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遂宁市仁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4/04/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遂宁市仁里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修改如下: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中:“(6)工程费用报价下浮不得低于5%。注:1.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须报招标人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审查合格后,由中标人根据现场地质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包含但不限于: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措施专项方案等。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价格清单,无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表格格式提交价格清单,投标人仅需提供投标总价,可以采用以下格式填写:“投标总价:    元(其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元;(其中设计费: 元、总承包服务费:     元)工程费用: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元)”。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下浮率,对项目清单价格同比下浮并结合合同约定确定价格。”修改为:“(6)工程费用报价下浮不得低于5%。注:1.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后须报招标人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审查合格后,由中标人根据现场地质情况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包含但不限于: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措施专项方案等。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价格清单,无需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表格格式提交价格清单,投标人仅需提供投标总价,可以采用以下格式填写:“投标总价:    元(其中工程总承包其他费:    元(其中设计费: 元、总承包服务费:     元);工程费用: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元)”。”。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中:“1.其中地下部分招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上部分招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下部分中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上部分中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 。注:中标单方综合造价=招标单方综合造价×(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工程费用下浮费率=[1—(中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和暂估费用等))]×100% (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2.施工图设计费总价包干 。” 修改为:“1.招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下部分招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上部分招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签约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下部分中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地上部分中标单方综合造价      元/m2 。注:中标单方综合造价=招标单方综合造价×(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工程费用下浮费率=[1—(工程费用中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100% (下浮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2.设计费、总承包服务费总价包干。”。
三、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中2.变更估价:第(2)小项:“(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在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同时如果导致其它建设内容调整的,按上述第(1)项调整工程价款,中标单方综合造价不作调整。”修改为:“(2)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在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同时如果导致其它建设内容调整的,按上述第(1)项调整工程价款。”。
四、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中:“13.8.3.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本项目单方综合造价按照签约合同价除以最终建筑面积确定,主要材料占比为单方综合造价的16%,主要材料为钢筋、商品混凝土。除主要材料外其余所有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在实施期间均不作调整(包含政策性因素调整),且不作调整部分在单方综合造价中已包含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单方综合造价调整的费用。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以本条中注明的“基准价格”为准,如遇实施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相比超过3%时,其高于或低于3%剩余部分可调,调差部分进入单方综合造价。
2、材料价格以实施期间材料信息价平均值,且主要材料价款达到当月经核定产值的30%时,作为该项目实施期单方综合造价调整的依据。
调整方法:
1、实施期材料价格=实施期该主要材料价款使用的所有月份发布的《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平均值。
2、注1:实施期指该材料使用的时间段(从地基基础开始至主体完工为止),开始时间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注2:“基期价格”是指: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所在月份的《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明的相关信息价。钢筋基期及实施期价格均按螺纹钢HRB400E φ12的信息价执行,商品混凝土基期及实施期价格均按普通商品砼C30的信息价执行。
3、材料涨价,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后单方综合造价=中标单方综合造价×[(主要材料价格实施期间平均价格÷主要材料基期平均价格-3%)×主要材料占单方造价比例+不可调整部分占单方综合造价比例]。例如:单方综合造价3000元/m2,其中主要材料为单方综合造价16%;主要材料基期价格:钢筋3700元/t、商品混凝土425元/m3,平均价格为(3700+425)/2=2062.5元;实施期价格:钢筋3900元/t、商品混凝土500元/m3,平均价格为(3900+500)/2=2200元,上涨超过了基期价格的3%,可进行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方式:3000×{[(2200÷2062.5)×100%-3%]×16%+84%}=3017.60(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4、材料跌价,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后单方综合造价=中标单方综合造价×[(主要材料价格实施期间平均价格÷主要材料基期平均价格+3%)×主要材料占单方综合造价比例+不可调整部分占单方综合造价比例]。例如:单方综合造价3000元/m2,其中主要材料为单方综合造价16%;主要材料基期价格:钢筋3700元/t、商品混凝土425元/m3,平均价格为(3700+425)/2=2062.5元;实施期价格:钢筋3400元/t、商品混凝土390元/m3,平均价格为(3400+390)/2=1895元,跌幅超过了基期价格的3%,可进行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方式:3000×{[(1895÷2062.5)×100%+3%]×16%+84%}=2975.41(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注:1、综合单方造价在结算时调整。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13和GB 55031-2022计算,两个规定的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GB 55031-2022为准 。” 修改为:“13.8.3.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可调差材料为钢筋、混凝土。可调差材料价款占签约单方综合造价的16%,其中钢筋占签约单方综合造价的8%、商品混凝土占签约单方综合造价的8%。除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外的其余所有材料、人工、施工机械均不作调整(包含政策性因素调整),且不作调整部分在单方综合造价中已包含了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单方综合造价调整的费用。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以本条中注明的“基准价格”为准,如遇实施期材料价格涨幅或跌幅与可调价材料基准价格相比超过3%时,其高于或低于3%剩余部分可调,调差部分进入单方综合造价。
2、材料价格以实施期间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调整方法:
1、实施期材料价格=实施期该可调差材料价款使用的所有月份发布的《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平均值。
2、注1:实施期指该材料使用的时间段(从地基基础开始至主体完工为止)。
注2:“基期价格”是指:本项目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发布的开工令为准)所在月份的《遂宁工程造价信息》中列明的相关信息价。钢筋基期及实施期价格均按螺纹钢HRB400E φ12的信息价执行,商品混凝土基期及实施期价格均按普通商品砼C30的信息价执行。
3、可调差材料以基准单方综合单价(P)作为材料调差基数。
基准单方综合单价(P)=(实际完成地下面积*地下中标单方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地上面积*地上中标单方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总建筑面积。
(1)可调差材料涨价涨幅超过3%,调整后单方综合造价(P1)=P×[(可调差材料价格实施期间平均价格÷可调差材料基期平均价格-3%)×可调差材料占单方造价比例+不可调整部分占单方综合造价比例]。例如:基准单方综合单价3000元/m2;可调差材料基期价格:钢筋3700元/t;实施期价格:钢筋3900元/t,上涨超过了基期价格的3%,可进行对中标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方式:3000*(92%+8%*(3900/3700-3%))=3005.77(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2)可调差材料跌价跌幅超过3%,调整后单方综合造价(P1)=P×[(可调差材料价格实施期间平均价格÷可调差材料基期平均价格+3%)×可调差材料占单方造价比例+不可调整部分占单方综合造价比例]。例如:基准单方综合单价3000元/m2;可调差材料基期价格:钢筋3700元/t;实施期价格:钢筋3500元/t,跌幅超过了基期价格的3%,可进行对中标单方综合造价调整。调整方式:3000*(92%+8%*(3500/3700+3%))=2994.23(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
注:(1)P、P1在结算时调整。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13和GB 55031-2022计算,两个规定的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GB 55031-2022为准”。
五、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 2.工程费用的支付方式:(签约合同价-暂列金)/总建筑面积73796平方米×已完成建筑面积×(主体/装饰/安装/总平占单方造价中的比例)*支付比例。
工程范围
占单方综合造价中的比例
备注
主体
48%
单方综合造价=(签约合同价-暂列金)/规划建筑面积
装饰
36%
安装
13%
总平
3%

