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20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1、项目名称:2023-2024年度长沙县县域范围内(北部)环境执法监测服务项目
2、采购预算:200万元/二年
3、项目介绍:为了满足行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对长沙县域范围内环境保护执法监测委托给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服务,并出具检测认证的测试报告。其中北部服务区域为:星沙、湘龙、安沙、长龙、北山、青山铺、福临、开慧、江背。
二、相关标准: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等进行,主要依据如下:
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2)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
3) 《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 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
4)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增补版 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
5)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6)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 );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三、技术规格:
检测项目上限单价如下:
项目类别
序号
检测项目
单位
单价(元)
 
 
 
 
 
 
水类
1
pH值

20
2
化学需氧量(COD)

100
3
耗氧量

80
4
高锰酸盐指数

80
5
溶解氧

80
6
透明度

80
7
硫酸盐

120
8
总硬度

80
9
溶解性固体

80
10
悬浮物

10
11
生化需氧量(BOD)

1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150
12
石油类

70
13
氨氮

80
14
动植物油类

70
15
甲苯

100
16


100
17
硫酸盐

80
18
硫化物

70
19
二甲苯(邻、对、间二甲苯)

100
20
氯化物

80
21
余氯

80
22
硝酸盐氮

80
23
金属元素

第 1 项 100,5 项以内每增加一项加 80,5 项以上每增加一 项加 60,最 高 1200 元
24
挥发酚

70
25
色度

10
26
总氮

70
27
氰化物

70
28
总磷

70
29
细菌总数

100
30
粪大肠菌群

100
31
其他微生物

150
32
氟化物

70
33
磷酸盐

80
34
可吸附有机卤素

300
35
烷基汞

200
36
苯胺类

300
苯胺类(苯胺化合物)

苯胺类(苯胺化合物)

3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70
38
石油烃

400
39
多环芳烃

400
40
总有机碳

240
41
总α放射性

400
42
总β放射性

400
43
水温

50
44
嗅和味

50
45
肉眼可见物

50
46
浊度、浑浊度

50
47
甲醛

150
48
亚氯酸盐

150
49
氯酸盐

150
50
溴酸盐

150
51
游离氯

80
52
亚硝酸盐氮

80
53
流量

100
54
电导率

100
55
叶绿素a

200
56
六价铬

100
57
碘化物

150
58
二噁英

5500
59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 1 项 200,5 项以内每增加一项加150,5 项以上每增加一项加 100 ,最 高 2500
60
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 1 项 200,5 项以内每增加一项加150,5 项以上每增加一项加 100 ,最 高 2500
61
农药类有机污染物含量

第 1 项 200,5 项以内每增加一项加150,5 项以上每增加一项加 100 ,最 高 2500
62
其他类有机污染物含量

第 1 项 300,5 项以内每增加一项加200,5 项以上每增加一项加 150 ,最 高 3500
 
 
 
 
 
气类
1
颗粒物

300
2
二甲苯

150
3


150
4
甲苯

150
6
二氧化硫

320
7
氮氧化物

300
8
总挥发性有机物(VOCs)测总量

1000
9
饮食业油烟(5个样)

1000
10
氰化氢

300
11
氟化氢

300
12
氯化氢

300
13
二噁英

5500
14
硫酸雾

300
15
氯气

300
16
苯系物

500
17
硫化氢

400
18
臭气浓度

500
19
烟气黑度

320
20
烟尘

320
22
铬酸雾

320
23


400
24
苯乙烯

300
25
苯胺类

400
26
挥发性卤代烃(21种)测总量

600
27
甲烷

200
28
非甲烷总烃

200
29
苯并[a]芘

400
30
沥青烟

400
31
氟化物

300
32
甲醛

200
33
流量

100
34
总悬浮颗粒物TSP

300
35
PM10

300
36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除苯、二甲苯、甲苯)

第 1 项 250每增加一项 加 150,最 高 2000元
37
其他类有机污染物含量

第 1 项 250每增加一项 加 150,最 高 2000元
38
金属元素

第 1 项 250元,5项以内每 增加一项加 200,5 项以 上每增加一 项加80, 最高 2000 元
39
油气回收(气液比、液阻、密闭性三项)

每个加油站2800.(无论加油机数量)
 
