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4000元/年,三年共计1812000 元。(供应商开展的所有油品促销优惠活动和政策,采购人均可无条件享受。)
甲方作业车辆到乙方加油站现场加油。
采购人根据月消费量提前预付下个月加油费用,采购人将预付款转账支付至中标供应商指定账户,中标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车牌号码办理加油卡并充值。
5.2.1乙方油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
5.2.2乙方所经销油品必须全部从国家正规炼油厂、国有石油公司采购,定期将燃油送检或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抽检,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确保燃油质量。
5.2.3乙方需提供政府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
5.2.4甲方有权对乙方所供应油品不定期不限次抽检。若经相关部门鉴定确实存在问题时(以国家或者地方政府指定检测部门抽检油站油品检验结果为基准),鉴定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责任,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6.1.1甲方可自主选择乙方所属范围内的任意加油站加油,也可要求定点加油站加油;
6.1.2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加油站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6.1.3甲方车辆持卡到乙方加油站加油时,必须遵守乙方加油卡章程和加油站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6.1.4甲方必须对加油IC卡设置密码和限制车牌,并妥善保管IC卡及密码,加油IC卡未设置密码或限制车牌号,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加油都视为甲方自身行为或甲方的合法授权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
6.2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6.2.1乙方应按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鉴定加油机,有合格的0#柴油枪、92#汽油枪、95#汽油枪检定证书,保证供油数量准确。
6.2.2乙方中标的自有站点必须具有稳定、符合国家油质(必须同时满足0#柴油、92#汽油、95#汽油)标准的燃油供应,所属的经营场所设施条件及防火安全符合国家加油站管理标准,具备24小时为机动车加油服务的能力并具备停电应急保障的能力。
6.2.3乙方中标自有站点必须有摄像头全程监控和监控录像(包含油枪、刷卡结账处),可调监控不得少于90天。具备电子记账系统,系统可获取作业用车加油数据(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具备与电子记账系统相匹配的油卡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
6.2.4乙方须妥善保存燃油采购的相关资料,包括高清电视监控的视频资料(至少保存 90 天以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2.5乙方加油员必须对加油车辆进行车牌号、卡号核对,保证专卡专车使用。
6.2.6乙方油价以定点加油结算价格为计算标准,不得存在开票价与实际价格不一致情况。
6.2.7乙方须成立采购人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服务团队,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配备满足服务需求的队伍。须指定专人负责加油信息维护,做好加油卡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加油电子档案(包括加油卡编号、加油单位、加油车牌号码、加油地点、加油时间、加油量、加油油品、折扣金额)。
6.2.8乙方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必须准确,便于主管部门、用油单位与其进行联络。
6.2.9乙方应积极制定配套工作措施,按采购人要求报送加油数据情况。
6.2.10服务期内,如服务团队人员及加油站信息发生变化的,乙方需在 3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6.2.11乙方应当优先保证甲方单位的用油。
6.2.12乙方定点加油站在公务车加油前,应请持卡人出示专用的IC加油卡,查验卡的真伪(发现假卡要及时予以没收并通知发卡部门),核对车号与卡上注明的车号是否一致,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对号加油规定。加油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持卡人支付现金或其他物品,刷卡加油完毕后请持卡人在加油站加油登记本上签名。
6.2.13月末乙方加油站应提供甲方公车加油流水清单与甲方加油登记核实升数、金额,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的开票方式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
6.2.14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签合同,甲方向乙方申请清户退款,供应商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所预付剩余油款。
7.4违规处理:
7.4.1乙方被投诉或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经查实的,报相关部门处理。
7.4.2乙方在定点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定点单位资格,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乙方应向采购人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①不按投标文件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提供服务,被有效投诉累计达二次的;
②不执行对车号加油,不按实结算,刷卡套取现金或其他物品的;
③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被查处通报累计达二次的;
④因违规被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⑤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⑥因油品质量或其他问题发生重大事故,被有关部门裁定承担主要责任的;
⑦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7.4.3定点单位因违规被取消定点资格,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7.5 乙方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及货物提供货物生产、运输、交付、培训、质保等合同义务,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11.1不可抗力
11.1.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1.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1.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2合同变更与解除
11.2.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2.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1.2.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
11.3.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釆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11.3.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4合同终止
11.4.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11.4.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4.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1.4.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5合同转让和分包
11.5.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5.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