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中标公告
前端进线电缆潜油泵物品试验样品密封防震车间地面标识供热设施船舶消防安全装饰装修消防工程古迹水电天然气强电配电箱储油罐消防沙箱脚手架工程仪器飞机承包人文件标识标牌工程试车工艺工程出入口减速带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电气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施工方案单机无负荷试车垂直运输设施地下管道场内交通的边界材料试验室外管线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施工用水鸟瞰图大屋面防水卷材劳动保护广播电视施工工艺装饰工程水路或航空运输临时设施地面排水明沟检查和检验分包工程安全警示牌排水排污设施备品备件总价洗脸盆电梯设备供水工程设备安装雨篷梁基础资料的提供钢制防火门防渗漏投料试车工程建设站房室内外墙体装饰拆除给排水管道智能化网络监控洗脸盘检测试验输电线路材料设备办公和生活用房电力动力设备其他保险试车程序交通运输监理硬盘土石方工程尺寸查勘单位工程地下管线通信地下工程交通设施库房超大件设备性能检测地质勘察资料清理基层拆除工程揭开重新检查工程复核测量断路器不锈钢伸缩门现场工艺试验电气工程建设工程廉政建设防水工程河道工程设计金属结构设备甩项竣工协议临时占地隐蔽部位水路运输事故处理场内道路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工伤保险部队营区围墙器具独立柱智能建筑工程照管电气管线施工图纸设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打磨施工机具整修改造材料与设备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施工条件试运行排水沟船闸外墙面场地清理持续保险开关插座临时道路成品化粪池遗迹监控工作台踏勘现场隐蔽检查钻孔探测覆盖场内外道路服务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项目管理隐蔽工程检查临时用水用电工程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弱电智能化工程地表还原回填素土机场檐沟修建临时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安全文明施工码头设计交底咨询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测量放线UPS电源箱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暂列金额试验与检验交通工具修补缺陷工程保险一般装饰面层材料维修工程监督管理养护构筑物无缝钢管保修期施工组织设计水暖管线拆除施工进度计划水准点航线季节性施工气象感应电动收缩门缺陷修复开工准备卫生间替代品文物测量基准点给排水工程设计土建回复灯具电动门卫生洁具取样装置缺陷修补竣工结算审核天棚永久设备卫生间洁具相邻建筑物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清理场地砌体墙钱币通讯设备门槛机电设备罩棚处女儿柱监控系统电视墙加油站工艺原罐区拆除基准线无负荷联动试车图纸的修改现有破旧硬化地面球式摄像机项目经理地基基础工程围墙拆除出入现场的权利雨蓬板知识产权屋面防水工程堤防水文观测资料预付款担保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建筑垃圾电线电缆材料暂估价表配管古树名木消防系统标高踢脚线材料复核试验加工设施垃圾外运工程质量检查矫正工程的位置修复缺陷损坏修复供电设施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测量成果起重吊装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验收车辆钢筋混凝土工程电气开关安装工具继电器主体结构工程紧急情况处理房间配电管通讯线路烟感半成品保护治安保卫给水管道场外交通临时施工道路化石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路由器临时加固改造半球摄像机存储设施邻近建筑物供气竣工退场管理施工永久占地查验计日工超重件试验报告桥梁工程和设备取样试验预算书工程分包场内交通设施定位质量保证金施工期运行罩棚顶加油岛控制线缆信息网络仓库及罩棚拆除接地极施工承包施工堆积物
金额
329.3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9/0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jlzlje-g1104
预算金额329.33万元
招标公司湖北省某部
招标联系人李先生17696157650
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杜延何18162620221
中标公司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29.3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JLZLJE-G1104(招标文件编号:2022-JLZLJE-G1104)
二、项目名称: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林州市东岗镇政府南院
中标(成交)金额:329.336677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工程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 |
1 | 河南裕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 | 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辅助工作等其他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罐区拆除、站房室内外墙体装饰拆除、水暖管线拆除、仓库及罩棚拆除、现有破旧硬化地面及围墙拆除等)、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加油站工艺等工程内容 | 90日历天 | 石瑞丹 | 豫241090913041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童梦慧、万杰、李亮、武竞雄、任佳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具体交纳标准为: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5%计取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214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北省某部
地址:湖北省孝感市
联系方式:李先生,176961576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4楼
联系方式:杜延何、邓巍、李智斌,18162620221,309791101@qq.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杜延何
电 话: 18162620221
招标单位:湖北省某部招标编号:2022-JLZLJE-G1104招标文件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
湖北路港7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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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ILUGANGENGINEERINGCONSULTINGCoLTD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1一、招标条件1第一章招标公告1目录日期:2022年7月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八、监督部门3七、其他3六、开标时间及地点3五、投标文件的递交3四、招标文件的获取2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2.招标文件101.总则8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九、联系方式3
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167.合同授予156.评标145.开标134.投标133.投标文件11
正文部分22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评标办法前附表18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9.纪律和监督16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3.评标程序222.评审标准221.评标方法22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33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31第六章图纸、资料130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26附件10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9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43四、联合体协议书141三、授权委托书14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39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37目录136
招标公告十一、其他材料165十、资格审查资料153九、拟分包计划表152八、项目管理机构148七、施工组织设计146
规模:1、项目名称: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上级拨款,招标人为湖北省某部。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一、招标条件招标编号:2022-JLZLJE-G1104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招标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6、质量目标: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5、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辅助工作等其他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罐区拆除、站房室内外墙体装饰拆除、水暖管线拆除、仓库及罩棚拆除、现有破旧硬化地面及围墙拆除等)、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加油站工艺等工程内容。4、工期:90日历天。3、建设规模:约332万元。2、建设地点:湖北省孝感市。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指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具备1项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指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3.2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3.1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001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三、投标人资格要求(001)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
(3)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或查封的;(2)未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未被责令停业的;3.6信誉要求:3.5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认定的财务报告;近三年未发生亏损;3.4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3.7其他要求: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及保密要求(提供承诺函);(6)未被列入“军队采购网”失信记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提供截图)(5)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涉及串标罪刑事违约;(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以上获取时间内,将以下材料扫描件(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至邮箱309791101@qq.com,邮件主题注明项目名称,获取文件时效性以收到邮件时间为准。(二)线上获取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应当在以上获取时间内,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等资料在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A座14楼)领取招标文件。获取方式:(一)现场获取获取时间:从2022年7月27日09时00分到2022年8月2日17时30分
账户: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报名费转账信息:(4)付款凭证截图或扫描件(必须是公对公账户转账,汇款时请务必备注项目名称,否则不予受理)。(3)报名表(详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
