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G2022-16355]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深化设计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两栋二层坡道仓库一栋单层仓库二层仓库总图工程土建施工给排水管照明用电消防用电防雷变配电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余泥渣土运输粘物流补充图纸施工图鸟瞰图永久工程修建临时工程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安装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临时设施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计日工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应急联络工程检查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存放危险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内道路桥梁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场外交通设施场内交通设施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分包管理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超大件超重件试运行调试升级改造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编制工程质量报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施工用水电力管线通讯线路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供水管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相关费用施工措施计划技术培训材料供应计划劳动安全财务分包登记造册工程照管半成品隐蔽工程检验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工程隐蔽部位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重新检查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围蔽围墙维护紧急抢救抢修紧急情况处理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工伤保险生活环境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生活条件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成本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施工机械设备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测量标志物暂停施工永久设备替代品试验设备试验人员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工程质量检查材料复核试验工艺试验暂估价分解表审批甩项工作缺陷修补施工计划有关工作成品保护安保管理方面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地表还原场地清理竣工结算审核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管理人员架构表总进度计划工程量申报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工程事故报告资金使用计划表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知识产权运输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技术方面的签证办理工程量确认工期调整工程进度确认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城管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加工场地预拌混凝土钢筋水泥砌体工程钢结构砼墙楼梯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工程相关的材料技术方案施工准备工程收尾阶段整改工程移交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工程质量保修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材料与设备构配件钢构道路绿化路灯通讯设施保洁电信电力走廊煤气土方施工物流通道劳保用品预付款担保生产服务维保服务危险点动火作业高空作业密闭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维稳综治规章制度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电工焊工起重工消防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培训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用电注意事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操作方法消防器材劳动防护用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火灾应急救援预案运输安全知识培训资料运输作业疏散通道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防护设备职业病防护用品厂区施工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施工前教育及检查特种作业装修电气线路综治维稳电器设备绿化带下水道脚手架搭拆密闭空间危险作业抢险救灾善后处理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10/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17-440115-54-03-001527
预算金额26998.1万元
招标公司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张工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梁工020-31159982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招标申请信息
项目名称 | 工程类型 | 项目类别 | 招标方式 | 联系方式 |
---|---|---|---|---|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 房屋建筑 | 施工 | 公开招标 | 中心服务热线 |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 | JG2022-16355 |
招标单位 |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项目类别 | 施工 |
建设单位 |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
招标代理 |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
项目监督部门 | 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 ||
招标内容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诚信排名得分类别 | 施工企业-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 | 资审方式 | 资格后审 |
规划报建批准文号 | 备案方式 | ||
初步设计批准文号 | 工程类别 | 房屋建筑 | |
建设用地批准文号 | |||
日程安排
活动 | 开始时间 | 结束时间 | 场地 |
---|---|---|---|
招标公告发布 | 2022-10-09 0:00:00 | 2022-10-31 10:00:00 | |
投标登记 | 2022-10-09 0:00:00 | 2022-10-31 10:00:00 | |
发放招标文件 | 2022-10-09 0:00:00 | 2022-10-31 10:00:00 | |
递交投标文件 | 2022-10-09 0:00:00 | 2022-10-31 10:00:00 | |
招标答疑提问 | 2022-10-09 0:00:00 | 2022-10-13 12:00:00 |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 | 2022-10-31 9:45:00 | 2022-10-31 10:00:00 | 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一阶段开标 | 2022-10-31 10:00:00 | 2022-10-31 11:00:00 | 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投标文件解密 | 2022-10-31 10:00:00 | 2022-10-31 10:30:00 |
答疑纪要
项目名称 | 招标答疑发布时间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中标(成交)结果
项目名称 | 招标单位 | 招标代理 | 中标单位 | 状态 | 操作 |
---|---|---|---|---|---|
没相对应数据! |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公告简要
- 项目名称: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 项目编号:JG2022-16355
- 本项目采用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项目所在区域: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 投标登记时间:2022年10月9日 0时0分~2022年10月31日 10时0分
- 投标登记方式:网上登记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登记: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50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26998.107223
- 投标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项目负责人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上传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5、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
-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 开标时间:2022年10月31日 10时0分 - 2022年10月31日 11时0分
- 开标地点: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22年10月9日 0时0分 - 2022年10月3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时间:2022年10月31日 9时45分 - 2022年10月31日 10时0分
- 递交电子光盘备用(投标)地点:第2开标室(南沙交易部)
- 自助签到日程安排:/
- 招标人: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张工
- 代理联系人:梁工、刘工
- 联系方式:020-31159982
- 代理联系方式:020-37860752
-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 监督电话:020-39053237
- 备注:以上为招标公告简要描述,招标公告详细信息请查看“招标公告”附件,具体时间及场地安排可能会因项目的补充、澄清、暂停等情况发生变更,请各投标人密切留意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公布的本项目日程安排。
附件:
- 招标版施工图汇总.rar
-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COS
- 招标公告挂网.pdf招标公告挂网.pdf
-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 授权代表证明书.pdf授权代表证明书.pdf
- 招标代理委托书.pdf招标代理委托书.pdf
- 招标人及设计单位共同出具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的情况说明(1).pdf招标人及设计单位共同出具关于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的情况说明(1).pdf
- 招标人声明.pdf招标人声明.pdf
- 招标申请函.pdf招标申请函.pdf
- 资金证明.pdf资金证明.pdf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函.pdf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函.pdf
- 广汽商贸物流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0926-EDP审批版2.doc广汽商贸物流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20926-EDP审批版2.doc
- 招标公告.doc招标公告.doc
- 招标文件.doc招标文件.doc
- SL202210080020-20221008164406.GZZB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
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招招标标公公告告
招标单位: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9月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招标公告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7-440115-54-03-001527)批
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现对广汽商贸南沙
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项目代码:2017-440115-54-03-001527
二、招标单位: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20-31159982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
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工、刘工、薛工联系电话:020-37860752、020-37860756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
监督电话:020-39053237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
备案管理机构: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020-39910644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栋4楼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
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最
大单体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场地等级为二级。建设内容为两栋二层坡道仓库、一
栋单层仓库等(二层仓库单层层高12米,单层仓库层高24米)。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3711
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27000万元。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2、本次招标规模:建设内容为两栋二层坡道仓库、一栋单层仓库等(二层仓库单层
层高12米,单层仓库层高24米)。
3、招标内容: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有:包括总图工
程、所有子项的土建施工,给排水,以及所有的照明用电、消防用电、防雷和变配电工
程等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为准。
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如有)、招标澄清文件(如有)、
招标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如有),完成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
二阶段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包含内容(具体招标内容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
书为准)。
4、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6998.107223万元。
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
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
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时00分至2022年月日
10时00分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
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
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
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
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
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
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
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
师;
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
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
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
[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
(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
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
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③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
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项目负责人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取自广州市住
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
再上传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
子证书无效。
5、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
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
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
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
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
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
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
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
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
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12、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
“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
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
十、资格审查方式: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
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
重新组织招标。
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
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
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
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
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
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
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
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
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
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
提出。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受理电话:020-31159982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
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
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发布。
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
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
同样的效力。
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
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
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按国家、省、市及南沙区的相关
规定执行。
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3年内
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
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7.中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完成期间,所委派的项目负
责人和安全员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
8.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
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
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
(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
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
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
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
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
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
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
(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
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
〔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
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
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
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
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
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
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
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
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
单位及排放点。
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
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
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附件二: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土建工程师 | |||
3 | 电气工程师 | |||
4 | 造价工程师 | |||
5 | 资料员 | |||
6 | 施工员 | |||
7 | 质量员 | |||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电子签名委托书
委托人(招标人):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被委托人(招标代理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19037186-4,电话:020-87768198.