注: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图建筑面积发生变化,则重新核定工程费用。”
修改为:“ 2.工程费用的支付方式:签约单方综合单价×已完成建筑面积×(主体/装饰/安装/总平占单方造价中的比例)*支付比例。
工程范围
占单方综合造价中的比例
备注
主体
48%
 
装饰
36%
安装
13%
总平
3%

”。
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3、工程费用结算价=经发包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签约合同价-暂列金-施工图设计费中标价-总承包服务费中标价)/总建筑面积73796平方米〕±经发包人确认的根据合同约定应当进行调价的调整或变更价款(并考虑工程费用下浮费率)。
注:1.地下部分增减建筑面积单价按    元/m2*(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
2.地上部分增减建筑面积单价按      元/m2*(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
3.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根据相关规范文件进行调整 。” 修改为:“3、结算价= P1*实际完成的总建筑面积±经发包人确认的其他调整价款(并考虑工程费用下浮费率)。
注:(1)若可调差材料涨(跌)幅≤3%时,则P1=P
(2)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GBT50353-2013和GB 55031-2022计算,两个规定的计算规则不一致时以GB 55031-2022为准。
(3)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根据相关规范文件进行调整。
(4)规费已包含在工程费用中,结算时规费不再调整。”
七、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奖项(3分)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具备以独立承建单位的名义获得1个房屋建筑类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

修改为: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奖项(3分)
近5年(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获奖证书载明的时间为准)具备以独立承建单位的名义获得1个房屋建筑类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或以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名义获得1个房屋建筑类国家优质工程奖得1.5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两个奖项的,只按一个项目计一次分。

八、招标控制价文件重新上传,以随本次补遗文件附件上传的文件为准。
九、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如有与本补遗文件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下载相关资料,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询、下载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本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人:遂宁市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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