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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0769-8386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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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东莞市新键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 受理号(号)20230026090项目名称东莞市新键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兴国路东坑段4号9号楼101室建设单位东莞市新键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新键合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东坑大道南468号,主要从事改性工程塑料的加工生产。企业现由于生产发展需要,进行迁改扩建,具体内容如下:项目拟从“东莞市东坑镇初坑村东坑大道南468号”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兴国路东坑段4号9号楼101室”(北纬23°1'35.950",东经113°54'55.950″)。项目迁改扩建后扩大改性工程塑料的生产规模,同时相应增加原料用量、增加设备一批。项目迁改扩建后增加总投资额、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挤出、注塑测试工序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搅拌、破碎工序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周界外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前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因此,项目废水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3、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因此,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4、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公示时间2023-11-17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坑分局联系电话0769-83866369通讯地址东莞市东坑镇横东路16号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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