兹委托上列被委托人担任委托人的代理人,代理完成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
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备案活动。被
委托人代理权限如下:
1)代理委托人提交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电子文件,委托人确
认:被委托人提交的上述电子文件已经委托人审核和认可,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
归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报送上述电子文件过程中代理委托人实施电子签名,其代理签
名的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公章):
2022年9月30日
招标人授权代表证明书
兹授权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梁永玉,在广汽商贸南沙国际
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的招标过程中负责确认、联系
招标事宜。
特此证明。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招标代理委托书
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项目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已由广东
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7-440115-54-03-001527)批准建设,现已具施工招标
条件,拟进行施工公开招标工作,现委托贵公司代理此项目的招标工作。希贵公
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次招标事宜,请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公开、公平、
公正地为我单位选择合适的单位。
特此委托。
物流发
州社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公章)
州
广日期:2022年9月30日
招标人及设计单位共同出具关于图纸
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的情况说明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的
图纸和技术资料已满足招标需要。
特此证明。
招标单位: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人声明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就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
包进行公开招标,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项目已具备法定招标条件。
二、本次招标内容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相符。
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均依法编制,无违法内容[其中企业资信
评分项总得分具有同等竞争力的潜在投标人不少于3名]。
我单位承诺,如上述声明与事实不符,由我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
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监督部门或机构的查处和公开通报。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招标申请函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2017-440115-54-03-001527)批准,广汽
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已具备招标条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等要求,特向贵单位申请本工程的施工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现委托国义招标
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事宜,希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盼!
专此函达。
粘物流
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
2022年1月30日
资金证明
广州市南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司负责的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
阶段施工总承包已获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
资金已落实。
特此证明
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9月30日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工程名称: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最高投标限价(元):269,981072.23
分部分项工程费(元):215,613,226.45
措施项目费(元):27015,962.39
其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元):17633536.69
其他项目费(元):5059,868.25
其中暂列金额(元):1988280.74
(详细列明各专业工程暂列金额)
规费(元):0.00
税金(元):22,292015.14
对公开招标工程,投标人须按照公布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暂
列金额报价。
招标单位(盖章)
年月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三、质量标准2二、合同工期1一、工程概况..….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目录
十、签订地点4九、签订时间4八、词语含义3七、承诺3六、合同文件构成2五、项目经理2
1.1词语定义与解释61.一般约定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6十三、合同份数4十二、合同生效4十一、补充协议4
1.7联络14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3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21.4标准和规范121.3法律111.2语言文字11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91.12保密181.11知识产权181.10交通运输161.9化石、文物151.8严禁贿赂15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22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02.3发包人人员202.2发包人代表202.1许可或批准192.发包人19
3.2项目经理24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33.承包人23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22.7组织竣工验收222.6支付合同价款22
3.8联合体303.7履约担保29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293.5分包273.4承包人现场查勘273.3承包人人员26
5.工程质量324.4商定或确定324.3监理人的指示314.2监理人员30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304.监理人30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5.5质量争议检测36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5.3隐蔽工程检查345.2质量保证措施335.1质量要求32
7.2施工进度计划437.1施工组织设计427.工期和进度426.3环境保护416.2职业健康406.1安全文明施工36
7.8暂停施工47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477.6不利物质条件467.5工期延误457.4测量放线447.3开工44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52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51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50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508.材料与设备507.9提前竣工49
9.试验与检验56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56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5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548.6样品53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
10.1变更的范围5810.变更589.4现场工艺试验58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579.2取样57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56
10.7暂估价61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61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6010.4变更估价5910.3变更程序5910.2变更权58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8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68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6411.价格调整6410.9计日工6410.8暂列金额63
13.验收和工程试车7612.5支付账户7612.4工程进度款支付7212.3计量7012.2预付款6912.1合同价格形式68
13.6竣工退场8213.5施工期运行81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8113.3工程试车7913.2竣工验收76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76
15.缺陷责任与保修8614.4最终结清8514.3甩项竣工协议8414.2竣工结算审核8314.1竣工结算申请8314.竣工结算83
16.1发包人违约9116.违约9115.4保修8915.3质量保证金8715.2缺陷责任期8615.1工程保修的原则86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9617.2不可抗力的通知9617.1不可抗力的确认9517.不可抗力95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9516.2承包人违约93
18.4持续保险9918.3其他保险9918.2工伤保险9818.1工程保险9818.保险98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97
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0119.1承包人的索赔10019.索赔10018.7通知义务100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9918.5保险凭证99
20.2调解10320.1和解10320.争议解决103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02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10219.3发包人的索赔100
2.发包人1081.一般约定104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04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10420.4仲裁或诉讼10420.3争议评审103
8.材料与设备1167.工期和进度114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1145.工程质量1134.监理人1123.承包人109
14.竣工结算12413.验收和工程试车123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011.价格调整11910.变更1189.试验与检验117
附件...........................................................................................13120.争议解决12918.保险12917.不可抗力12816.违约126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25
一、工程概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6.工程承包范围: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行业规范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格标准。一次验收合格。三、质量标准计算工期的竣工日期为完成招标文件、合同的施工内容,通过业主、监理初验的完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总监签发的开工令日计。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
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项目措施费可计部分按实结算,不可计量部分总价包干。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履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通用合同条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9)其他合同文件。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签订。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五份,承包人执五份。
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
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
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已在施工红线范围内修筑围蔽围墙,承包人进场后,由承包人负责在施工期间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约定:在每月的25日提供2份。承包人应在每周例会前,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提供三周施工滚动计划报告,回顾上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汇报本周及下周的施工计划。如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交以上月报及周报,将对承包人处以罚款每次1000元。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
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图纸;(3)技术标准和要求;(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1.1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6)其他合同文件。(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1.1.3.9永久占地包括:。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通用合同条款;(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1)合同协议书及履行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协议书第一条第6款承包范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十四天;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4天内审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申报;承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总监提供当月(时间从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工程事故报告(如果发生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表、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1.6.4承包人文件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七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肆套,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前,承包人应对图纸及其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对图纸中的问题以及施工中有可能存在的问题应详尽提出,由设计、发包人给予答复。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未提出,施工前也未发现,施工后发现问题的,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准备一套完整的施工图纸,供会议、检查之用,专人保管现场: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按现状,不论满足施工要求与否,该通道及施工便道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在本工程中标总造价中。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场地红线为界。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条款。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因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偏差,调整综合单价。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缺项、漏项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共同协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同通用条款。发包人。