递交方式:武汉市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A座14楼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8月18日10时00分投标文件的递交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标段,售后不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账号:17030101040020299
八、监督部门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index.s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七、其他开标地点:武汉市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A座14楼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开标时间:2022年8月18日10时00分开标时间及地点
电话:17696157650地址:湖北省孝感市联系人:李先生招标人:湖北省某部九、联系方式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电子邮件:309791101@qq.com电话:18162620221联系人:杜延何、邓巍、李智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4楼招标代理机构: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电子邮件:/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投标单位名称(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 姓名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 办公电话和手机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 | 电子邮箱 | |
注:1、投标人应对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负责,若由于投标人所提供的信息有误导致的其他相关问题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湖北省某部 联 系 人:李先生地 址:湖北省孝感市电 话:1769615765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 称: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14楼联系人:杜延何、邓巍、李智斌电 话:18162620221 |
1.1.4 | 标段(包)名称 | 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 |
1.1.5 | 建设(服务、交货)地点 | 湖北省孝感市 |
1.2.1 | 资金来源 | 上级拨款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辅助工作等其他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罐区拆除、站房室内外墙体装饰拆除、水暖管线拆除、仓库及罩棚拆除、现有破旧硬化地面及围墙拆除等)、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加油站工艺等工程内容 |
1.3.2 | 工期 | 90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
1.3.4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1.3.5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 包 | 不允许 |
1.12 | 偏 离 | 不允许 |
2.1(8)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附件及澄清 |
2.2 | 招标文件的澄清 | (1)投标人要求澄清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日期16日前,形式:将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文档发至招标代理公司邮箱309791101@qq.com(2)招标人计划发布澄清通知时间:投标截止日15日前,发出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将澄清回复发送至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报名登记邮箱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文件附件及评标澄清答复 |
3.2.3 | 招标控制价 | 招标控制价为:3295382.41元。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90日内有效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须以投标人的名义递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达到下述账户。国内投标单位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若投标人未按此要求办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由其牵头单位递交。金额: 三万元整 。递交方式:现金形式:包括电汇、银行转账(支票倒进账或网上银行转账)。4.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帐户信息如下:户名: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营业室; 账号:17030101040020299; 5.特别提示:为保证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用途。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详见本须知第3.4条。 |
3.5.1 | 类似项目业绩 | 类似项目业绩指单项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文件正本1份,副本 2 份,电子版投标文件1份(U盘提交,采用PDF格式,图纸为DWF格式(如有),要求签署盖章的地方应有签署盖章,不得设置密码)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8月18日 10:00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酒店A座14楼)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人,其中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专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
6.4 | 中标公告媒介 |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index.shtml)、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军队采购网(https://www.plap.cn/)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7.4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交☑提交,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 |
10.4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4.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标准及办理方式如下: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具体交纳标准为:招标代理费以中标价为基数,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02】1980号文、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的85%计取;缴款账户信息:开户单位:湖北路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 户 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行号/账号:5248200001819100013425 (缴纳时备注项目名称) |
10.4.3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为方便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可单独递交一份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
10.4.4 | 包装、密封和标识 | 封套上应写明: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全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投标人地址: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不得开启 |
1.1.4本招标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包)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包)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履约期限、质量要求、资格审查方式和招标方式1.2.2本招标标段(包)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1本招标标段(包)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本标段(包)建设(服务、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5本标段(包)的招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包)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包)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包)的履约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参加投标。(3)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内部分工分别认定联合体的资质类别和等级。(2)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以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6)与本标段(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5)为本标段(包)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包)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包)的监理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的;(9)被责令停业的;(8)与本标段(包)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6保密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包)投标的,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4.4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分包1.10.2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2.2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澄清文件。
(4)合同条款及格式;(3)评标办法;(2)投标人须知;(1)招标公告;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7)投标文件格式;(6)图纸和资料;(5)发包人要求;
2.4.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异议与答复通过以书面形式完成。2.4招标文件的异议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2.2.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书面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澄清的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2.4.2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构成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2.2款、第2.3款规定办理。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投标人投标而向招标人提出的质疑。
