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拟补充遴选公告
金额
1379.00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6/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根据《关于印发和县非免疫规划疫苗遴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卫健字〔2022〕10号)及《关于公示安徽省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充采购审核结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现有遴选目录,经会议研究决定将拟补充遴选部分非免疫规划疫苗,欢迎具备条件的企业申报。
一、申报产品范围
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拟补充采购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及联系方法
1.申报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4日;
2.联系人: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杨倩倩;
3.联系方式:和县富康路57号,电话0555-5312080。
三、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文件(详见附件2)。
四、其它事项
1.参加本次遴选的企业必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
2.申报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与上述联系人联系。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我中心所有。
附件1: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拟补充采购产品目录
附件2: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充遴选企业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代理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须提供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须具有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和产品说明书。
五、进口疫苗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一、申报产品范围
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拟补充采购产品目录(详见附件1)。
二、申报时间及联系方法
1.申报时间: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7月4日;
2.联系人: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 杨倩倩;
3.联系方式:和县富康路57号,电话0555-5312080。
三、申报方式
申报企业和产品相关资质文件(详见附件2)。
四、其它事项
1.参加本次遴选的企业必须在申报截止时间前申报,申报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申报。
2.申报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与上述联系人联系。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我中心所有。
附件1: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拟补充采购产品目录
产品序号 | 产品全称 | 包装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审核通过企业 | 产品报价(元) |
1 | 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用于6月龄及以上人群) | 预灌封 | 注射剂 | 0.5ml | 瓶(支) | 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138 |
2 | 四价流感病毒裂解疫苗(用于6月龄及以上人群) | 预灌封 | 注射剂 | 0.5ml | 瓶(支) | 深圳赛诺菲巴斯德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 138 |
3 | 四价流感病毒亚单位疫苗 | 预灌封 | 注射剂 | 0.5ml | 瓶(支) | 江苏中慧元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329 |
4 | 带状疱疹减毒活疫苗 | 预灌封 | 注射剂 | 复溶后每瓶0.5ml.每1次人用剂量为0.5ml_ | 瓶(支) | 长春百克生物科技股份公司 | 1379 |
5 |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细胞) | 西林瓶 | 注射剂 | 1.0ml | 瓶(支) | 罗益(无锡)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189 |
6 | ☐服三价重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 | 西林瓶 | ☐服剂 | 2. 0nl | 瓶(支) | 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228 |
附件2:和县2023年非免疫规划疫苗补充遴选企业申报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须提供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须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代理机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办理“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仅须提供营业执照);代理协议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产品须具有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再注册批件)和产品说明书。
五、进口疫苗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2.《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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