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
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负责现场有关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办理。涉及工程量确认、工期调整、工程进度确认、单项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交工、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他工程价格变更和费用增加的事项,需加盖发包人公章。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同通用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同通用条款。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7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捌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省、市质安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c、负责办理施工期间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证件,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的报建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通用条款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工作而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承包人已在投标时审慎考虑并包含在报价当中,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发包人不再作补偿。按相关部门规定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b、承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总监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1.6.4条所列的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管理人员架构表、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申报,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后执行;(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承包人应提交一式八套完整的竣工图及文字影像资料(含电子版),并按省、市质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
h、承包人必须为本企业(含分包单位)现场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及管理的从业人员办理平安卡。g、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专业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或任何其它人员等一切施工人员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负全责。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承包人由于伤亡事故而造成本工程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系列责任和费用。f、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防爆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e、为确保文明施工,洗车槽、饭堂、厕所、办公室、工人宿舍、仓库、加工场地等设施需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以上相关费用已含于合同价中,如未能按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设置,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队伍施工,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本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钢筋、水泥、砌体、给排水管及其它主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生产厂家的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经工程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符合工程要求,方可使用。如发生货不对板,发包人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损失。承包人根据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合同工程,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将其移出现场。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d、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确保施工进度可以按照有关进度计划开展;
3.2项目经理发包人在实施上述工作后的14天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在签发下期支付证书时,应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项。因上述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损失。(2)在合同履行相应时期的工程价款范围内,直接向雇员、分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承包人应付的款项。(1)立即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应付的款项;如果承包人不按雇员劳务/劳动合同和政府有关规定支付雇员劳务费/工资、或不按分包合同支付分包人工程款、或不按购销合同支付材料设备供应商货款的,可认为承包人违约。若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改正之后的7天内,承包人仍未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可实施下列工作:i、如果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要求,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供其对雇员劳务工资、分包人已完工程和供应商已提供材料设备的支付凭证。如果承包人未能提供上述凭证,视为承包人未有向雇员、分包人、供应商支付。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周至少5日,每天必须不少于8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离开现场需征得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同通用条款。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同通用条款。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调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且满足本项目需要,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如承包人拒绝撤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拒绝认可该项目经理的一切签名及在本工程中的一切行为,监理工程师有权据此发出停工令,直至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撤换项目经理后,监理工程师再行发出复工令,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等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能兼职其它项目经理或擅自更换,否则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1万元/次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抵扣工程款的方式支付。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2000元/天,超过3次,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表报送发包人,并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3.5分包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每日填写安全施工日志备查;施工单位必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竣工验收时,同施工日记一并提交存档。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现场管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4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将对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考勤登记制度,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因事离开施工现场两天(含两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4天的,发包人将按照每人每天1000元的金额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款0.5万元/人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同通用条款。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罚款0.5万元/人次。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承包人分包工程前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须在28天前将拟分包的工程范围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确定分包人前10天将分包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施工资质证书、公司简介、业绩资料、进退场时间以及分包合同等资料提交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方予进场施工。在合同实施的任何阶段,发包人有权拒绝不具备实施分包工程能力的分包人或缺乏施工经验的分包人进场施工,由此引致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一、混凝土工程;二、砌体工程;三、钢结构工程;具体有基础、梁、板、柱、砼墙、楼梯工程关键性工作范围:梁、板、柱等部位。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3.5.4分包合同价款(6)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5)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承包人须将其在分包合同中的权利及义务无偿转让给发包人或转让给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4)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月进度款申请由承包人审核汇总后于3天内转交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后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人。如属于承包人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工程款由承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应根据专业分包人现场已完成的工程质量、数量与承包人现场的施工配合以及文明安全施工等情况对该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审核意见。(3)所有由发包人选定或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选定的专业分包人均应视为承包人的分包人。承包人除须为专业分包人提供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外,还须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等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2)承包人承包范围之外的专业分包工程或双方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项,发包人有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分包单位。如属于承包人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工程款由承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的,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形式或公司担保)为中标价款的10%,本合同签定后10天内以现金、银行本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银行保函的形式向发包人支付。如保函过期工程尚未竣工初验,承包人应自觉及时办理保函延期手续,确保保函担保期间不出现空缺,否则不予办理请款手续。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a)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1)监理人在本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本项目全过程监理,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及实物移交、工程结算、竣工备案等)及工程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等监理工作。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
(2)监理人的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专项批准:(f)国家、省、市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所赋予的监理人的权力。(e)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d)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人复工令后才能复工。监理人对工程的检验认可不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全部责任;(c)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b)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f)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e)发出工程开工令;(d)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c)批准承包人的设计;(b)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a)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3)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人提供的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人也可以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k)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委托人批准的其它事项。(j)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i)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h)发出使用预留金的工作指令;(g)批准使用替换材料;
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无权免除施工承包合同中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1)无;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同通用条款。5.3隐蔽工程检查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不合格工程,总监不予验收,承包人须按合同规定修补合格。承包人的质量未达标违约金:合同价款的1%。承包人的质量未达标,违约金将在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质量未达标罚金后,并不免除承包人施工质量应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的责任。
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同通用条款。。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无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达到地方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安全工地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
无。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以当地文件为准。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条款。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同通用条款。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同通用条款。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无。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同通用条款。7.3.1开工准备7.3开工