(7)项目管理机构;(6)施工组织设计;(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投标保证金;(3)联合体协议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按本章第2.1.2(1)目约定的计税方法计税。未按约定的计税方法计税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投标报价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9)资格审查资料;(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4投标人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或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大于招标控制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2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章第2.1.2(1)目、第2.1.2(3)目的规定编制,可按本章第2.4款的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异议的答复仍持有异议,可按本章第9.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4.3招标人最迟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及利息的计息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否决。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投标保证金
3.6备选投标方案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本招标文件中“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内容填写,并按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3.5资格审查资料(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投标3.7.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履约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如有)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候选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该中标候选人被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地址:投标人全称:(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项目名称)投标文件4.1.1封套上应写明: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2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后递交,递交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将拒收。4.2.1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
5.2开标程序5.1.2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须携带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5.1.1招标人将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1)宣布开标纪律;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5.3.1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9)开标结束。(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5.3.2投标人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将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将当场给予解释说明。开标工作人员包括监督人员不应在开标现场对相关投标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判断。本处所称异议是指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等提出的质疑。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招标人将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公告中标人。6.4中标公告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
7.4履约保证金中标公告发布后,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中标通知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2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有)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签订合同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5.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8.重新招标、不再招标和终止招标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将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3终止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8.2不再招标(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所有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正文部分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 | 投标文件密封完好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指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参加开标会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多标段投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资质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联合体投投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投标人身份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后审﹚ | 利益冲突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必须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奖项,不能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标准)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要求是指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递交截止时间、递交方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以现金、支票方式提交的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即投标人汇款凭证的账户号与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账户号一致)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算术错误修正 | 1) 投标人接受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报价2) 修正后的报价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不超过±1%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投标价格 | 1)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总价一致2)投标函中的大写报价不大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总价3)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不大于本标段招标控制价总价4)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 | ||
2.1.3 | 响 应 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 ||
3.2.2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30分项目管理机构: 7分投标报价: 50分其他评分因素:13分 | |||
2.2.2(1) | 评标价确定方法 | 评标价=投标函大写投标报价(经投标人书面确认的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总报价) | |||
2.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评标价和一个最低评标价后的算术平均值×98%,作为评标基准价。当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所有有效投标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98%,作为评标基准价。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工程概况 | 3分 | 描述准确、清晰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工程概况 | 3分 | 描述基本准确 2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工程概况 | 3分 | 描述不准确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部署 | 3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部署 | 3分 | 欠合理,基本可行 2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部署 | 3分 | 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进度计划 | 4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进度计划 | 4分 | 合理、可行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进度计划 | 4分 | 欠合理,基本可行 2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进度计划 | 4分 | 不可行,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4分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 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4分 | 内容完备,可行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4分 | 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 2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 4分 | 不可行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方案 | 6分 | 科学、合理、针对性强 6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方案 | 6分 | 合理、可行 5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方案 | 6分 | 欠合理,基本可行 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方案 | 6分 | 不可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5分 | 现场布置合理 5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5分 | 现场布置可行 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5分 | 现场布置基本可行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 5分 | 现场布置不可行 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5分 | 内容完备,合理、针对性强 5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5分 | 内容完备,可行 4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5分 | 内容欠完备,基本可行 3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 准 | 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 5分 | 不可行 0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 | 项目经理资格与业绩 | 职称 | 1分 |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1分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0.8分其他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 | 项目经理资格与业绩 | 类似项目业绩 | 2分 | 以项目经理身份主持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加1分,最高得2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 | 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 | 职称 | 1分 |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1分相关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0.8分其他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 | 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 |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 | 2分 | 10年及以上2分;5年-9年1.5分;4年-2年1分;不足2年0分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 准 | 其他主要人员 | 1分 | 人员配备合理,满足需要:1分;人员配备基本合理,基本满足需要0.8分;人员配备不合理: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类似项目业绩 | 10分 | 近5年投标人在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加2分,最高得10分。