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预算金额300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乐0551-62721981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任务书信息
项目名称: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采购人名称: 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项目地址: 市级·长丰县
财政委托编号: FS34012120220803号 交易平台: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部门: 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理机构: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建立时间: 2022-05-31 17:37:16
公告正文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6月22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预算金额:300万元

最高限价:300万元

采购需求: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供货安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6月2日9:00至2022年6月22日10:00。

地点: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方式:(1)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2721981、62721970。

售价:免费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2022年6 月22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6号开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它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3.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投标文件实施云上开标大厅解密(咨询电话:4009980000),投标人无需前往开标现场。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云上开标大厅”(bjm.hfztb.cn)完成解密文件等工作。

5.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http://ggzy.hefei.gov.cn/ptdt/001003/20200224/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66674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 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采购需求.docx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原公告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6月1日 

更正事项:þ采购公告 þ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2年7月4日10:30;开标地点变更为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北城区)(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2楼8号开标室。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点“技术要求”内容修改为: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将按照评分细则中“★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性”扣除相应分值,如货物清单一览表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与下表不一致的,以下表为准。

2、下表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如不符合投标文件响应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监管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序号

产品名称

除货物需求表中的技术参数及要求外,其他技术要求如下:

1

电动活动看台(104人)

★1、提供塑料椅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依据符合QB/T2601-2013要求,检测内容含有座面、椅背耐久联合试验:座面载荷 960N,30 万次,椅背载荷 360N,30 万次,座面平衡载荷 960N。

2

电动液压篮球架

★1、提供该型号产品通过国际篮联(FIBA)认证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

3

主席台桌椅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 PU 消光透明面漆、PU 透明底漆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符合 GB/T23997-2009、GB18581-2020、HJ/T414-2007 标准。检测报告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VOC 含量≤590g/L,不含苯、乙二醇醚及醚酯、多环芳烃、卤代烃;甲苯与二甲苯(含乙苯)含量≤13%;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质量分数≤0.1%。

4

羽毛球地胶(PVC塑胶地板)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等不少于20种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结果为未检出。

5

室外地埋篮球架

★1、提供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固定式单臂篮球架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标准符合GB23176-2008,检测内容包含篮板刚性,篮圈抗弯性能。

6

拔河绳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内容:pH 、甲醛、可萃取的铅、可萃取的镉、邻苯基苯酚、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富马酸二甲酯、辛基酚、壬基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总量、耐磨性、耐老化、耐高低温。其中耐磨性在5500次后表面无破损。耐老化不低于300h后,拉伸强度保持率和断裂伸长率保持率均在60%以上。耐高低温(60℃,-20℃)不低于300h后,试件表面无破损。

7

体操垫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内容:pH 、甲醛、可萃取的铅、可萃取的镉、邻苯基苯酚、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富马酸二甲酯、辛基酚、壬基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总量、耐磨性、耐老化、耐高低温、耐玷污性。其中耐磨性在11000次后表面应无破损。耐老化不低于300h后,拉伸强度保持率、断裂伸长率保持率均在60%以上。耐高低温(60℃,-20℃)不低于300h后,试件表面应无破损。耐玷污性达到不低于4级。

8

充气式实心球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内容:铅、镉、可溶性铅、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甲苯+二甲苯、耐老化不低于300h后,拉伸强度保持率和断裂伸长率保持率均在80%以上。

9

足球反弹板(训练用反弹板)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CMA或CNAS标识)。检测依据参考GB/T19851.1-2005,检测内容包含浸水测试,面板浸泡在常温水中48小时后,不应出现鼓包、起皮、脱胶等现象。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详细审查中“技术资信分( 70 分)”修改为“技术资信分( 67 分)”: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详细审查中“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70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为 30 %”修改为“本项目综合评分满分为97分,其中:技术资信分值为 67 分,价格分值为 30 分”。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的详细审查中

★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性

投标人所投产品主要技术要求(标注“★”的条款)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满分30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扣3分,扣完为止。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为评审依据。

0- 30

修改为

★号项技术参数响应性

投标人所投产品主要技术要求(标注“★”的条款)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得满分27分。每有一项不满足或负偏离的扣3分,扣完为止。

注: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响应表及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为评审依据。

0- 27

更正日期:2022年6月16日 

问1: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羽毛球地胶(PVC塑胶地板)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108页)的参数存在不符合国标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上情形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符合本项目羽毛球地胶产品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检测的国标标准是GB/T 29608-2013《橡胶制品 邻苯二甲酸酯类的测定》,该国标标准中规定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检测种类为6种,而本项目要求60种,毫无国标或行业标准可以参考,仅是某一地板品牌自己确定的检测种类数量要求,国标标准如图所示:

2、快速变温实验依据的国标标准GB/T2423.22-2012《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该标准与本项目所采购的羽毛球地胶产品不适用,并且该推荐标准仅是规定测试产品耐受环境温度快速变化的能力,并不是判定产品质量、物理性能的依据,如图所示:

3、快速变温实验要求的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循环数量和结果要求均是按照送检单位(地胶生产企业)要求去检测,并不具有通用性,仅是某一家地胶生产厂家满足,其他生产厂家无法满足参数要求,该项要求是通过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和循环数量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法律依据: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请求:删除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羽毛球地胶(PVC塑胶地板)的技术要求。

答1:见更正内容。

问2: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羽毛球地胶(PVC塑胶地板)的技术要求(招标文件第108页)的参数无任何参考依据,设定的技术要求与实际采购产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上情形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

1、邻苯二甲酸酯增塑剂是为某一品牌而设置的参数,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不具有公平竞争性,是为生产厂家量身定做的参数。

2、快速变温实验也是为某一品牌而设置的参数,不具有公平竞争性,是为生产厂家量身定做的参数。

3、本项目主要采购货物为运动器材类产品,羽毛球地胶数量为4片(不到500平米),该产品在整个项目中占比不足2%,但却设置了两个控标参数,也是倾向某一地板品牌或某一投标人。

4、以上两种情形表明采购人、招标代理和投标人之间存在协商谈判,擅自提高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请求:删除公开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羽毛球地胶(PVC塑胶地板)的技术要求。

答2:见更正内容。

问3: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拔河绳的技术要求的参数存在测试环境与实际使用环境不符合,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上情形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事实依据: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 CMA 或 CNAS 标识)。检测内容:pH 、甲醛、可萃取的铅、可萃取的镉、邻苯基苯酚、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富马酸二甲酯、辛基酚、壬基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总量、耐磨性、耐老化、耐高低温。其中耐磨性在 5500 次后表面无破损。耐老化 600h 后,拉伸强度保持率和断裂伸长率保持率均在 60%以上。耐高低温(60℃,-20℃)500h 后,试件表面无破损。

1、检测要求的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和结果要求均是按照送检单位要求去检测,并不具有通用性,仅是某一家生产厂家满足,其他生产厂家无法满足参数要求,该项要求是通过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法律依据: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拔河绳的技术要求。

答3:见更正内容。

问4: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体操垫的技术要求的参数存在测试环境与实际使用环境不符合,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以上情形均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事实依据:

★1、提供由第三方有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具有 CMA或 CNAS 标识),检测内容:pH 、甲醛、可萃取的铅、可萃取的镉、邻苯基苯酚、有机锡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富马酸二甲酯、辛基酚、壬基酚、辛基酚聚氧乙烯醚、壬基酚聚氧乙烯醚总量、耐磨性、耐老化、耐高低温、耐玷污性。其中耐磨性在 11000 次后表面应无破损。耐老化 600h 后,拉伸强度保持率、断裂伸长率保持率均在 60%以上。耐高低温(60℃,-20℃)500h 后,试件表面应无破损。耐玷污性达到 4-5 级。

1、检测要求的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和结果要求均是按照送检单位要求去检测,并不具有通用性,仅是某一家生产厂家满足,其他生产厂家无法满足参数要求,该项要求是通过实验温度、持续时间变相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

法律依据:

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体操垫的技术要求。

答4:见更正内容。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66674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附件: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变更公告2.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原公告日期:2022年06月01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6月1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无

更正日期:2022年6月10日 

问:关于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 ,在招标文件第108页技术要求中第7项体操垫,请问这个体操垫是指采购清单中的第91项体操垫(小),还是指92项大体操垫?

答:第91项体操垫(小)或第92项大体操垫均可。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66674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附件: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变更公告.pdf

一、项目编号:2022ACCHZ00199

二、项目名称: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合肥久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115号

中标(成交)金额:贰佰捌拾捌万肆仟玖佰玖拾陆元整(¥2884996.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备注

电动液压篮球架

金陵牌

YLJ-3B 型

1 副

86000

(1)其他主要标的信息详见附件:主要中标(成交)标的承诺函;

(2)如与附件不一致的,以附件:主要中标(成交)标的承诺函为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骆辉,张斌,周玉艳,葛德利,李俊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中标(成交)服务费收取标准。

2.金额:28588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网上投诉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投诉,联系人:葛工,联系电话:0551-62725069【采购人为合肥行政区域以外单位的项目:向采购人所在地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一、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二、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情况

长丰一中新校区体育器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已发出,请中标(成交)供应商登录电子交易系统自行下载领取电子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7楼

联系方式:0551-6667428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乐

电话: 0551-62721981、0551-62721970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pdf 公示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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