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3〕1号赣财购投诉〔2023〕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1/13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赣财购投诉〔2023〕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中昆绿色防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投诉人1: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相关当事人: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371号07层7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11月3日开展。投诉人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结果公示显示,其中中标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规格型号是“定制”(详见附件3)。但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一、“采购需求”中设置了核心产品及《招标文件》第四章二、“采购需求中的参数要求”此核心产品需要出具“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此核心产品在产品参数中明确要求需要提供五份检测报告)。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检测报告造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其投标应无效,且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对中标供应商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检测报告进行真伪查询和判别,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称:
我中心(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受理安徽中昆绿色防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后,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调查权,故根据现有材料(附件1、2、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是由“一、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二、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三、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四、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五、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组成的集成系统,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已经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基本参数全部作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己经认定其投标响应有效。
相关当事人称: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指出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是由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以及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等五种软件硬件的组合产品,相应的设备均有对应的设备型号,考虑到是多种设备组合成一整套系统所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明确了该设备的型号为定制。并且针对所列的五种设备对应的检测报告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文件中一一提供,现附上对应的检测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检测报告造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投标时提供了编号为NZJ(2018)RJ10367Z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测物联网监测预警系统的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3日向该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发送了《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函证明该份检测报告真实存在;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能查询到编号为NZJ(2018)RJ10367Z的检测报告。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
二、项目名称: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中昆绿色防控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被投诉人1: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绿地南昌国宾办公2幢5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东二路
相关当事人: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街道东岗东路1371号07层701室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博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江西省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江西省全国农作物病虫疫情监测分中心(省级)田间监测点建设项目(一包)(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采购,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10月11日发布,采购活动于2022年11月3日开展。投诉人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
招标项目(项目编号:JXBC-GC20221006-1)结果公示显示,其中中标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规格型号是“定制”(详见附件3)。但在《招标文件》第四章一、“采购需求”中设置了核心产品及《招标文件》第四章二、“采购需求中的参数要求”此核心产品需要出具“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有CNAS或CMA标识的检测报告”(此核心产品在产品参数中明确要求需要提供五份检测报告)。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检测报告造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其投标应无效,且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对中标供应商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检测报告进行真伪查询和判别,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称:
我中心(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受理安徽中昆绿色防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后,由于采购代理机构不具备行政调查权,故根据现有材料(附件1、2、3)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本项目“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是由“一、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二、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三、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四、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五、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组成的集成系统,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需求响应/偏离表已经对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技术需求基本参数全部作出完全响应并提供了相关检测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甘肃元峰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己经认定其投标响应有效。
相关当事人称: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中明确指出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是由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平台、虫情信息自动采集传输系统、生态远程实时监测系统、小气候信息采集系统以及孢子信息自动捕捉培养系统等五种软件硬件的组合产品,相应的设备均有对应的设备型号,考虑到是多种设备组合成一整套系统所以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明确了该设备的型号为定制。并且针对所列的五种设备对应的检测报告我公司已经在投标文件中一一提供,现附上对应的检测报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
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主要是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控物联网系统”的检测报告造假,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的问题。经查,相关当事人投标时提供了编号为NZJ(2018)RJ10367Z的农作物病虫害实时监测物联网监测预警系统的检测报告。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3日向该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发送了《关于协助核实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函》,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函证明该份检测报告真实存在;且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能查询到编号为NZJ(2018)RJ10367Z的检测报告。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招标文件及相关答复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采购人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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