每个业绩需提供须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认证体系 | 3分 | 具有有效的ISO9001(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具有有效的ISO14001 (GB/T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具有有效的ISO45001或 OHSAS18001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1分。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计算投标报价得分 | 50分 | F=5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2 (评标价>基准价时)F=50-(评标基准价-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100×0.1 (评标价≤基准价时)其中:F≥0。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4评分标准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评标价确定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①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即以他人名义投标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行为:
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或者修正后的价格与投标报价相比偏差率((修正后的价格-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00%)在±1%以上的,或者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3.2.2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1评标委员会对通过了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3.2详细评审3.1.5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5各投标人最终得分的确定办法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综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的算术平均值。3.2.4投标人得分=A+B+C+D。3.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4.2招标文件允许多标段投标、多标段中标的,各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1款规定执行,对某些标段由此产生的空缺由排序在后的投标人依次替补。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发包人391.一般约定32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3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9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8.材料与设备577.工期和进度52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495.工程质量474.监理人453.承包人41
14.竣工结算7613.验收和工程试车72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711.价格调整6510.变更619.试验与检验60
20.争议解决8719.索赔8618.保险8517.不可抗力8316.违约8015.缺陷责任与保修77
5.工程质量954.监理人943.承包人922.发包人921.一般约定89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89
11.价格调整10010.变更999.试验与检验998.材料与设备987.工期和进度97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6
17.不可抗力10516.违约103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0214.竣工结算10213.验收和工程试车101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00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12工程质量保修书11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09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10820.争议解决10618.保险105
支付担保118预付款担保117履约担保116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15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114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11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保密承诺书125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123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22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2111-1:材料暂估价表120
2.工程地点:湖北省孝感市。1.工程名称: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湖北省某部
二、合同工期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6.工程承包范围:5.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所有内容及为完成工程所需的辅助工作等其他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装饰工程、拆除工程(拆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原罐区拆除、站房室内外墙体装饰拆除、水暖管线拆除、仓库及罩棚拆除、现有破旧硬化地面及围墙拆除等)、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加油站工艺等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上级拨付。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执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且达到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建造师注册编号:。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3)招标文件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身份证号:。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
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
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
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
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
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
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工程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5)图纸;(6)招标文件;(7)招标控制价。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军队有关验收评定标准。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的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军队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无。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函及其附录;(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招标控制价;(9)施工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14日前;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2.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书;3.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4.实验室的资质、仪器设备情况及合格证;1.6.4承包人文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其中一套盖图审章的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6.1图纸的提供
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7日内(施工组织设计为14日内)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二份;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10.3场内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一切权利归属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按要求从指定位置出入,不得从其他位置进出。因承包人造成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部队营区围墙。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联系电话:;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出现偏差即可调整。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一般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最迟不晚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日。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受理发包人所需办理的事项。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2套(原件至少1套),电子版1套(原件彩色扫描件)。(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相关规范和军队规定的内容执行。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本工程具备“三通一平”条件,垃圾外运和回填素土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得变更追加。2.4.2提供施工条件