40
油雾

1000
 
41
一氧化碳

300
成分分析
1
油漆/油墨类易挥发性成分百分比

3000
噪声
1
厂界噪声

100
噪声
2
建筑噪声

300
噪声
3
交通噪声

300
噪声
4
机场噪声

300
噪声
5
环境噪声

300
噪声
6
社会生活源噪声

300
噪声
8
铁路边界噪声

300
振动
1
环境振动、建筑物振动

300
 
 
 
 
 
 
土壤、固废及底泥
 
 
 
 
1
石油烃

200
2
PH

20
3
氰化物

150
4
氯化物

150
5
氟化物

150
6
有机质(碳氮比、有机碳、有机物)

150
7
阳离子交换量

200
8
金属元素全量、浸出及金属元素有效态

第 1 项150, 每增加一项加 120
9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第 1 项 200, 5 项以内每 增加一项加 150,5 项以 上每增加一 项加 120 , 最 高 3000 元
10
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含量

第 1 项 200, 5 项以内每 增加一项加 150,5 项以 上每增加一 项加 120 , 最 高 3000 元
11
农药类有机污染物或其他有机污染物

第 1 项 200, 5 项以内每 增加一项加 150,5 项以 上每增加一 项加 120 , 最 高 3000元
12
多环芳烃

600
13
半挥发性有机物

800
14
挥发性有机物

600
15
多氯联苯

500
16
挥发性卤代烃

700
17
含水率

100
 
18
六价铬

150
 
19
交换性钠

200
 
20
交换性钙

200
 
21
交换性镁

200
 
22
 交换性钾

200
 
23
 交换性盐基总量

200
 
24
全氮

150
 
25
水解性氮

150
26
电导率

150
27
石油溶剂

500
28
二噁英

4000
 
29
有效磷

200
 
30
有效硫

200
 
31
酸浸、水浸前处理

120

备注:1、水类,包含废水、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等;气类,包含有组织、无组织废气、环境空气等。
2、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各类污染因子上千项,在实际工作中如需要对本项目未列明的检测因子(含不明危险废物鉴定)进行监测,必须先申报采购人,由采购人确定价格后方可实施。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  实施期限及地点
1.1   服务时间:2年;
1.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因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监测服务须提供每天24小时响应服务。中标单位在接到采购人计划通知后,必须按时按点到达指定现场。如应急监测临时通知,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须1小时之内到达指定现场,采购人会对中标单位到达时间进行考核(特殊项目需临时调配试剂的报采购人备案)。
2、中标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3、中标单位不得整体转包监测业务。因特殊项目(含不明危险废物鉴定)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中标单位必须报采购人备案并经同意后,由中标单位负责样品采集和检测监督,本项发生费用以其中标单价由中标单位来结算,采购人不与第三方结算。
4、中标单位监测过程应按国家标准和质量控制相关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实施质控措施,确保监测质量。重点质控要求如下:
(1)现场采样时,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
(2)中标单位每月根据批次样品的采集、分析必须做到样品总量的5%作为平行样品采集、分析,平行样应在同一位置采集,两者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应一致,在采样记录单中注明平行样编号及对应的样品编号,平行样品至少做三次重复,其正负误差分析需出具在检测报告中;
(3)中标单位要做到样品总量的5%作为质控样分析,质控样品测定值需出具在监测原始记录中;
(4)中标单位须全程接受采购人的质控考核,包括现场检查、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留样交叉互测等方式。
(5)可能涉刑案件中标单位必须采集平行样和样品备份。
5、中标单位必须确保监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对结果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杜绝出现下列违规行为:(1)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及真实性(2)与采样点所辖区域或被检对象串通造就虚假样品(3)擅自改变采样点位置(4)更改分析数据(5)被抽检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违规的(6)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7)有其他违法行为。
6、中标单位须保证监测结果的时效性,原则上应完全满足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每批次监测采完样后7天内须出具检测报告。如果是行政执法特殊要求,必须3天以内加急出具检测报告的,则增加该单次检测费用的20%作为加急费。(特殊检测指标国家标准范围内没有办法满足的除外如BOD5)。
7、采购人所有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都属于保密范围,中标单位不得对外泄密所有监测时间、地点、对象、数据、资料、成果等信息。
8、规范工作流程。中标人应熟悉长沙县域相关监测对象信息和情况,参照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等资料,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在签订合同后6个月內提交给采购人。必要时指导被检单位进一步规范采样点设置及标识标牌,实现精准服务。检测采样及分析人员必须具有相对应的专业资质,执证上岗。应当按采样规程进行采样和检测,严禁违规采样和超范围检测。
