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50.64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1/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rccg202202
预算金额51万元
招标公司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招标联系人李永丰
招标代理机构陇南荣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明芳15109483101
中标公司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50.64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成交公告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
145001JH621221004
二、项目名称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甘州区张火公路203号 |
50.64 |
四、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服务时间 |
服务要求 |
服务标准 |
服务范围 |
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尚温久,苏斌惺,王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按国家标准。
收费金额:0.76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地 址:甘肃省成县城关镇西滨河北路
联系方式:0939-32215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陇南荣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七号路东江商业文化步行街区305-306
联系方式:15109483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明芳
电 话:15109483101
附件下载 | |||
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明细表.pdf.pdf投标配置与分项报价明细表.pdf.pdf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pdf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pdf |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单位: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招标文件编号:LNRCCG202202
代理机构:陇南荣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11月
1
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二、磋商文件
三、投标响应文件
四、投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五、开标、评标与定标
六、质疑
七、签订合同
第四章评标方法及标准
一、总则
二、评标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一、合同格式条款
二、政府采购合同
第六章投标响应文件格式
2
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竞争性磋商公告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
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11-1810:00:00(北京时间)
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5001JH621221004
项目名称: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预算金额:51.0(万元)
最高限价:51.0(万元)
采购需求:通过对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
调查,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并通过风险评估方法模型确定该地块
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并提出风险可接受的控制值,为下一步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提供依
据。调查地块面积为3666.68m²。(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二十二条规定;(2)须具有合法
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前述法
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营业执照;(3)须提供法人授权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
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竞
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
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
先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等。
3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11-08至2022-11-14,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lnsggzyjy.cn)免费下载
方式: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
易网在线免费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进行确认。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11-1810: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五、开启
时间:2022-11-1810:0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
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
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
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
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请潜在投标人随时
关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甘肃政府采购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
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lnsggzyjy.cn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4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
地址:甘肃省成县城关镇西滨河北路
联系方式:0939-32215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陇南荣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东江镇七号路东江商业文化步行街区305-306
联系方式:1510948310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明芳
电话:15109483101
2022年11月7日
5
第一章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1 | 项目名称、招标内容、采购预算 | 1)项目名称: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2)招标内容:通过对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调查,确定地块是否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并通过风险评估方法模型确定该地块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并提出风险可接受的控制值,为下一步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提供依据。调查地块面积为3666.68m²。(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3)采购预算:51.0万元 |
2 | 联系方式 | 采购人1)单位名称: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成县分局2)联系人:李永丰3)联系电话:0939-3221524代理机构1)单位名称:陇南荣成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联系人:张明芳3)联系电话:15109483101 |
3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4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算60个日历天。 |
5 | 预算金额 | 51.0万元; |
6 | 招标预备会 | 日期:本项目不组织招标预备会 |
7 |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 2022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
6
8 | 投标响应文件递交 | 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2、投标单位需要在2022年11月18日上午10:00时前上传投标文件,否则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3、在开标会议结束之后请各投标将投标文件纸质版一正一副及可编辑电子版U盘一份邮寄至代理公司。 |
9 | 开标时间及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18日上午10:00分(北京时间)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厅(陇南市行政中心5号楼环保大厦2楼) |
10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2、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以上所需资料均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其真实性自行负责。若发现有造假或不真实行为,将取消其投标人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11 | 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 | 100% |
7
12 | 价格优惠 | 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投标人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投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13 | 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 否 |
8
14 | 投标保证金 | 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15 | 付款方式 | 甲乙双方协商 |
注:如前后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 注:如前后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 注:如前后不一致之处,以前附表为准。 |
注:开标前请检查自己开标设备网络稳定性,如有中途退出等问题,后果自负。
9
第二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需求:
通过对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调查,确定地块是否
被污染以及污染程度和范围,并通过风险评估方法模型确定该地块是否存在环境风险,并提出风
险可接受的控制值,为下一步进行风险管控或修复提供依据。调查地块面积为3666.68m²。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初步调查结论开展详细调查工作,以确定较准确的污染范围和程度。详细调查工
作是在分析调查地块前期资料及初步调查结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等文件规范,对
污染识别和初步筛查涉嫌污染的区域,进行加密布点。根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初调调查结论,
在详细调查阶段筛选特征污染元素进行分析检测。
(二)从土壤和水环境入手,通过采集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农产品等样品,分析其污染
状况,判断地块整体污染情况。
(三)根据第一、第二阶段调查结果,通过各种手段确定后续风险评估及土壤修复过程中所
需要环境特征信息及暴露参数。
(1)地块特征参数
按照前期调查对地块功能区划分和纵向不同地质条件土层的分类,选取能够代表整块调查区
域的土壤样品进行特征参数的分析。具体分类如下:
理化性质:包括土壤的pH值、容重、有机碳含量、含水率和质地等;
地块所在地气候、水文、地质特征信息和数据:包括地表年平均风速、水利传导系数等。
(2)受体暴露参数
包括地块及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方式、人群和建筑物等相关信息。
(四)最终分析和评估污染地块对周边敏感受体的危害,明确地块是否需要修复治理。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
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5.3-2019)及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
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
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备注:1.符合本声明函的企业必须填写,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
报。
十三、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0〕46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
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
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
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
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
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
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
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
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
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
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
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
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
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
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
供的情形。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
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
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
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
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
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
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
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
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
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
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
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
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
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
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
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
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
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
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
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
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
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
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
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
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
定。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
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
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
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
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
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
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
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
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
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六、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名称:成县黄渚镇张庄村王山社历史堆矿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项目
招标编号:LNRCCG202202
序号 | 服务名称 | 计量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合计(元) | 备注 |
1 | 资料整理分析及采样点位核实 | 次 | 5000.00 | 1 | 5000.00 | |
2 | 地形图编绘 | 幅 | 10000.00 | 1 | 10000.00 | |
3 | 土壤、地下水采样钻探 | 天 | 3000.00 | 10 | 30000.00 | |
4 | 样品采集 | 件 | 400.00 | 86 | 34400.00 | |
4 | 土壤样品测试分析费用 | 件 | 3500.00 | 70 | 245000.00 | |
5 | 水文地质勘察费 | 项 | 30000.00 | 1 | 30000 | |
6 | 调查报告编制 | 项 | 80000.00 | 1 | 80000.00 | |
7 | 风险评估报告编制 | 项 | 60000.00 | 1 | 60000.00 | |
8 | 报告打印 | 本 | 300.00 | 30 | 9000.00 | |
9 | 会务费 | 人·天 | 600.00 | 5×1 | 3000.00 |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合计 | 506400.00 |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合计:(大写)伍拾万零陆仟肆佰元整,(小写)506400.00元 |
投标人名称(企业电子签章或加盖公章):甘肃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个人电子签章或签字):
日期: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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