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无。
每延误1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1万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无。(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无。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格的2%。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发生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通知中明确描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提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如当地气象资料等),以及自身无法预见的理由,按照监理人发出的指令,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任何补偿。另外,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利润的损失。(3)40℃及以上持续24小时的高温。(2)24小时内降雨量200mm以上;下雪为30mm以上;(1)风速达到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样品报送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样品归属权属发包人。其它主要材料应使用的品质良好的合格产品.采购前应向业主提供不少于三个同等质素的样版供选择.承包人提供的样版应该与投标文件的品质和价格相符发包人在招标时指定材料、设备、构配件品牌、规格、型号的,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指定的的中上等档次进行采购,采购前须将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样品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方可进场,若承包人擅自更改材料、设备、构配件品牌、规格、型号或以次充好、高价抵档及未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不得进场,已施工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供货要求,所有材料、设备、成品等,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品牌要求(招标文件有建议材料品牌的,必须与建议的材料品牌表一致)。若原有规定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张或有更好的选择,则承包人可提交使用替代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的建议给发包人考虑,发包人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在获得批准之前,替代的建议不能实行。获发包人批准的建议不能增加任何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增加费用的要求已获得发包人认可。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批准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需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发生的所有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内或已让利。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需求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1)如投标报价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0.1变更的范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在工程结算时付清。10.4.2变更估价程序(4)本工程的措施项目项目措施费,可计量部分按实计算;不可计量部分,包干。(3)如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以相关定额及材料价格为基数下浮计算单价,下浮率为中标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2)如投标报价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各施工时期当地信息价的价格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各施工时期市场价格询价确认方式执行。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如施工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发布了有关工程物价涨落调价指导文件,按指导文件精神和要求执行,其他均不予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10.8暂列金额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按照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和要求,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管理费及不可预见费等。此费用经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确认后为此清单项目结算单价。采用综合单价的项目,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双方另行协商。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且收到承包人履约保函15天内。该资金划拨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款审批表、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复印件。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10%。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税率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税率实行,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
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作扣回。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监理、发包人、设计确认的竣工图进行计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4)工程完工、初步验收通过后二十八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3)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支付,按月统计完成的工程量(扣除暂列金、暂估价)的70%计算,提交确认后十四天内支付;2)施工单位与钢构单位签订采购协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此项费用在钢构工程进行过程中同步分期抵扣,直至抵扣完成为止);1)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支付合同工程的10%为预付款;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付款周期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7)所有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不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一并在结算中结清。6)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两年后无息退还;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备案证并完成项目联合验收,在竣工结算完毕后付至全部结算金额的97%,属发包人原因未能通过联合验收时,协商处理;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同通用条款。(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同通用条款。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同通用条款。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工程延期条款处罚。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3.3投料试车(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十天内全部退出现场,每延迟一天退场罚款10000元。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发包人完成竣工结算付款的期限: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结算价后45天内付清工程结算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如果审计机关依法对本工程实施审计,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工程结算的认定,具有法定约束力。。发包人另行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算,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结算价相差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扣除。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交了合格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有关结算资料后60天内完成初审(不含对数时间)。提交上述资料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后的15天内按修改意见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有关结算资料,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14.2竣工结算审核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留结算款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审定价的3%。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监部门出具正式书面报告之日起计,达到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在取得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委托人规定完成相应手续后,十四天内申请扣除此期间的维修费用并将剩余部分予以支付(无息)。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实际维修费用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七天内向发包人补缴实际维修费用差额。(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保修费并加收10%的保管费后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到达到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在质保期满后,如发生损坏等质量问题时,承包人仍需做好售后服务,并在上述时限内赶到现场,及时处理解决。承包人可收取相应的材料费用及服务的费用。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4)承包人应注意对现有的道路、供水管、排水管、绿化、路灯、电力与通讯设施等进行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损坏,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若不能按要求修复则由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修复,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3)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要确保招标工程外场地清洁及道路畅通,如须使用他方道路,则还必须负责养护、保洁责任,否则责任自负。施工和警示标志明显,因施工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环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组织施工。如违反相关规定,处罚金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经过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其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则需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如果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同意而擅自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或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则发包人将扣减更改部分的造价(该造价按相关综合定额和取费标准计算,不下浮);同时,每擅自更改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0)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各类管理人员,但若监理人经论证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佣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9)承包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中拟定的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能及时地、始终地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在未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之前不得更换。合同签定后,项目负责人、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到位,则监理人不签发开工令,工期不顺延。施工中班子主要成员离开工地应向监理人及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开,擅自离开工地,监理人将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自负,造成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损失的,发包人和建设管理方保留索赔的权利。(8)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劳工时,一律由承包人按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工工资,自觉接受发包人和主管部门的监督,若承包人在本工程内发生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将被作不良记录,上报区招投标管理部门。不论何种原因决不拖欠或克扣劳工工资。否则视同违约,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劳工工资支付原因造成劳资纠纷或由此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停工、集体上访、媒体曝光、聚集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为,对本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先行支付相关费用,解决劳资纠纷,直至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将上述内容在本工程开工的十日内向全体员工张榜公开。如承包人践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7)工程施工过程中(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及时为专业工程(电信、电力管线、电力走廊、煤气、道路绿化、路灯、交通设施等)提供工作面及为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各项配合工作给予方便,承包人应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专业工程穿插施工所需的穿插工作面及工期,由于承包人未能给予专业工程穿插施工,造成总施工工期的延误,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产生的损失。(6)在本工程余泥渣土清运施工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当地市相关管理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保证落实“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办齐排放有关证照,雇请有合格准运证车辆和具备资质的运输企业,设立专职人员管理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运输工作,并对分包单位依法排放余泥渣土、建筑垃圾进行监管。因违反本款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因违反余泥渣土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严重程度,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5)场内土方开挖时,承包人向发包人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的书面批复进行调配平衡,不得任意处置,多余土方由承包人自行安排外运,竣工退场时必须清理施工现场,并达到发包人要求;若承包人未及时外运,则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外运,所需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付。
