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第三方服务(2022年度)项目(标段二)合同公告
金额
378.23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cg-2022080500052
预算金额392.4万元
招标公司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378.2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805000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管理第三方服务(2022年度)项目(标段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805000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该项目的主要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期内需提交、出具的各基准服务量如下表清单所示,该基准服务量为预估量,最终按照服务期内实际服务量而增减。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4 —— 2023-11-03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以驻场服务和远程服务方式,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提交所有成果,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77207.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说明:合同签订后后1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的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84804.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管理服务满180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的进度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620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待服务期结束后(所有合同约定管理服务任务结束且无任何纠纷)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市评审中心结论予以据实结算,且按要求办理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手续后,支付尾款。实际支付的项目尾款金额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市财政评审中心结论进行结算确定(届时,若财评中心未开展评审并出具结论性文件,则以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确定),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南京鼓楼支行(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259091205108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要求及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 乙方提供的服务需与甲方提出的需求相吻合。 (3) 乙方提供的技术反馈意见需具备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控制可行性等,以便于建设单位按照实际情况执行。 (4) 乙方必须及时响应甲方工作需求,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情况下,乙方须在1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应急情况下,0.5小时内响应甲方的需求。如乙方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达到5次(含)的,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服务资格并终止本合同。 (5)该项目为联合体中标,牵头人必须统筹联合体两方,负责统筹监督联合体两方的任务落实,联合体联合方需接受牵头人合理的统筹与监督工作。 (6) 乙方组建项目团队人员应不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并符合其响应文件中的人员数量及配备,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团队人员清单并通过甲方审核。乙方应确保项目团队人员的力量和稳定,选派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驻场人员需经甲方确认同意,且在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允许更换。根据项目质量和进度的需要,乙方应及时充实相应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实施人员,无条件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合理监督检查,并承担因其人员不足、不到位所导致影响项目质量、进度的违约责任。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资源、进度、质量协调控制不力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及项目实施人员,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并确保不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7) 乙方应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书面明确实施本项目的人员配置管理计划,包括组织结构、项目经理、驻场人员、团队人员及分工职责。依据本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并定期以周报、月报方式等方式向甲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甲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书面成果报告。 (8) 项目所有成果定期进行归档,电子文档按月进行刻盘归档,纸质文档装订成册,由甲乙双方进行双备份。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 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一般程序验收。 (2) 项目相关成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征求甲方意见后才能进入验收环节。 (3) 在项目验收前,乙方应提交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及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调研问卷、研究资料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甲方。 (4) 项目验收有国家、省市、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服务律师应及时响应采购人需求,按采购人时间要求参会或提供面对面及书面咨询服务。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提出建议。 6.2甲方应当为乙方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必要的工作资料、组织协调等。 6.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合同价款结算等工作。 6.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其他有关方的数据、资料、信息(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有关条款向甲方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6.6本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性利用。 6.7涉及本项目相关的企业宣传活动,乙方必须经甲方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才能发布,否则依据考核细则进行扣分,造成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 6.8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及成果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并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乙方因自身的权利瑕疵或侵权行为使得本合同履行或本合同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乙方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9乙方需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甲方要求签署并提交不可撤销保密承诺书,乙方需与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对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或其他方有关信息、资料(不论是否定密,除非社会公众能从合法渠道自由获得)承担保密义务,乙方(包括其人员及委托、聘请的专家、顾问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保密义务不因合作关系终止、解除而失效,除非有关信息、资料已经成为公知信息 。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的,须严格按照涉密规定,规范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等的管理, 由乙方原因造成任何泄密事件的,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10乙方应本着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按质交付合格的服务成果,并对提交的服务成果承担法律责任。所有出具的项目审查等技术报告,须经乙方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方授权的相关项目负责人签字。由于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缺陷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乙方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赔偿责任。 6.11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调研、编制、评审、咨询服务等各环节),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现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现场往返途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6.12如因乙方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成果(或)服务而导致甲方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经各方核实后,确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被国家、省、市等上级行政机关通报批评,乙方按不低于该合同金额中的“第三方管理服务费”的5%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 6.13乙方需与甲方签订廉政协议,乙方所有参与本服务项目的人员需签订廉政承诺书,所有人员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均须严格遵守廉政规定。若乙方有任何人员出现任何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6.14 在项目服务期内,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再参加长沙市市本级、所辖及代管的县级市、市辖区、所辖县之各类政府信息化项目的监理、建设、运维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工作。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严格遵循律师行业利益冲突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或履行告知同意手续。 6.15合同解除终止或服务期满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交还及(或)不可逆销毁因履行本合同所知悉的与本服务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逾期组织验收工作的,参照7.2处理。 7.5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条款造成的违约,有扣款或违约金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或损失超过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联合体及付款条款 (1) 本项目乙方牵头单位为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单位为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双方组成联合体共同以乙方名义向甲方提供服务并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 合同金额中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82,334.00元(其中“评审专家组织管理服务费”为414,134.00元);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为141,690.00元,依据考核结果并最终按市评审中心结论据实结算。届时,若财评中心未开展评审并出具结论性文件,则以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3)所有合同金额均为含税金额,包括“第三方管理服务费”和“评审专家组织管理服务费”“法律咨询服务费”,每次付款前提是该项目财政经费预算指标已下达,且乙方已开具并提供足额合法的发票。 (4)除前文已述之付款条件外,每次付款前提还包括:乙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阶段性工作,并获得甲方认可,无考核细则中不予支付款项现象。 (5)本项目合同款项由甲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牵头人再根据联合体协议及后续签订/补充的合同或协议,将对应款项支付给联合体其他成员单位。 (6)解放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款项支付方式及其他条款约定以双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及后续签订/补充的合同或协议为准(联合体协议见附件)。 11.2不可抗力因素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本项目管理服务中的人员费用实行包干制,包括所有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办公费、资料费、税费等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费用, 该等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11.4第9条“组成合同的文件”除包括已经表明的8条内容外,增加招标文件作为组成合同的文件。 11.5本项目禁止分包。乙方本项目团队人员应与乙方(含联合体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禁止乙方以服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借调、劳务派遣及其他方式变相开展项目分包。 11.6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最终服务费支付的依据。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完成工作量、项目人员服务、 进度计划、服务质量、文档管理、管理要求方面,见招标文件之《服务费用支付方式和考核要求》。甲方将根据该考核要求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再行制定考核细则。 11.7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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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联合体协议-人和人(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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