9、在执法检测中遇到无环评、验收和排污许可的单位,执法人员难以准确确定污染因子,中标单位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指导沟通,必要时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现场指导。
10、中标单位在合同期内,应加强采样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业时应配备安全防护措施,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凡因各种原因在服务管理过程中,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中标单位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建立联络机制。中标单位必须制定工作对接联络方案,实施总联络人负责制。
1、中标单位安排一名专职技术人员作为联络员驻采购人办公,所有工资薪酬由中标单位承担。
2、中标单位联络员每周驻点工作日与正常工作日同步,同时须按采购人实际工作需求调整部分工作时间,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有:
2.1、负责任务接收,分派,过程联络协调,报告发送,报账等事项;
2.2、列明采样、分析、质控负责人,便于采购人进行业务沟通;
2.3、及时汇总检测信息,每周通报开展的检测情况,每月统计上报检测台账和质控报告等;
2.4、配合采购人规范工作流程和质控考核,以及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3、中标单位及其联络员的义务
3.1中标单位负责其联络员的办公用品和通勤就餐开支。
3.2中标单位负责其联络员的劳动安全和检测技术教育培训。
3.3中标单位必须与其联络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保险。
3.4中标单位负责监督其派驻人员严格遵守安全保密规定。
3.5 中标单位联络员须服从采购人统一指挥和工作调配。因中标单位联络员不能胜任岗位时,中标单位应按采购人要求另派人员。
3.6中标单位联络员应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执行技术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3.7中标单位联络员须对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避免发生意外。
4、工作纪律
4.1中标单位联络员每周驻点工作日与正常工作日同步,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向采购人说明理由并提前提交书面请假条。
4.2中标单位联络员驻点工作日上班时间与采购人正常上班时间一致,因特殊原因需要晚到或提前离开的,须向采购人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请假条。
4.3中标单位联络员须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生成上一个周期内的统计分析报告。
12、非企业环境质量调查检测应先报具体实施方案及预算,经采购人批准后再行实施。
13、重大案件及专项行动由执法局直属队负责统筹,其在不同的服务区域内有一定调度权。
14、本项目结算以实际发生费用,凭采购人内部审批程序按实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严禁中标单位不按时结算、不据实结算和虚假结算。
15、服务期内预算提前用完,则本项目合同也提前终止,采购人另行招标。
16、本项目实施严格的考核制度,中标单位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17、双方发生终止合同时,将报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中标资格和其他处罚。  
六、验收标准: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七、其他要求:
投标、中标和定标原则:
(1)同一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2023-2024年度长沙县域范围(南部乡镇、北部乡镇)环境执法监测服务项目2个项目中的一个或2个项目投标,但同一投标人只允许中一个项目;
(2)如果同一投标人在两个项目中得分都是排名第一,则确定得分最高的项目为其中标项目,另一项目则顺延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如果同一投标人在两个项目中得分都是排名第一且得分相同,则由中标人任选一个项目方式确定其中标的项目;
(4)各项目的的评标委员会按评审结果确定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在采购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后,再根据上述中标和定标原则,最终确定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并按此发布结果公告。
六、特别说明:
★车辆费,采样人工费按检测费实际发生额的25%在采购预算内另行结算。
 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2   付款方式:本项目按实结算,采购人根据中标单位每月报账资料统计上报情况,每季度按月度核算的实际发生费用,凭采购人内部审批程序,中标单位开具正规发票按实结算,每个季度结算一次。
2.3   监测费用包括:车辆费,采样人工费,检测费,加急费(只限于特殊要求必须3天以内加急出具检测报告的,则增加该单次检测费用的20%作为加急费),除以上几项费用外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检测费,加急费按实结算,而车辆费,采样人工费则按检测费实际发生额的25%另行结算,上述费用均在采购预算以内。
3. 报价说明
3.1投标人必须根据统一的折扣率填报标的清单中的每个分项折扣后价格,且所报单价不能超过公布的上限价格,否则投标无效。
3.2 以上单价均为含税价格。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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