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电子版。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20日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2000元/次的违约责任,累计达到3次,发包人可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除限期改正外,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3000元/次进行违约处罚。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应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5天,在关键部位的施工时及紧急情况下不得离开现场。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项目管理、结算价款、收支等与工程有关内容。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000元/天.人(以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后第5日起算,至更换到发包人认可的主要人员时止)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入场后7日内。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5000元/天(以发包人发出更换通知后第8日起算,至更换到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经理时止)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历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和招标要求,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5万元/次进行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
3.5.2分包的确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全部工程内容。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担1000元/人.天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该主要管理人员,承包人应无条件更换。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更换后的主要管理人员资历不得低于前任,发包人可对承包人按3万元/人.次进行违约处罚,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仅限于技术负责人和主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
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之后至竣工离场。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3.5.4分包合同价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各施工单位(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的单位)以及发包人之间的协调。但涉及工期延长的批准、费用变更的批准、工程变更的批准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均属于监理的内容。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金额为中标价的5%的履约保证金元(大写:),可采用基本账户银行现金转帐、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符合要求的形式提交。应在合同签订前3日由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承包人在此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交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则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采用基本账户现金银行转帐方式提交,之后承包人可用满足发包人要求格式的等额银行保函置换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特殊质量要求,一切严格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合同争议的确定;(1)工程质量、进度责任争议的确定;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5.3隐蔽工程检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保持整个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制订好各种预案。处理好各种废弃物,保证无施工污染,无部队战士投诉,无部队有关部门警告。(2)如发现施工人员拿走军用物资或装备等,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和加倍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3)除通用条款的要求外,承包人应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每周检查、专项检查的制度并严格实施;承包人应对工地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指定专区堆放,生活垃圾应每日清运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至少每周清运一次,不得在现场焚烧垃圾,保持现场干净、整洁;承包人应指定保洁员对场内及工地门口每日进行清扫或冲洗;承包人应有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性。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制订行之有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并组织实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和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必须对所有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抄送发包人,发包人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进行证件管理,并收取有关工本费,无居民身份证和发包人配发的有关证件的人员,严禁进场。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项目管理人员的在职在位。(2)承包人在部队内施工期间,必须服从部队管理,人员在指定区域内活动,车辆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损坏部队内的道路、水沟、树木、花草等,如有损坏,承包人加倍赔偿。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施工造成人员的伤、残、亡等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现安全事故,发包人保留对承包人追责的权利,在承包人未能解决前,有权动用应付工程款支付受害人的赔偿。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期限提交。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严格按照GB/T5052-2009《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第一次工程款支付包含全部安全文明费,施工方入场至第一笔工程款拨付前所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施工方现行垫付,期间发生事故问题由承包人承担。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7日内完成。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之日起3日内完成。
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2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开工前7日完成应由承包人完成的相关许可和批准。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已具备开工条件。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1天,每天处罚合同价总额的0.1%,计3000.00元。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
(1)当地(工程所在地,下同)气象部门公布的6级以上大风,连续超过2日以上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15%。
(7)战争;(6)超过6级的地震;(5)大雪或冰冻天气连续3日以上导致不能施工的;(4)日最高气温达到40℃及以上,或最低温达到-10℃及以下连续超过2日的;(3)气象部门公布的日降水量达到50MM级以上,连续超过72小时以上或事实上形成了水灾的;(2)冰雹天气持续达到24小时以上的;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7.9提前竣工的奖励(9)部队活动要求停工的。(8)部队连续停水或停电超过12小时的;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一般装饰面层材料、电线电缆、洁具、开关插座等需要报送样品,具体的材料在合同履行时,在工程例会中至少提前14日予以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保管、发包人承担费用。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等国家规范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等国家规范执行。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承包人实际的工程量。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规范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等国家规范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审批后7日。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建议后7日。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施工中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及合同约定编制。承包人按以上计价依据编制所得的变更费用,再下浮10%比例后,计入工程总造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无。10.8暂列金额无。10.7暂估价
12.2预付款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整个施工期间,在不发生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情况下,合同总价不变;市场价格波动及政策性调整等所有因素均不予考虑。投标人编报报价时,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本项条款内容针对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所有价格因素。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否。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无。12.2.2预付款担保本项目无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照合同通用部分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通用部分执行。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1)工程款按施工进度拨付,本工程前期所需经费全部由承包人垫支,拆除所有主体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15%;完成所有工程的建设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价的50%,并返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待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及上级批复竣工决算后,付至审定价的97%;留审定价3%作为保修金。保修金保修期满(24个月)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一个月内一次性返还。(2)本工程结算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日内。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式5份。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90日内完成结算审核,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使用国库资金的,按国库资金有关规定执行。(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部队上级机关审核通过7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时间。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