(17)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否则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15)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等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须无条件参加每周的工地例会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重要会议。(16)本工程承包人通过现场考察,提出具体施工方案,在工程施工期间或质量保修期内,若因承包人责任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要充分考虑最不利因素影响而采用的施工方案所需的费用)。(14)如果承包人没按施工方案中的人力投入计划投入人力,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检查发现的,即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13)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中的机械设备投入计划投入机械设备,监理人或发包人将书面告知限期整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12)承包人派往现场的管理人员若因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或严重失职等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连带法律责任。(11)现场施工时,施工员(技术员)不在施工现场不得施工,否则发包人可随时要求停工,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拖延修复工作的开始日期达30日以上;(1)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经监理、业主批准的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人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财务扣款依据(无需承包人签认或同意),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中扣除。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8)承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有关履约担保的约定,及时按约定的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提供履约担保的。(7)承包人拖延完工而可偿付的误期赔偿费已达专用条款约定最高限额的。(6)进度计划未表明有停工而且监理工程师也未授权停工,但承包人停止施工时间持续达28天或累计停止施工时间达42天的;(5)承包人未能在规定的开工期限内开工,经监理工程师催告后的28天内仍未开工的;(4)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3)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本合同中约定的恶劣气候和不利物质条件。。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赔偿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9)承包人未能遵守本合同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转包工程、违法分包或未经许可擅自分包工程的。
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20.3争议评审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
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的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相差超过30%),如发现承包人的存在上述情况,应在中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对综合单价作合理调整,承包人不得拒绝。21.2关于不平衡报价约定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价与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的结算价相差超过±5%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扣除。21.1关于结算规定21.补充条款(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人在进行每一项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电气、脚手架搭拆、吊装作业、密闭空间的危险作业施工前,必须向经监理公司确认后再施工。发包人和监理公司将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独立的、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类似的安全检查,任何类型的现场安全检查完毕后,发包人或监理公司将在认为必要时向承包人发出相应的安全问题报告,承包人在接收到该报告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承包人收到该报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将处罚壹仟元人民币/每次(1000.00元/每次)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承包人所有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应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和作为在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指导。承包人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工人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施工,将由处罚壹仟元人民币/每次(1000.00元/每次)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施工现场布置及施工物流通道须按照业主要求设置,在施工前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人有责任保持整个现场和建筑物环境的清洁和卫生,不得污染厂内外道路,并获到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政府相关部门满意;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必须满足发包人的现场管理制度。承包人中标后应立即配合招标人展开场平及临时设施的工作,积极配合业主取得施工许可证;21.3关于安全文明管理规定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对承包人的以下行为,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将进行安全文明违约金处罚,额度见下表
类别 | 编号 | 不安全行为 | 处罚金额(元) | 备注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1 | 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2 | 施工现场不穿安全鞋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3 | 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2米至5米) | 2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4 | 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5米以上) | 4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5 | 高粉尘、烟雾作业不带防护口罩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6 | 使用电气设备时未穿带绝缘保护者 | 2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7 | 切割作业不带防护镜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8 | 焊接作业不使用防护面罩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9 | 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提供以上相关劳保用品将被处罚 | 200~5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10 | 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更新被损坏的劳保用品将被处罚 | 2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1 | 现场随地大小便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2 | 施工现场积水或施工垃圾未及时处理的 | 1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3 | 在现场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4 | 没有在指定地点生火、做饭、洗澡、洗衣等行为不佳者 | 1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5 | 现场施工时打赤膊、穿短裤、穿拖鞋、睡觉、追逐打闹争吵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6 | 没有在指定地点吸烟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7 | 在现场中午酗酒者 | 4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8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 | 2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9 | 不听从业主、监理以及总承包商的主管人员教育/指示者 | 100~5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10 | 在厂区里席地睡觉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1 | 无证操作机械/电气设备者 | 2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2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机械/电气设备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3 | 现场无证驾驶车辆者 | 2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4 | 接线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5 | 私自接拆电气线路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6 | 没有遵守现场车辆(机动和非机动)管理规定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7 | 没有断电而移动机械/电气设备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8 | 生拉硬拽电缆/电线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9 | 没有使用正确的工具或以普通物料充当工具干活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10 | 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等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并拒绝整改,将被处罚 | 1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1 | 高空作业没有使用梯子上下者(沿结构/构件攀爬) | 1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2 | 向上、向下抛物者 | 1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3 | 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而未复原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4 | 胡乱丢弃/摆放/堆放物品/物料/工具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5 | 堵塞紧急出口或消防通道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6 | 使用不正确的工具/机具工作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7 | 没有得到主管人员安排,野蛮施工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8 | 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野蛮指挥工人施工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9 | 在业主/监理下达停工令后仍在施工者 | 2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0 | 使用易燃液体进行清洁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1 | 使用无齿锯打磨铁件或切割木块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2 | 未经过允许,私自乱动现场已经安装的设备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3 | 使用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没有按照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4 | 承包人没有提供相应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将被处罚 | 1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5 | 承包人没有业主批准,私自开启园区设备/设施 | 2000 | |
5. 动 火作业 | 501 | 无特殊工种上岗证和动火证的施工者 | 500 | |
5. 动 火作业 | 502 | 动火作业时旁边(3米处)没有放置灭火器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3 | 动火作业时,没有保证汽瓶的安全距离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4 | 动火作业时没有将周围的易燃物(四周10米范围以及上下)清理干净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5 | 移动汽瓶时,使用脚蹬踏滚动汽瓶者(无论是满瓶还是空瓶)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6 | 动火作业时违反相关防火程序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7 | 没有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拆除现场消防设备/设施者 | 500 | |
5. 动 火作业 | 508 | 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没有使用回火器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09 | 动火作业完毕后不按安全规定堆放气瓶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10 | 动火作业时附近(若焊渣溅落时,包括正下方)没有设置监护人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11 | 动火作业时,将乙炔气瓶平放倒地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12 | 使用氧气乙炔时,气瓶没有使用支架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13 | 使用高压氧气做吹扫者 | 100 | |
5. 动 火作业 | 514 | 承包商没有或提供的现场施工用动火作业设备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将被处罚 | 1000 | |
6. 现场治安 | 601 | 在现场上,遇事不按正常渠道解决,聚众闹事起哄的为首者 | 500 | |
6. 现场治安 | 602 | 在现场打架斗殴吸毒者 | 200 | |
6. 现场治安 | 603 | 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包括饮酒后上班) | 100 | |
6. 现场治安 | 604 | 拒绝报告目击事故者 | 100 | |
6. 现场治安 | 605 | 盗窃财物者 | 500 | 交保卫部门处理 |
6. 现场治安 | 606 | 故意破坏现场他人财物者 | 200 | |
6. 现场治安 | 607 | 违反当地治安管理规定,被警察/武警处理者 | 200 | |
6. 现场治安 | 608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 | 200 | |
6. 现场治安 | 609 | 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者 | 200 | |
6. 现场治安 | 610 | 未经过正当手续,私自潜入车间,操作车间设备/产品者 | 500 | |
6. 现场治安 | 611 | 私自窜进入车间里,操作车间工具、设备以及产品者 | 500 | |
7. 环境保护 | 701 | 承包人没有经过业主批准,私自将建筑施工废弃物堆放在厂区(厂区内,施工区域外),并拒绝清理 | 1000 | |
7. 环境保护 | 702 | 承包人施工中污染厂区道路,并拒绝清理 | 500 | |
7. 环境保护 | 703 | 承包人没有经过业主批准,私自向招标人厂区底下管网排污水,造成园区污水处理系统损坏者 | 1000 | 交环保部门处理 |
7. 环境保护 | 704 | 承包人在厂区内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 | 1000 | |
7. 环境保护 | 708 | 施工车辆进出现场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冲洗 | 500-1000 |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13:信访举报指南附件12:廉洁规定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14: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协议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7: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附件8:
