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魏县2019年小麦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北省
发布时间
2019/09/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b2019093260020118
预算金额232.2万元
招标公司魏县农业农村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霍春玲0310-3621919
中标公司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北宏瑞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魏县2019年度小麦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
项目编码:HB2019093260020118
项目联系人:霍春玲
项目联系电话:0310-3621919
采购人:魏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邯郸市魏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0-3621919
代理机构: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69号恒亿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132003598
开标时间:2019年10月09日14时00分
预算金额:232.2万元
拟定的唯一供货商名称及地址:
供应商名称:一标段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二标段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4号楼801室 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309国道张达桥北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说明:采购小麦种和包衣。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藁优5766”, 每亩75元,共12693亩,预算金额:95.1975万元;二标段:“师栾02-1”, 每亩75元,共18267亩,预算金额:137.0025万元。
采购单一来源的原因: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及相关说明:一标段 :“藁优5766”是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优质小麦新品种,2014年通过河北省审定,编号为冀审麦2014002,2014年通过国家审定,编号为国审麦2007016;同时被农业部核准为国家品种产权保护品种,保护公告号为CNA20140608.6.,种子经营权由河北宏瑞有限公司独家买断。二标段:“师栾02-1”是河北师范大学、栾城县原种场选育的优质小麦新品种,2004年通过河北省审定,编号为冀审麦20004009号,2007年通过国家审定,编号为国审麦2007016;同时被农业部核准为国家品种产权保护品种,保护公告号为CNA20040378.8,种子经营权由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独家买断,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把邯郸、邢台区域的经营销售权独家授予了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专家论证,上述两个标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备品种单一来源的唯一性,特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备注:
项目编码:HB2019093260020118
项目联系人:霍春玲
项目联系电话:0310-3621919
采购人:魏县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地址:邯郸市魏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0-3621919
代理机构:河北安祥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69号恒亿大厦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15132003598
开标时间:2019年10月09日14时00分
预算金额:232.2万元
拟定的唯一供货商名称及地址:
供应商名称:一标段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二标段拟定唯一供应商名称: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河北宏瑞种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98号东城国际4号楼801室 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309国道张达桥北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说明:采购小麦种和包衣。本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藁优5766”, 每亩75元,共12693亩,预算金额:95.1975万元;二标段:“师栾02-1”, 每亩75元,共18267亩,预算金额:137.0025万元。
采购单一来源的原因: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原因及相关说明:一标段 :“藁优5766”是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优质小麦新品种,2014年通过河北省审定,编号为冀审麦2014002,2014年通过国家审定,编号为国审麦2007016;同时被农业部核准为国家品种产权保护品种,保护公告号为CNA20140608.6.,种子经营权由河北宏瑞有限公司独家买断。二标段:“师栾02-1”是河北师范大学、栾城县原种场选育的优质小麦新品种,2004年通过河北省审定,编号为冀审麦20004009号,2007年通过国家审定,编号为国审麦2007016;同时被农业部核准为国家品种产权保护品种,保护公告号为CNA20040378.8,种子经营权由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独家买断,河北敦煌种业有限公司把邯郸、邢台区域的经营销售权独家授予了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专家论证,上述两个标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具备品种单一来源的唯一性,特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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