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满2年后扣除施工单位因工程质量原因产生的维修费用后拨付。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保修任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其他人员进行修复,款项从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担。(2)质保金以现金方式扣留,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变更。(3)其他扣留方式:/。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48小时内,紧急情况应在12小时内到达。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2年。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在签约合同价15%范围内不承担违约责任,在15%以上部分补偿承包人的公司管理费损失,双方另行协商。(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第12.4.4条执行。(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承担因此增加的承包人费用。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承包人增加的费用。(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承包人增加的费用。(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更换材料设备、承担承包人窝工损失。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或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分包的承担10万元/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全部损失;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除限期改正外,承包人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如属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5万元/次违约金;无法补救的导致工程报废的、退还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另赔偿发包人损失;无法补救导致工程限制条件使用的,承担合同价20%的违约金;4)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按2万元/次承担违约金;5)延误工期的,按专用条款7.5.2条承担违约责任;6)未及时进行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并给予承包人维修金额20%违约处罚;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在书面催告发出30日内,承包人仍不履行的,发包人可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损失;8)因承包人管理不力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事件或导致发包人财产受损或导致发包人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损失外,承担5万元/次的违约金;9)其他的违约,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经发包人批准、擅自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因重大活动或环保等需要,战争或地震等,根据部队的相关要求,需要停工的、工期顺延、费用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各类文件免费使用,材料按市场价和承包人采购价较低者付费,施工设备按市场价租赁,临时设施按市场价租赁使用。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承包人不得拒绝。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其他险种如非国家强制规定,由双方自主决定。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国家强制保险及其他险种的投保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除强制保险外,双方投保事项无需告知对方。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主决定。
20.4仲裁或诉讼其他事项的约定:出现纠纷时,不得非法聚集闹事,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责任方承担。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市价由责任方承担。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由军队上级评审机关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由军队上级评审机关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方式解决:由军队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方式进行仲裁。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附件13:保密承诺书附件1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均属于保修的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2年,水电天然气2年,其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年月日传真:电话: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附件10: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八、保函的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年月日传真:邮政编码:地址: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12: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1.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军队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军队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人:发包人: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2.发包人责任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军队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承包人责任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4.违约责任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6.责任书份数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5.责任书有效期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保密承诺书附件13: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不通过电话、传真、邮政、快递和国际互联网等渠道传递涉军涉密信息,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本次采购项目相关信息;三、不在联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中处理或者存储涉军敏感信息;二、相关技术文件等涉军涉密文件资料专人管理、专盘存储、专室专柜存放,不擅自复制、扩散;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保密法规,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不向无关人员透露军事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我方参加的编号为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活动,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承诺如下:(建设单位名称):
十、不违反国家和军队的其他保密要求。九、我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部队保密规定,落实封闭施工现场、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办理进出场地证件等安全保密规定;八、项目结束后,对相关涉军秘密载体进行清理,全部移交军队单位,不作留存;七、对可能接触军事秘密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和保密教育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六、未经发包人审查批准,不擅自在互联网、通讯媒体等发表涉及此次采购项目相关内容或资讯,不将承担的涉密项目作为业绩成果宣传;五、未经军队批准,不对合作项目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或传播本次采购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功能用途等涉密信息;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投标人全称:(盖章)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处罚。
3、建设地点:湖北省孝感市。2、建设单位:湖北省某部。1、用地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本工程总建筑面积699.27m²,其中站房:92.52m²;库房:238.00m²;罩棚:153.60m²。一、工程概况某部加油站整修改造项目招标清单编制说明(另册)
4、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3、界面划分为与甲方确认的界面划分表为准;2、清单计价规范:清单编制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图纸依据:66033部队加油站修改造图纸设计服务项目电子版图纸(2022.03);图纸问题(一)2022.4.29-设计安装回复;图纸问题(二)2022.4.29-设计土建回复;二、编制依据4、结构类型:单层的公共建筑。
(1)库房外墙起点标高以-1.3米考虑,±0~-1.3m处采用房心;回填,和土壤直接接触的填充墙为240厚MU10灰砂砖砌筑;1.1库房1、土建部分计算说明:四、编制说明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施工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含信息网络)、室外管线(与市政管线连通)等,从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含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清单中未描述部分工程及系统按暂估价计入,具体施工范围详见招标文件。三、编制范围
(7)踢脚线高度按常规100mm考虑(站房余同);(6)天棚结构面修补清理、打磨、清理基层等不再单独另计,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站房余同);(5)檐沟防水卷材类型参考大屋面防水卷材(站房余同);(4)库房雨篷梁同站房雨蓬梁,钢筋锚固于相邻框架柱中;(3)防火门材质按钢制防火门考虑(站房余同);(2)独立柱装修做法同该房间墙面做法;
(3)站房A轴下2~3轴处,窗边构造柱施工至屋面板底,L5与屋面梁间三角区域砌筑砌体墙;(2)站房内墙砌筑高度,砌至梁底;(1)站房柱子在基础部分采用2C8,基础顶以上按照柱平法标注;1.2.站房(9)门槛高度设置为100mm。(8)雨蓬板砼强度等级为C30,装修做法参考大屋面做法,只做1.5厚防水砂浆找平(站房余同);
(3)罩棚顶(六个面)材质,形象设计与建筑做法冲突,采用形象设计中的相关做法;(2)罩棚处女儿柱,答疑回复的高度有误,按图纸1000mm高度计算;(1)加油站罩棚处女儿墙柱采用H200X150X6X8;排水沟采用2.5mm钢板米重hw31.2;1.3.加油站(5)建筑1-4轴立面图窗与平面图中同位置窗规格不同,按平面图定为C1215。(4))站房建筑平面图中门槛高度100与结构冲突,雨篷梁高500,梁顶标高2.9m;门高2.4m,将门槛高度设置为50mm;
(3)出入口处的感应电动收缩门宽度7m见总图所示,具体型号按照一般不锈钢伸缩门即可。(2)出入口减速带两个,一边一个;(1)所以标识标牌、安全警示牌、地面标识的数量按照形象设计里面的内容及数量确定;1.4.其他(6)原有的储油罐全部清洗后拆除,考虑其残值,新建筑中的储油罐重新采购。(5)加油岛设备基础采用C30混凝土,侧立面可采用用水泥抹面,立面涂刷150mm宽,右侧倾斜60°黑黄相间反光漆的斜杠,高度300mm;
(4)电气图纸上接地极图例不规范,数量较多,暂按常规配置:每个单体建筑一根接地极计量(合计3根)。(3)配电箱内断路器、继电器、等采用普通国产品牌如正泰、德力西等考虑。(2)电气开关、插座、灯具等采用普通国产品牌,如TCL、凯森等。(1)强电配电箱进线电缆及配管根据答疑回复可暂按100米长度计入。1、电气工程2、安装部分计算说明:
(4)卫生间洁具等设备均按照普通国产品牌如恒洁、惠达、九牧等考虑。(3)室外给排水管道及配电管敷设考虑了挖填土方,暂按人工开挖回填方式计算。(2)地面排水明沟未计入安装工程范围,已经同设计明确计入土建工程。(1)给水管道前端连接未计入本次范围,按照图纸上设计计量。排水管道计量至墙外。2、给排水工程(5)图纸未有电动门的相关参数,依据提疑回复,电动门暂未计入本次范围。