担保人:(盖单位章)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年月日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预付款担保附件9: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传真:电话: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承包人):支付担保附件10:年月日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四、代偿的安排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五、保证责任的解除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免责条款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八、保函的生效(2)向人民法院起诉。(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七、争议解决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传真: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章)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1:材料暂估价表附件11:年月日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设备购买和市场经济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从业的各项规定。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与合同对方主体签订的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有效规范员工的廉洁从业,维护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特约定如下:廉洁规定附件12: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为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各方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受理范围受理范围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共同推进廉洁广汽商贸建设,我们欢迎大家对广祐物流所辖党支部、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纪线索请向广祐物流纪委检举控告。信访举报指南附件13合同对方主体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权给予其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方工程建设或其他市场经济活动的投标范围;给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合同对方主体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取消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举报须知举报须知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二、依法应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一、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举报电话:(020)36100891、32278503、34688653举报方式举报方式二、提倡署名举报,鼓励署真实姓名、准确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据的实名举报。对认定为实名举报的,优先办理,及时回复。一、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问题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协议书附件14广汽商贸纪检监察部(邮编:510620)来信来访: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88号圣丰广场40楼网络举报:https://3161.gagc.com.cn举报邮箱:jubao@gacbusiness.com.cn、gul@@gacbusiness.com.cn
2.甲方安全生产责任1.项目信息在乙方提供(承包)甲方的生产服务、维保服务、工程项目过程中,为进一步促进甲乙双方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良好的作业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信的原则,经友好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项目基本信息表 | |||
合作业务描述 | |||
主要作业区域 | |||
危险点 | £动火作业 £临时用电 £高空作业 □密闭作业 £动土作业 £吊装作业 £其他 | ||
乙方现场负责人 | 乙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 ||
人员信息 | 填写说明:填写人数,是否涉及特种设备人员 | ||
车辆信息 | 填写说明:填写涉及车辆的种类及数量 | ||
设备信息 | 填写说明:填写涉及设备的种类及数量 |
2.6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等工作,提供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培训资料。2.5甲方工作人员进入服务项目开展区域时,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2.4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有关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2.3乙方发生事故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实施救援,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2介绍甲方对外来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要求,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周边情况,以便乙方明确该服务项目安全、综治要求及安全防范范围。2.1审查乙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有效证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械安全防护设施及检测情况等。
3.1.3乙方对所承接服务项目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负全面责任。3.1.2乙方在甲方从事服务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接受甲方监督。3.1.1乙方必须具备承揽本服务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及相关资质。3.1总则3.乙方的安全生产责任2.7甲方有权在服务项目结束时,对乙方业务开展的安全综治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方考核。
3.2.3乙方必须保证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并保证使用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3.2.2乙方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法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乙方应在作业前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案。3.2.1乙方必须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必须针对作业项目的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生产安全管理。3.2生产安全方面3.1.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甲方报告,并积极开展救援工作。3.1.4乙方应主动做好安全、综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积极完善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明确项目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交有关的安全资质和安全操作规定供甲方备案。
3.3消防安全方面3.2.8原则上乙方不得中途更换作业人员,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更换作业人员,需提前告知甲方,并对新更换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培训。3.2.7乙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3.2.6乙方应对本单位人员(包括其雇佣的人员、随同乙方人员进入的人员等)在进入甲方厂区工作前进行安全教育,并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乙方安全培训内容应涉及: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高空作业/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密闭作业/用电注意事项/作业中使用的工具/设备操作方法、甲方相关安全规定、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应急联络等事项,并向甲方提供培训记录。3.2.5乙方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其正确使用。3.2.4乙方应要求本单位人员严禁危险作业,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不良行为。乙方在甲方厂区作业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瞒报、谎报和漏报。
3.3.6乙方在甲方厂区如需搭建易燃设施或存放危险物品,须经甲方特别批准后方可实施。3.3.5乙方应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其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配合甲方的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3.3.4甲方厂区严禁吸烟(甲方设置的吸烟区除外)。3.3.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制止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章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督促乙方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因乙方消防安全管理不当产生火灾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3.3.2乙方应按照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交甲方备案。3.3.1乙方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运输车辆的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按规定购买保险的凭证复印件进行备案。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作业的行驶证、驾驶证等资料必须合法有效,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保险。3.4.2甲方提供给乙方有关运输安全知识培训资料,乙方应开展培训教育。3.4.1甲方安全部门及对应的业务部门有权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运输作业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甲方监管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对其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车辆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进行整改,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3.4交通安全方面3.3.8乙方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火警)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人员。3.3.7作业场所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封闭、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3.5.2乙方应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培训,督促其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设备或者停止使用防护用品。3.5.1乙方应当按照法规要求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3.5职业健康方面3.4.6进入甲方厂区作业的运输车辆超过十辆时,乙方应派专人到作业场所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4.5乙方应督促其驾驶人员落实“三检”工作,确保车辆安全。3.4.4乙方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对运输作业进行有效管理。督促其员工严格遵守厂区规定及作业标准书,驾驶车辆前和驾驶车辆过程中禁止饮酒或食用带酒精、麻醉成分的食品。
3.6施工安全方面3.5.7乙方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乙方如若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5.6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乙方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3.5.5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3.5.4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合法用工,严禁使用未成年工、有职业禁忌、患有妨碍工作病症的人员。3.5.3乙方不能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或有毒有害岗位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的作业。
3.6.6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无证或机电、设备操作技术不过关的人员上岗。3.6.5乙方必须确保其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带好安全帽,严禁工人穿拖鞋、硬底易滑鞋等不适宜鞋类及穿背心、无袖衫等不适宜衣物(含赤膊情况)上班。3.6.4乙方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的人员,年满十八周岁且身体健康。老、弱、病、残、孕以及施工人员的家属、小孩不得进入甲方厂区。否则产生一切后果均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6.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熟知、掌握本工种的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3.6.2乙方进入甲方厂区施工,要建立安全施工管理架构或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队伍进行管理,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现场施工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施工前教育及检查)。3.6.1乙方需要进入甲方厂区施工,需填写《工程项目申报表》,经甲方审核批准后,并经过甲方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能入场施工。
3.7.2乙方使用的特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并按规定进行复审。3.7.1乙方在承租区域的装修和设备安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凡涉及国家规定需要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7电气、设备安全方面3.6.9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人员不得在甲方厂区内住宿、搭建临时建筑或存放物料,不得进行炊事活动。3.6.8当作业内容可能危及到现场人员安全时,乙方应采用防护设施围闭作业现场,并张挂醒目的警示标志牌。3.6.7乙方施工人员禁止进入非施工规划区域内。
3.8.3乙方应教育工作人员保护厂区设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存在恶意破坏行为,向甲方交纳违规教育金。3.8.2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因劳资纠纷(如拖欠、克扣员工工资等)而引起的综治事件等,乙方应妥善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对甲方造成影响的,赔偿甲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甲方的负面影响。3.8.1乙方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自己员工的普法教育,其所属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治安管理规定,杜绝黄、赌、毒、聚众闹事等治安案件的发生。3.8综治维稳方面3.7.4乙方确因生产需求,需要增加设备及电气线路,必须提前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告知原因、设备名称、设备功率、安装位置等报甲方审核,经甲方批准同意,才能进场安装施工。3.7.3乙方应在电气线路允许负载范围内使用电器设备,禁止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若私自接线,甲方有权直接拆除或停止供电责令乙方自行拆除,该行为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9.4在甲方厂区作业期间,乙方必须做好治安保卫工作,保证乙方人员无实施违法行为,乙方的公私财物自行负责保管。3.9.3乙方人员需长期进入甲方厂区作业,应按照甲方规定办理出入证,自觉接受甲方保安检查后,凭证出入。出入证有效期至该作业人员的工作任务结束。工作任务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交回出入证。作业期间,乙方人员被乙方除名、辞退或调走,必须在24小时内交回出入证。3.9.2乙方人员发生盗窃甲方及其他工作单位财物行为的,甲方有权按照所盗窃物资价值的1~3倍金额进行违约处罚,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3.9.1乙方的作业人员原则上在所属的工作区域活动,未经甲方允许,禁止进入甲方其他车间、场所及与作业无关的场所,做与作业内容无关的活动。3.9安保管理方面3.8.4员工发生纠纷时,涉及乙方员工的,乙方应安排管理人员现场处理,做好员工间的协调工作。严禁打架斗殴,如出现该情况,甲方将涉事人员驱离出厂区,并报派出所进行处理。
