的采购需求,对相关证件的时间要求明确、清晰,无规定要求企业缴纳税收证明文件的时间与“团队技术人员情况”和“项目经理情况”社保证明文件的时间要求一致。投诉事项18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9,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未预公告或预公告与项目无关联,无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5个工作日公布项目需求,无开展需求调查的问题。经审查,采购人已于2022年6月17日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平台上进行了采购意向公示,符合相关规定。财政部印发的《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没有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公布项目需求的规定。投诉事项19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0,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全文无要求不允许中标人转包项目,千万级别民生医疗项目无严格限制转包的情况发生,涉嫌纵容中标人转包项目的问题。经审查,招标文件虽未列明该项目禁止转包情形,但是未约定不等于允许,且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情形,也是民事主体所必须遵守的规范,并无纵容中标人转包嫌疑。投诉事项20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1,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27页“第四章 评标-三、评审程序-项目经理情况”与“清远市清新区医共体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经理证书要求雷同,疑似指定同一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设置的项目经理情况与“清远市清新区医共体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的项目经理不同。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为保障项目交付和日常运维,评估潜在供应商技术服务能力,要求具备国内权威机构认证证书。在招标文件中“主要商务要求”的“其它”内容中,明确提出采购人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需具备系统架构设计、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技术及项目管理能力,以保证本项目顺利的统筹管理及实施”,本项目设置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投诉事项21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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