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雨花区公务用车平台租赁服务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2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0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20221207003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雨花区公务用车平台租赁服务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20221207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01 —— 2023-04-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严格按照甲方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 2、需指定专人林勇联系电话:15873166401接受甲方的用车预约,按预约用车时间3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 3、采用全日租和半日租两种方式,如遇特殊情况须以甲方需求为导向,积极予以配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一)付款人:各实际用车单位 (二)付款方式:根据用车单位需求按日、按月、按季结算;结算费用经甲方审核后,由各实际用车单位向乙方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科技城支行(湖南众旺集团运输有限公司:19010186191000288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公司要求:投标公司必须资质齐全,承诺中标一个月后须在长沙市属范围内(长、望、浏、宁除外)注册公司(或分公司)并有固定场所,提供本地化服务;采购方按实际工作需求租赁车辆。 (二)车辆要求: 1、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较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年检合格,配置冷暖空调。 2、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座位险、三责险、不计责免赔)配备合理;其中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 3、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严禁、整齐,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4、车辆标准:
(三)其他要求: 1、除指定的两座和四座电动车以外,其他车辆均不能使用电动车辆; 2、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并有3年或3年以上的专职驾龄,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熟悉长沙所属区域及周边道路及路况; 3、体貌端正,无明显纹身,无怪异造型及打扮,生活习惯良好,无其他不良嗜好; 4、男25—55岁,女25—5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 5、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即由双方按月对当月实际租车情况进行对账结算)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即月对账结算资料)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费用。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的验收情况,限定返工期限,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每次租车前提前通知到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安排租赁车辆和驾驶员。 2、根据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和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3、乙方驾驶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因劳动关系所形成的任何法律纠纷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处理、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租用乙方车辆过程内,如发生交通事故,甲方不承担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所有损害赔偿责任。 5、依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租赁服务费。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全天保证甲方公务用车,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服从甲方管理、调度、不得无故脱离岗位,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严禁酒后驾车,不得因其他租赁事务或个人事务影响甲方公务用车,乙方无法保证甲方公务用车需要和安全时,甲方有权停止使用车辆。经教育不能改正,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3、乙方所提供车辆必须证照、保险齐全,并需保持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车辆各项性能完善,并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4、乙方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而被公安交通部门扣留证件,不影响双方签定的汽车租赁合同的执行,因此造成车辆及乙方外人员损伤和公安交通部门对乙方的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应由乙方承担。 5、发生乙方责任交通事故导致甲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6、乙方在执行甲方用车时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国家政策及甲方的机密时,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履行职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5乙方未能根据甲方调度按时安排租赁车辆及驾驶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200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期内超过2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7.6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所产生合理的律师费、取证费以及其他为实现法定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甲方于2020年6月12日与乙方及其他2家中标单位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仍继续有效,各方均应共同遵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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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长沙市雨花区机关事务中心《补充协议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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