3.10.4乙方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承担侵权责任。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对甲方区域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应赔偿甲方的损失,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0.3禁止将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绿化带及下水道,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3.10.2乙方应定期监测由其生产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应限期采取治理措施以达到标准要求。3.10.1乙方要确保在甲方厂区的活动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规定和有关要求,并遵守甲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汇编》的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要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甲方对环境保护的承诺。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特别是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物要做好防泄漏、防污染的工作。3.10环保方面3.9.5乙方在甲方非正常工作时间需要加班的,须提前一天向甲方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加班工作。
4.3乙方在进行每一项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电气、脚手架搭拆、吊装作业、密闭空间的危险作业施工前,必须经监理人确认后再施工。4.2甲方和监理人将对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独立的、或与乙方联合进行类似的安全检查,任何类型的现场安全检查完毕后,甲方或监理人将在认为必要时向乙方发出相应的安全问题报告,乙方在接收到该报告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乙方收到该报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有检查出的不安全行为和环境进行整改,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壹仟元/每次(1000.00元/每次)向乙方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4.1乙方所有进入工地的工作人员应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安全教育和作为在现场的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乙方安排没有接受安全教育的工人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施工,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壹仟元/每次(1000.00元/每次)向乙方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4.相关违约缴交违规教育金规定3.10.6乙方人员要注重文明卫生,保持工作现场的干净整洁。3.10.5乙方在生产经营中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后方可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作业,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有效期按业务合同期限执行,如续签业务合同后,此协议书应重新签订。6.有效期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争议处理4.5对乙方的以下行为,甲方和监理人的现场管理机构将收取安全文明违约金,违约金额度见下表:
类别 | 编号 | 不安全行为 | 违约金金额(元/人/次) | 备注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1 | 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者、戴安全帽不系帽带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2 | 施工现场不穿安全鞋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3 | 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2米至5米) | 2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4 | 高空作业不带、或不使用安全带(5米以上) | 4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5 | 高粉尘、烟雾作业不带防护口罩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6 | 使用电气设备时未穿带绝缘保护者 | 2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7 | 切割作业不带防护镜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8 | 焊接作业不使用防护面罩者 | 5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09 | 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提供以上相关劳保用品将被处罚 | 200~500 | |
1、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 110 | 承包人不为自己的现场工人更新被损坏的劳保用品将被处罚 | 2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1 | 现场随地大小便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2 | 施工现场积水或施工垃圾未及时处理的 | 1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3 | 在现场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4 | 没有在指定地点生火、做饭、洗澡、洗衣等行为不佳者 | 1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5 | 现场施工时打赤膊、穿短裤、穿拖鞋、睡觉、追逐打闹争吵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6 | 没有在指定地点吸烟者 | 5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7 | 在现场中午酗酒者 | 4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8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者 | 2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09 | 不听从甲方、监理以及总承包商的主管人员教育/指示者 | 100~500 | |
2、现场安全行为违规者 | 210 | 在厂区里席地睡觉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1 | 无证操作机械/电气设备者 | 2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2 |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机械/电气设备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3 | 现场无证驾驶车辆者 | 2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4 | 接线不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5 | 私自接拆电气线路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6 | 没有遵守现场车辆(机动和非机动)管理规定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7 | 没有断电而移动机械/电气设备者 | 10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8 | 生拉硬拽电缆/电线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09 | 没有使用正确的工具或以普通物料充当工具干活者 | 50 | |
3. 电气/机械/车辆等特殊工种操作 | 310 | 乙方提供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等不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并拒绝整改,将被处罚 | 1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1 | 高空作业没有使用梯子上下者(沿结构/构件攀爬) | 1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2 | 向上、向下抛物者 | 1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3 | 未经许可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而未复原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4 | 胡乱丢弃/摆放/堆放物品/物料/工具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5 | 堵塞紧急出口或消防通道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6 | 使用不正确的工具/机具工作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7 | 没有得到甲方主管人员安排,野蛮施工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8 | 乙方主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野蛮指挥工人施工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09 | 在甲方/监理下达停工令后仍在施工者 | 2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0 | 使用易燃液体进行清洁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1 | 使用无齿锯打磨铁件或切割木块者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2 | 未经过允许,私自乱动现场已经安装的设备 | 5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3 | 使用完危险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没有按照要求存放到指定地点者 | 2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4 | 乙方没有提供相应的现场施工用机械/电气设备/工具,将被处罚 | 1000 | |
4. 施工中不安全行为 | 415 | 乙方没有经过甲方批准,私自开启园区设备/设施 | 2000 | |
5.动 火作业 | 501 | 无特殊工种上岗证和动火证的施工者 | 500 | |
5.动 火作业 | 502 | 动火作业时旁边(3米处)没有放置灭火器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3 | 动火作业时,没有保证汽瓶的安全距离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4 | 动火作业时没有将周围的易燃物(四周10米范围以及上下)清理干净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5 | 移动汽瓶时,使用脚蹬踏滚动汽瓶者(无论是满瓶还是空瓶)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6 | 动火作业时违反相关防火程序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7 | 没有经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拆除现场消防设备/设施者 | 500 | |
5.动 火作业 | 508 | 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没有使用回火器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09 | 动火作业完毕后不按安全规定堆放气瓶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10 | 动火作业时附近(若焊渣溅落时,包括正下方)没有设置监护人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11 | 动火作业时,将乙炔气瓶平放倒地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12 | 使用氧气乙炔时,气瓶没有使用支架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13 | 使用高压氧气做吹扫者 | 100 | |
5.动 火作业 | 514 | 承包商没有或提供的现场施工用动火作业设备不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将被处罚 | 1000 | |
6.现场治安 | 601 | 在现场上,遇事不按正常渠道解决,聚众闹事起哄的为首者 | 500 | |
6.现场治安 | 602 | 在现场打架斗殴吸毒者 | 200 | |
6.现场治安 | 603 | 在工作时间(饮酒)赌博(包括饮酒后上班) | 100 | |
6.现场治安 | 604 | 拒绝报告目击事故者 | 100 | |
6.现场治安 | 605 | 盗窃财物者 | 500 | 交保卫部门处理 |
6.现场治安 | 606 | 故意破坏现场他人财物者 | 200 | |
6.现场治安 | 607 | 违反当地治安管理规定,被警察/武警处理者 | 200 | |
6.现场治安 | 608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 | 200 | |
6.现场治安 | 609 | 违反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者 | 200 | |
6.现场治安 | 610 | 未经过正当手续,私自潜入车间,操作车间设备/产品者 | 500 | |
6.现场治安 | 611 | 私自窜进入车间里,操作车间工具、设备以及产品者 | 500 | |
7. 环境保护 | 701 | 乙方没有经过甲方批准,私自将建筑施工废弃物堆放在厂区(厂区内,施工区域外),并拒绝清理 | 1000 | |
7. 环境保护 | 702 | 乙方施工中污染厂区道路,并拒绝清理 | 500 | |
7. 环境保护 | 703 | 乙方没有经过甲方批准,私自向甲方厂区底下管网排污水,造成园区污水处理系统损坏者 | 1000 | 交环保部门处理 |
7. 环境保护 | 704 | 乙方在厂区内随意丢弃垃圾、污染环境 | 1000 | |
7. 环境保护 | 708 | 施工车辆进出现场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冲洗 | 500-1000 |
7.5甲方与乙方签订《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协议书》后,乙方要对甲方负安全生产责任,因乙方或乙方与其他“经济合作者”签订租赁或合作合同的公司,在甲方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综治、环境保护事故责任,均由乙方负责及赔偿。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如实地向甲方报告,否则,由于迟报、漏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7.4乙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事项,甲方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不符和甲方要求或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可对其存在的隐患先行整改,整改费用在乙方业务费用中扣处。如可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和甲、乙双方人员和其他人员伤亡事故的,甲方将会终止乙方的合作,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7.3乙方进入甲方公司内作业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并接受甲方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7.2甲方与乙方“签订经济合作合同”后,因乙方人员责任造成甲方管理区域内发生的抢险救灾、善后处理、违章处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产生的费用,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第6条争议处理方式解决。7.1乙方进入甲方公司内作业前,必须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要有委托授权书)签订甲方《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环境保护协议书》,并明确作业现场责任人。7.其他