(3)硬盘根据甲方意见按“8T硬盘”配置。(2)摄像机根据甲方意见,加油岛处8台摄像机暂不计入,室外按平面图显示“球式摄像机”14台考虑计入、站房内增加1台“半球摄像机”。(1)智能化网络监控系统设计图纸未明确设备具体参数路由器等采用H3C、海康威视等常规品牌。应设计和甲方和设计要求,监控系统电视墙及监控工作台不计入本次预算范围内。3、智能化工程(6)成品化粪池图纸只有容量参数,依据容量参数市场考虑。(5)卫生洁具-洗脸盆根据甲方意见暂按立柱式洗脸盘考虑。
(2)管道工程量参考设计表格里的工程量,部分管道平面图工程量和设计表格工程量相差较大,做部分调整。(1)潜油泵参考红夹克品牌,流量参数和设计对应,电源参数多为单相,未找到和设计匹配的三相潜油泵,暂时按照市场参数考虑。5、工艺工程(2)消防系统设计图纸未明确设备具体参数,设备按照常规设备询价,烟感等采用北大青鸟、海湾等品牌。(1)消防沙箱和手推式消防沙箱图纸无具体尺寸和规格参数,消防沙箱暂按800*650*450询价,手推式消防沙箱暂按1200*900*900。4、消防工程
第六章图纸、资料(9)控制线缆按二厂价格综合考虑。(8)20#无缝钢管的价格参考孝感4月份信息价。(7)工艺控制配电箱和UPS电源箱图纸位置不精确,前端进线电缆分别暂按6米考虑。(4)工艺设计里的防雷接地和电气设计部分防雷接地有部分重复,防雷接地工程量对应电气设计综合考虑取量。(3)设备工程量及参数参考设计表格里的工程量。
2、建设单位:湖北省某部。1、用地范围内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本工程总建筑面积699.27㎡,其中站房:92.52㎡;库房:238.00㎡;罩棚:153.60㎡。工程概况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另册)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质量要求本次招标范围包括施工采购,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主体结构、屋面、装饰装修,给排水、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含信息网络)、室外管线(与市政管线连通)等,从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验收等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所有工作内容(不含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具体施工范围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主。招标范围说明4、结构类型:单层的公共建筑。3、建设地点:湖北省孝感市。
3.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设置安全管理及措施专篇,详细描述针对本项目采用的安全管理措施。2.承包人现场应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1.安全文明施工应符合《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的规定,并符合地方政府对安全文明施工合格(或标准化实施)的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工期90日历天,实际根据情况和甲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工期及交付要求
2.施工要求安全谨慎,方案得当,要求提供详细的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在施工过程中,若与当地产生施工纠纷,负责协调处理,甲方提供相关法律材料;1.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其他要求6.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应集中堆放,每周清理外运一次,生活垃圾应每天清理外运。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专项安全方案的内容要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执行,本处不再重复。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4.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建设部37号令)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应组织专家论证,按要求加强管理,需要进行监测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应组织验收。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7.响应文件应对质保期内容、时间做出承诺。6.响应文件中应提供相关的标准、规范并说明施工、工期、及保证措施;5.响应文件中应附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生产厂家;4.报价应包括与该工程施工相关的各种费用;3.售后服务要得体到位,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正本/副本)投标文件(项目名称)招标
四、投标保证金三、联合体协议书二、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目录
十、其他材料九、资格审查资料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七、项目管理机构六、施工组织设计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2.我方拟派的项目经理:(姓名),注册执业证书号码:。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总报价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元;暂列金额¥:元;专业工程暂估价¥:元。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招标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5.如我方中标: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3.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7.(其他补充说明)。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二)投标函附录年月日邮政编码:传真:电话:网址: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工程名称:(项目名称)
序号 | 条款内容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
2 | 工期 | |||
3 | 缺陷责任期 | |||
4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5 | 分包 | |||
6 | 逾期竣工违约金 | |||
7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 |||
8 | 质量标准 | |||
9 | 预付款额度 | |||
10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11 |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 |||
12 | 质量保证金额度 | |||
13 | ||||
14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
姓名:性别: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投标人:
备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证明。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年龄:职务: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三、授权委托书
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
成员二名称:牵头人名称:四、联合体协议书3.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的代表参加开标会的,应按上述格式,持纸质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2.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不需本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本授权委托书。备注:1.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1.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者修改投标文件。我方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已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金额为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我方承诺出现以下情形时,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五、投标保证金2.投标人未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不需联合体协议书。备注:1.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备注:招标文件要求以现金形式(包括现钞、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除按规定方式提交保证金外,还应在投标文件中采用本格式告知招标人。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汇款凭证的复印件。2.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项目名称)招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封面内容。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总价扉页编制时间:年月日(单位盖章)投标人:(投标总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大写):元投标总价(小写):元工程名称:招标人: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招标
编制人:(签章)或其授权人:法定代表人(单位盖章)投标人: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的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的要求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其要点如下:七、施工组织设计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制作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的要求填报和制作。备注:1.投标总价可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编制时间:年月日(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
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并附必要说明,对于规模较大或较复杂的工程,宜采用网络图表示;(3)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工程施工目标、主要施工内容及其进度安排、施工流水段划分、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形式、项目经理部的工作岗位设置及其职责划分、新技术、新工艺部署及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如有)、主要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及管理方式(如有);(2)施工部署包括工程主要情况、各专业设计简介、工程施工条件等;(1)工程概况
按不同施工阶段绘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施工场地状况;拟建建(构)筑物的位置轮廓、尺寸、层数;加工设施、存储设施、办公和生活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布置垂直运输设施、供电设施、供水、供热设施、排水排污设施和临时施工道路;必备的安全、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设施;相邻的地上地下既有建(构)筑物及相关环境等;(6)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对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工程、临时用水用电工程、季节性施工等专项工程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进行必要的验算和说明;对易发生质量通病、易出现安全问题、施工难度大、技术含量高的分项工程(工序)等做出重点说明;(5)主要施工方案施工准备包括技术准备、现场准备和资金准备;资源配置计划包括劳动力配置计划、主要工程材料和设备配置计划、主要周转材料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等;(4)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一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下述表格应按照章节内容,严格按给定的格式附在相应的章节中。包括进度管理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安全管理计划、环境管理计划、成本管理计划和其他管理计划,其中其他管理计划宜包括治安保卫管理计划、合同管理计划,组织协调管理计划、创优质工程管理计划、成品保护管理计划、质量保修管理计划、对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施工机具、材料设备等管理计划。(7)主要施工管理计划
