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0120201112
预算金额92.0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长沙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合同公告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XJ-20201202011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能力提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0120201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有害生物监测能力提升项目一批 其他农业和林业机械 详见采购需求 1 920500
 合计金额小写: 9205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贰万零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自动虫情测报灯

120000.00

2台

240000.00

2

自动气象监测站

40000.00

1套

40000.00

3

虫情监测摄像头

30000.00

2个

60000.00

4

执法记录仪

2500.00

17个

42500.00

5

远程对讲机

2000.00

32套

64000.00

6

小型监测无人机(航测)

35200.00

10台

352000.00

7

小型监测无人机(航拍)

29500.00

1台

29500.00

8

航拍专业版软件

20000.00

1套

20000.00

9

测报工具箱

1000.00

17个

17000.00

10

生物信息化操作系统通信传输设备

19500.00

1台

19500.00

11

生物信息化操作系统终端设备

4500.00

8台

36000.00

合计

/

/

9205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安装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安装、培训等均由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44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0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使用满一年无明显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河南云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70202060920035519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2)项目质保期要求壹年全免保修。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8)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要求进行,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货物数量、调换物品、更改配置、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南、文化路东瀚海北金商业中心6层6020号
法定代理人: 胡朝钦 法定代理人: 周国涛
委托代理人: 饶成 委托代理人: 赵珍
电话: 0731-84012355 电话: 0371-87092977
传真: 0731-84011933 传真: 0371-87092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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