签字代表:签字代表:(盖章)(盖章)甲方:乙方:7.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7.7乙方人员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定。除有明确处理规定外,其他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甲方根据事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酌情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送公安机关处理。7.6乙方必须要对本单位派驻甲方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遵章守法、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文明生产等方面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员工要进行撤换,甲方亦有义务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方现场部门科长:乙方现场安全综治负责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甲方现场部门部长:乙方现场项目经理: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
日期:2022年9月招标代理单位: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单位: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招标公告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
二、招标单位: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项目代码:2017-440115-54-03-001527一、工程名称: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017-440115-54-03-001527)批准,并且图纸和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现对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招标公告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施工总承包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和交通局(企业投资类项目)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联系人:梁工、刘工、薛工联系电话:020-37860752、020-37860756招标代理机构: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20-31159982
三、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中国铁建环球中心5栋4楼联系电话:020-39910644备案管理机构: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E栋3楼监督电话:020-39053237
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工程,建设内容主要有:包括总图工程、所有子项的土建施工,给排水,以及所有的照明用电、消防用电、防雷和变配电工程等施工,具体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为准。招标内容:2、本次招标规模:建设内容为两栋二层坡道仓库、一栋单层仓库等(二层仓库单层层高12米,单层仓库层高24米)。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只设一个标段。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最高投标限价:四、项目概况:本项目占地面积约4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0000平方米,最大单体建筑面积约23000平方米,场地等级为二级。建设内容为两栋二层坡道仓库、一栋单层仓库等(二层仓库单层层高12米,单层仓库层高24米)。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371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约27000万元。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1、公告发布日期(含本日):2022年月日时00分至2022年月日10时00分七、公告发布日期、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与开标时间:六、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4、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6998.107223万元。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如有)、招标澄清文件(如有)、招标图纸、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如有),完成广汽商贸南沙国际汽车产业园项目一期二阶段工程施工招标图纸包含内容(具体招标内容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格书为准)。
5、投标人通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详见: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3、开标开始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截止时间:2022年月日10时00分。2、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2年月日00时00分;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3、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国家法律经营。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九、投标人合格条件: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告一并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发布。招标文件一经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发布,视为发售给投标人,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网站下载。八、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③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仅限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不得跨省执业。项目负责人使用有效期内的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打印建造师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再上传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平台,上传件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②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注:①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51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延期的通知》(粤建许函〔2021〕849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4、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10、资格审查前,投标人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内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9、关于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7、专职安全员须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6、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要求为:具备建筑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5、项目负责人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十、资格审查方式:注:未在招标公告第九条单列的资审合格条件,不作为资审不合格的依据。注:因联合惩戒措施表述存在细微差别,惩戒措施与上文不完全一致但措施内容相同的,也应属于被限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12、投标人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被限制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广州”https://credit1.gz.gov.cn/sgs/sgsXkNew公布的“失信黑名单”为准。不包含限制参加财政投资工程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11、投标人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如不同投标申请人出现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十五、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十四、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若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要求取自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的,则投标人选择平台中记录的该部分上传件将被视为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需重复提交(类似工程业绩需提供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评标委员会对该部分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上传件为依据。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以上资料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应及时维护其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登记的信息及上传件,确保各项信息及上传件在有效期内。十三、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十二、满足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名或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名时为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十一、资格审查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和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十九、《投诉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按国家、省、市及南沙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十八、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同时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计价规范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编制投标文件时间,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十七、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使用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本公告与范本内容不同之处均以下划线标明,所有标明下划线部分属于本公告的组成部分,同其他部分具有同样的效力。十六、本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www.gzggzy.cn)、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http://zbtb.gd.gov.c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ebpubservice.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地址: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沙仔北路9号异议受理电话:020-31159982
5.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形的;3.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2.在中标工程中不执行质量、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1.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特别提示: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拒绝3年内参与招标人后续工程投标。(注:自招标人发出通知之日起计):
2022年9月日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8.存在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7.中标人在递交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完成期间,所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6.未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规定执行,被行政监管部门通报或处罚的;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本公司就参加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投标人声明附件一: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1)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7)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6)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14)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3)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2)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23)被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在“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22)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19)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本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施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通过本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包劳务或使用自有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声明企业:特此声明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十、如果本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附件二: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企业公章)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签字:
施工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表 | ||||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职称 | 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 |
1 | 技术负责人 | |||
2 | 土建工程师 | |||
3 | 电气工程师 | |||
4 | 造价工程师 | |||
5 | 资料员 | |||
6 | 施工员 | |||
7 | 质量员 | |||
... | ... | |||
备注:1、“岗位”要求(除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外)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在本表备注中明确提出,如:拟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电气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质量工程师、计划合同管理工程师、资料员、施工员、材料管理工程师、后勤管理人员等。以上项目管理团队人员信息将由交易系统提取后供各相关单位在履约时比对、查核。2、投标人应根据本表备注中的“岗位”要求,填写本表“岗位”栏和相关人员“姓名”、“职称”和“职称证书编号”栏。“职称”栏填“高级”、“中级”、“初级”或“无”;无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无”;同时具备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的,“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编号”栏填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内容后,投标登记方能成功(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3、如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拟投入的项目管理团队进行评审的,如相同岗位投入人员姓名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本表中姓名为准;投标人提供的团队人员职称或资格(含证书编号)情况与本表不一致的,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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