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电子床头卡)
金额
82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8/09/1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2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彭友琳0592-7197055
公告正文
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电子床头卡)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第三医院

乙方北京鑫丰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12]GWCG[TP]2018002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电子床头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合同附件:厦门市第三医院医护患呼叫信息系统(电子床头卡)项目采购标的设备清单(见纸质版)}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平板显示设备 平板显示设备 1 国内 820000 820000 南格 XN-C
合计: 82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元整元(¥82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2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纸质版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甲方如指定由收货单位(人)接收货物,则甲方同意对收货单位(人)的接收、拒收、书面拒收意见等行为负责。(2)接收流程:①采用送货上门和自提方式交货的,在乙方交付货物时,甲方应立即对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验收。对于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可以拒收,但应在当日内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拒收的理由,否则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签收货物后又拒绝接收、管理货物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应当承担货物送至本合同约定收货地点后的一切风险。对于以送货上门方式交货,甲方拒收货物的,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暂时性保管。②采用代办托运方式交货的,自货物运达之日起两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进行验收。甲方如有异议的,应自货物运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但甲方在此期间对货物负有无偿保管义务。乙方应在接到异议后及时进行处理,经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异议属实,则应当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直至验收合格;经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异议并非乙方责任,则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准,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鉴定期间货物可由甲方无偿保管。如在货物交付后七日内,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货物验收合格。甲方的异议被乙方接受且乙方同意给甲方调换或修理的,甲方应负责按乙方同意的运输方式和费用将该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接收人,由此产生的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95 验收后支付95%款项
2 5 一年质保期满以后支付5%尾款。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保期满止。质保期:系统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叁年)。

10、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1)逾期交货的,每日按逾期交货该批设备的设备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的设备总价款的3%。(2)乙方交货物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外包装经双方确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若甲方同意接受,则双方可重新协商合同价款;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应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负责补齐、包换或包修,并承担因修理、更换而支付的费用。(3)如若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未按约定向甲方交付全部货物,经甲方催促后七日内仍未交付,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1% 作为违约金。(4)在乙方送货和乙方代办托运的交货方式中,如因甲方错误告知交货地点和接货人,致使乙方无法按时送达,乙方除不承担任何责任外,还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5)甲方或者乙方委托第三方托运,由于第三方原因造成货物运输时间延长的,乙方不承担迟延交货责任。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每日须按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逾期支付的款项金额的5%;逾期30天仍未付清货款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保留解除本合同的权利。(2)甲方无故拒绝接收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甲方中途退货),视为甲方单方违约,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5%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满足甲方合同需要向任何第三方支付货款、运输费用、加工费等,且甲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不予退还。在乙方收到货款后再交货的交易方式下,甲方拒绝支付货款的,视为甲方无故拒绝接收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的情形,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3)如若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预付款,经乙方催促后 日内仍未支付,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除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 作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缔约过错责任,除赔偿乙方因订立合同支付的费用外,还应承担乙方基于对本合同行为的信耐而发生的费用。(4)甲方在交货日期届满后七个工作日之后未能安排接货的,乙方有权选择停止发货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已交付预付款的,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乙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免除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承担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或乙方办事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系统安装、验收和培训 (1)乙方在为甲方安装南格医护患呼叫系统过程中,承担如下工作: ■安装至验收 (2)甲方在南格医护患呼叫系统安装过程中,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自收到货物后,提前三日通知乙方安排该系统安装; ■甲方安排专人负责协调配合乙方工作人员系统安装工作; ■由于甲方的硬件设施不符合系统安装条件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求自费对硬件设施进行整改直至符合系统安装的条件后继续进行安装施工。 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系统无法安装,乙方不承担系统不能安装所导致延期交付使用的责任。 (3)设备调试完成由乙方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及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未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4)设备投入使用前,由乙方委派工程师到项目现场培训甲方的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体培训事宜在系统设备投入使用前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做详细的培训记录。 14.2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1)系统设备自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免费保修36个月。 (2)系统出现故障,乙方维修工程师在8小时内到场维修,保障服务的快速反应。 (3)免费维修、服务范围限于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坏或故障,不包含因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或意外原因所造成的损坏或故障。乙方对因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或意外原因所造成的损坏或故障的维修为有偿维修,以乙方维修工程师报价为准。 (4)免费保修期过后,为保障售后服务的专业性和高质量,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14.3合同效力及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需要变更合同,需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变更事项,补充协议在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如若双方未就变更事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提出变更方仍应依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2)特别约定: ①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协议。本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对本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订,但是任何补充和修订仅能以协议双方盖章的书面文件形式成立,系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②合同执行过程中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数量予以调整。调整时,相应标的的单价不作调整,合同数量及合同总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 ③如果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发现甲方或甲方的关联公司对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有超期欠款的,乙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待相关超期钱款结清后继续履行。对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在乙方中止履行本合同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支付欠款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所收的预付款等在抵扣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欠款后无息返还甲方。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

甲方: 厦门市第三医院 乙方: 北京鑫丰南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二路2号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1号院1号楼7层703室(园区)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邹海燕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彭友琳
联系方法: 0592-7197055
联系方法: 1520154672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账号: 账号: 0200296409200146312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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