2.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的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备注:1.执业、职业单位指拟投入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目前是否在投标人处注册执业或岗位登记。(一)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表八、项目管理机构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工作年限 | 专业技术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社会保险 | 执业、职业单位 | |||||
序号 | 岗位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工作年限 | 初级 | 中级 | 高级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执业、职业单位 |
1 |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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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没有担其他在施工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招标人名称):(三)承诺书备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拟派项目经理担任其他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因下列原因进行了更换,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拟派项目经理存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情形: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我方拟派项目经理的能够参加本工程的投标是基于以下理由:
特此承诺我方在此声明,如拟派项目经理参加不同工程项目投标,我方先后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我方将无条件放弃评标结果后公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资格。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四)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2.投标人“承诺书”的实质内容应当与格式规定的实质内容一致。备注:1.投标人应当根据“承诺书”的格式,如实说明拟派项目经理能够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其中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单位同意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函件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变更记录的复印件。事后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不予认可。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执业/岗位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岗位证书编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十、资格审查资料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九、拟分包计划表备注: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如有)、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岗位人员。应附资格证书(如有)、注册证书(临时执业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安全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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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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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1-2关联单位情况说明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备注:1.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1-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一)投标人基本情况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帐户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单位负责人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控股与被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单位: |
备注:1.本表后应附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1近3年财务状况表(二)近年财务状况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备注:1.未披露或未真实披露申请人与可能参加本招标项目(标段)资格预审申请的关联单位的关系的相关情况视为弄虚作假。没有相关关联单位的明确填“无”。
名称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近3年平均值 |
一.注册资金 | 万元 | - | |||
二.净资产 | 万元 | - | |||
三.总资产 | 万元 | ||||
四.固定资产 | 万元 | - | |||
五.流动资产 | 万元 | ||||
六.流动负债 | 万元 | ||||
七.负债合计 | 万元 | ||||
八.营业收入 | 万元 | ||||
九.净利润 | 万元 | - | |||
十.现金流量净额 | 万元 | - | |||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 - | ||||
1.净资产收益率 | |||||
2.总资产报酬率 | |||||
3.主营业务利润 | - | ||||
4.资产负债率 | |||||
5.流动比率 | |||||
6.速动比率 |
3-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汇总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3.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数据为准。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后,则近3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7月1日,近3年是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投标截止日如在6月30日以前,则近3年是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5月30日,近3年是指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规模 | 合同价格(万元) | 开、竣工日期 | 项目经理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如有)3.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的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近5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5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8月18日,则近5年是指2017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备注:1.“类似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五)企业信誉情况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中招标发包的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4-2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4-1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汇总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规模 | 合同价格(万元) | 计划开、竣工日期 | 项目经理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1)被责令停业;我方在此声明,截止本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我方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招标人名称):5-1企业信誉声明
备注:投标人应针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要求,在此对其信誉情况做出说明。如上格式文件所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均应按要求做出说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投标人:(盖单位章)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2.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备注:1.投标人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自行通过“军队采购网”网站(www.plap.cn)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申请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截图”附在本表中。5-2信用查询截图
类别 | 序号 | 发生时间 | 情况简介 | 证明材料索引 |
诉讼情况 | ||||
诉讼情况 | ||||
诉讼情况 | ||||
仲裁情况 | ||||
仲裁情况 | ||||
仲裁情况 |
备注:1.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19年8月18日,则近3年是指2019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5-4近年投标人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3.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或隐瞒实情,视为弄虚作假。没有相关情况应明确填“无”。2.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3年,例如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8月18日,则近3年是指2019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以仲裁裁决或判决书时间为准。备注:1.近3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签订或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终审判决的诉讼或未裁决的仲裁。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或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获奖名称 | 获奖日期 | 颁奖单位 |
十一、其他材料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备注:1.近3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日往前推算的3年,如投标截止日为2022年8月18日,则近3年是指2019年8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以表彰文件、获奖证书的时间为准。5-5近年项目经理已完工程获质量奖项情况表2.本表后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彰文件、颁奖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获奖名称 | 获奖日期 | 颁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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