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淮安展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施河镇施舍村四组18号
法定代表人:金洪芹 电话:15595849468 邮编:223229
被投诉人: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C座1006房
法定代表人:林程 电话:0898-66266018 邮编:570203
投诉人就 “生活设备类、图音体美类、教学仪器类、信息化装备类”招标项目(项目编号:HNHZ2016-218 A包: 生活设备类)中标结果,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 被投诉人分别于2016年12月16日及2017年1月13日作出书面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即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本局向采购人五指山市教育局、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的相关文件,并依法暂停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函告采购人及被投诉人重新组织该招标项目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对所投诉问题进行复议。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称:
1、本次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的“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产品型号为: DH-IPC-HFW5435M-I1,而检测报告上型号为: DH-IPC-HFW54XYZM-ABCD。我公司认为投标产品型号与检验报告显示的型号不一致, 不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的要求,故检验报告无效。
2、本次招标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的“红外防水高速球机”产品型号为: DH-SD-6CABCDE-XY,而检测报告上型号为: DH-SD-6C3430U-NA。我公司认为投标产品型号与检验报告显示的型号不一致, 不符合采购文件中关于“★提供本产品对应公安部检验报告复印件(原件查验)”的要求,故检验报告无效。
3、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提供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对应的产品型号的检验报告,而用其他型号产品的检验报告替代, 存在虚假成分, 应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辩称
1、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及“红外防水高速球机”两款产品均为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提供的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分別为:公京检第1610318号、公京检第1611358号。经在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官网查询获悉: 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信息真实有效, 检测型号分別为:
DH-IPC-HFW54XYZM-ABCD 及 DH-SD-6CABCDE-XY; 而两款投标产品型号分別为: DH-IPC-HFW5435M-I1及DH-SD-6C3430U-NA, 同属于送检的DH-IPC-HFW54及 H-SD-6C两个系列产品的具体型号,即检测内容亦包涵了投标产品的参数标准,为此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投标产品及检测报告是符合本次采购文件参数要求。
2、本项目评审小组是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 于省级政务中心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七位具备同类专业资质的专家组成的, 在评审过程中所有专家对以上投标文件中显示的检测产品型号与投标产品型号内容均无异议, 并一致同意推荐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三、本局查明
1、该项目的采购人为五指山市教育局,代理机构为海南和正招标有限公司(简称:被投诉人)。该项目于2016年11月4日于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于2016年11月28日举行开评标工作已经完成。经海南省政务中心随机抽取七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审核评定推荐排名前三的中标候选人依次为: 第一候选人: 海南博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候选人: 淮安展鹏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候选人:海南瑞昇源高科技有限公司。并已于2016年12月6日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第一候选人为中标人。
2、投诉人于2016年12月7日就第一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质疑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后已作书面回复,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即而向本局投诉。
3、应本局要求, 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23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七位专家,对投诉人投诉的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重新进行复议。评标委员会七位专家一致认为: 依据公安部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公京检第1610318号、公京检第1611358号,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信息真实有效, 以及依据厂家提供的说明函, 确认DH-IPC-HFW54XYZM-ABCD 及 DH-SD-6CABCDE-XY两检测报告分別包含了投标报价明细表中所列的型号产品,技术参数均符合招标参数要求,故维持原来的评标结果。
四、本局认为
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官网查证、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函、以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重新评审意见,均能清晰判定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高清红外枪型摄像机”及“红外防水高速球机”两款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且检测报告所示的技术参数指标包含投标产品型号的参数, 符合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的参数标准,也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采购需求。对于投诉人对检验报告无效及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的诉求,本局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与事实不符,本局不予支持。依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五指山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指山市财政局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五指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