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迎春东路加装道路钢护栏、车辆违停取证设备及党校卡口、湾竹塘红绿灯升级改造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9年08月20日
采购方: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甲方)
供货方:湖南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2019年7月24日进行的安财采计【2019】105号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甲乙双方就设备采购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合同标的
设备清单、工程量清单以该项目投标文件清单为准(附后);
第二条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方式
1、交货地点: 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2、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
第三条合同金额及结算方式
1、合同总价款:(中标总价格)共计人民币贰佰捌拾壹万捌仟陆佰柒拾元整(¥2818670.00);
2、结算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款总额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于一年的质保期 满后全额支付;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
第四条 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 乙方提供的货物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 乙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第五条验收
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书面异议,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或交付使用后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甲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验收意见。
第六条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乙方在交付使用 后7 天应负责本 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乙方必须对甲方相关 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给予一年的免费质保期(人为损坏或自然灾害损坏除外);质保期内,乙方应按投标承诺的24 小时内上门服务。
第七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付货物 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延期交付不超过30 天的,应向甲方偿付延期交付部分货物总金额1%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乙方延期交付超过3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延期交付金额2%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假一罚十),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处理,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2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项1% 的违约金。
4、甲方验收合格后5 天内按合同约定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缴纳滞纳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并签发验收单的,由甲方支付延期验收货物的违约金。
6、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依法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讼;
第十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政府采购办备案一份,代理机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安化县公安局交警察大队 乙方:湖南京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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