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明溪县总医院
乙方: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421]SMGX[CS]2019005的各分院医疗废水处理提升改造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2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详见标书部分的详细报价书 | 1 | 批 | 国内 | 385000 | 385000 | 科航、东元等 | 详见标书部分的详细报价书 | 无 | ||||
合计: | 3850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伍仟元整(¥385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9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各分院;
4.3交付条件: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的安装调试应符合验收标准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废水进水水质 本项目医疗废水进水水质如下表: 污染因子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NH3-N (mg/L) 大肠杆菌群数(个/升) PH 数 值 ≤300 ≤200 ≤150 ≤30 ≤2.4×108 6.0-9.0 5.2处理后的水质目标 排放标准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其主要水质指标应达到下表要求: 污染因子 CODCr (mg/L) BOD5 (mg/L) SS (mg/L) NH3-N (mg/L) 大肠肝菌群数(个/升) PH 数 值 ≤60 ≤20 ≤20 ≤15 ≤500 6.0-9.0。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 产品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业标准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指标、规格要求进行验收。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指标和技术参数的安装调试应符合验收标准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规定的排放标准。 6.1.2验收方法: 产品供货安装完后试用三个月无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共同按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授权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定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货物到现场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 |
2 | 45 | 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5% |
3 | 5 | 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时一次性付清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保期满。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10%。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4甲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明溪县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质保期:质保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及附属设备免费保修1年。
14.2质保期维修维护服务要求:
14.2.1质保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或出现质量问题,卖方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响应时间≤2小时;提供24小时维修电话,若电话指导无法排除故障,卖方技术员应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检查、维修,72小时内排除故障,并出具维修维护报告,若配件损坏,卖方应免费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修理费用由卖方负责,其差旅费用(包含住宿、交通、生活补助等)由乙方承担 。
14.2.2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指设备无法正常运行,或同一类故障累计发生3次,或设备故障在10日内无法修复等情况,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更换相同品 牌规格型号的新机,其质保期顺延。
14.2.3质保期内乙方技术人员每年应现场免费保养至少2次,每次现场维修保养后均应及时向买受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存档。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明溪县总医院 | 乙方: | 福建科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199号 | 住所: |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1号写字楼22层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远根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
联系方法: | 0598-2818087 |
联系方法: | 15005976552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00 025 239 980 010 001 |
签订地点:明溪县总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