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投标剩余时间1天
金额
20万元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12/0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pygp-2024-zc-1035
预算金额20万元
招标公司天津市口腔医院
招标联系人迟老师022-59080630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雷青
标书截止时间2024/12/11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25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YGP-2024-ZC-1035
项目名称: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或盖人名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打印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二)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投标人若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三)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具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批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具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具有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具备交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或委托运输的第三方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以上所有资质证件的生产或认证范围应包含所投产品。投标人若非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交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或委托运输的第三方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以上资质证件的生产或认证范围应包含所投产品。(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及采购人的需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至 2024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方式:现场领取: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现金形式支付。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评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市口腔医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75号
联系方式:迟老师022-590806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联系方式:雷青022-88391127-8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雷青
电 话: 022-88391127-809
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PYGP-2024-ZC-1035
项目名称: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项目
预算金额: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天津市口腔医院医用瓶装氧气配送服务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年(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项目是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的项目。
(三)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第二条约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投标人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1.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或盖人名章。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A.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体现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加盖公章。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注:A、B两项提供任意一项均可。3.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书面声明并加盖公章。4.投标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开标日成立不足3年的投标人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实际查询结果以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打印的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为准。(二)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参加投标。投标人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投标人若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授权代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驾驶证、护照等)。(三)投标人若为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具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批件》,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具有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具有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具备交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或委托运输的第三方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以上所有资质证件的生产或认证范围应包含所投产品。投标人若非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由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交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或委托运输的第三方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与本项目内容相关)以及与投标人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以上资质证件的生产或认证范围应包含所投产品。(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要求及采购人的需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注:小型、微型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至 2024年12月1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方式:现场领取:为保证开票信息的准确性,请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现金形式支付。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5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评标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天津市口腔医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75号
联系方式:迟老师022-590806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津磐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16号美年广场2号楼309
联系方式:雷青022-88391127-8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雷青
电 话: 022-88391127-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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