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始日期:2022年6月1日,完成日期2022年8月31日。总日历天数:89天。
本采购清单为2022年度宁乡市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日常维护材料板材服务采购清单,本清单不设工程量,结算时应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本采购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采用费用全包干形式(不再考虑运距、原材料价格的涨幅等因素)。
3、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指点仓库的全部运输、装卸。产品不属于一次性采购,采购人不提供产品车,每次运输数量按采购人需求按时配送。
(2)、为确保本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尽快投入使用,产品需在接到甲方通知48小时内送至指点仓库地点。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出现任何意外,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乙方在运输、装卸、搬运等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到货后,甲方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协议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按实结算,本服务采购不支付预付款,货物派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并完成验收,成交人每季度进行一次货物结算,采购人按季度支付结算资金,每季度支付上季度的结算总金额的95%(不支付利息,且须提供等额合法税票)。5%在质保期满后下个季度末支付(不支付利息,且须提供等额合法税票)。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招标文件中所投材料的品牌型号提供材料,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材料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材料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乙方应保证其材料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材料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3)、质保为半年,质保期自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供货、验收并派送到位后之日起计算,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不承担其他费用。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4)、质保期内,如发现材料存在清点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5)、质保期自材料卸货并派送到位,经甲方验收合格备案之后,双方代表在材料整体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甲方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招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材料进行验收,如双方对材料质量存在分歧,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国家权威部门对材料进行检测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提前二十四小时向乙方下达详细需求订单包括材料、种类、规格数量、指定地点。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应在48小时之内将采购人所需货物保质保量的运送至指定地点,并保证所供货物完好。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
(1)、本合同条款提到的乙方不按条款的约定供应货物。
(2)、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
(3)、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所提供的材料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产品,电话通知乙方现场复查,乙方直接到电话通知后两天内没有到现场,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产品质量及处理意见,并在下一次供货时无条件更换。
(5)、每违约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元/次违约金,乙方累计三次未能按时足量提供甲方所需物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甲方违约:
(1)、本合同条款提到的甲方不按条款的约定支付工程款;
(2)、本合同条款提到的甲方不按条款的下达订单。
1、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了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2、为保证为甲方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故障响应: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8小时內排除故障。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并安排专门的业务人员进行售后服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更变、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违约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