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39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
二、项目具体内容:
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服务期限:贰年。
3、预算单价:195万元/年
4、预算总额:390万元
5、承检机构数量:5家
6、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三、服务要求:
1、检测批次
2、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承检机构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承检机构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承检机构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3、依法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承检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4、及时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报告高质量。
5、检验检测结果运用:承检机构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项目任务量的分配:
按照基本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抽检任务,依据各承检机构任务完成时间、检测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指标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调整抽检任务量,各承检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权益保护:
1、承检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2、承检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3、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六、监督检查:
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七、违规行为:
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贰年。
五、服务标准:
六、监督检查:
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七、违规行为:
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八、其他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协调工作,24小时响应,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正常情况下,1.5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采购人会对承检机构的响应时间进行考核及评价。
2、在采购方举办的检验检测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时,承检机构视情给予协助、指导。
3、如采购方要求,承检机构须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任何资料。
六、验收标准:
5、验收标准和方法:
5.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七、其他要求:
九、项目特别说明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 付款方式: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凭检验报告原件、检测明细、检测确认函、发票按月支付。
2.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到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样品购置、培训、人工、车辆、管理、财务、安全事故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机构改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购人可不续签合同,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4、中标单位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报财政监管机构取消其中标资格。
5、验收标准和方法:
5.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6、售后服务要求:能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协助、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承检机构采购服务项目
二、项目具体内容:
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农贸市场、生鲜超市、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
2、服务期限:贰年。
3、预算单价:195万元/年
4、预算总额:390万元
5、承检机构数量:5家
6、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依据省市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二、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三、服务要求:
1、检测批次
序号 | 项目 | 单价 | 批次 |
1 | 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定量抽检 | 800元/批次 | 预估 |
2 | 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定性检测 | 60元/批次 | 预估 |
2、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承检机构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承检机构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承检机构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
3、依法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承检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
4、及时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报告高质量。
5、检验检测结果运用:承检机构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项目任务量的分配:
按照基本平均分配的原则分配抽检任务,依据各承检机构任务完成时间、检测质量、服务态度等各方面指标进行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调整抽检任务量,各承检机构必须无条件接受。
五、权益保护:
1、承检机构在服务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
2、承检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单位的服务。
3、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有关服务纠纷问题,报政府采购部门进行核查调解。
六、监督检查:
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七、违规行为:
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服务期限:贰年。
五、服务标准:
六、监督检查:
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
七、违规行为:
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2.2、没有执行中标价格的,或在合同期间以市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
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
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
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八、其他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组织、联络及相关协调工作,24小时响应,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正常情况下,1.5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检人员队伍须到达本项目服务的抽样地点,采购人会对承检机构的响应时间进行考核及评价。
2、在采购方举办的检验检测业务学习、培训等活动时,承检机构视情给予协助、指导。
3、如采购方要求,承检机构须无条件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任何资料。
六、验收标准:
5、验收标准和方法:
5.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七、其他要求:
九、项目特别说明
1、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结算方法:
2.1 付款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2.2 付款方式:根据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凭检验报告原件、检测明细、检测确认函、发票按月支付。
2.3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在投标时需充分考虑到本项目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样品购置、培训、人工、车辆、管理、财务、安全事故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机构改革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采购人可不续签合同,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4、中标单位在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报财政监管机构取消其中标资格。
5、验收标准和方法:
5.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按照项目清单工作要求,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完成抽样检测,以完成抽样检测项目、出具检测报告实效性、检测报告质量和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评价为验收依据。
6、售后服务要求:能按照工作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出具检测报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协助、指导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7、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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