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关于采购“社区安全保”保险项目询价公告(二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1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采购项目名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社区安全保”保险项目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大开发大建设有序稳妥推进,提升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将涉稳事故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辖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我局拟开展采购“社区安全保”保险项目。
(二)项目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承保对象为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处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居民”),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区常住人口、临时出差、旅游、外来务工等人员以及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
2.服务要求
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1)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提供保障:
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②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③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⑦在保险期间内,因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2)为辖区村(居)民因下列原因提供保障:
①在保险期限内,村(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拥挤踩踏事故、见义勇为行为、高空坠物伤人、精神病人伤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亡的。
②在保险期间内,村(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的。
③在保险期间内,村(居)民(包括渔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包括海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的。
(3)疫情防控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部分地区风险等级提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救灾安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的。
(4)居民安置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居民安置费用的。
(5)辖区困难群众保障: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居民(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基本生活困难,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的。
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困难群众(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补贴的。
③在保险期间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困难群众(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
3.服务成果
为深汕特别合作区量身定制保险方案,针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居民公共安全(包括火灾爆炸事故、拥挤踩踏事故、见义勇为行为、高空坠物伤人、精神病人伤人、公共区域溺水、交通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等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安全、疫情防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临时安置费用等突发事件提供保障,助力我局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按照实际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完成。
2.付款方式:对公转账
3.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违约金:采购人依据该项目所签订之合同响应内容和材料内容,组织人员对本项目采购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提示:
1.报价单内容按照统一模板填写(详看附件)
2.供应商报价为市场摸底,最终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本公告期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3年11月23日上午9:00至2023年11月29日下午6:00期间将报价单发送至以下邮箱: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局办:yjglj_ssshb@szss.gov.cn(5个工作日,公布当天不算)
4.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报价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5.本询价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报价单位有义务在询价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zggzy.com/static/index.html),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报价人。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详细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1栋1楼
项目联系人:古工
联系方式:0755-22101649
附件:报价单模板.docx
二、采购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保障我区大开发大建设有序稳妥推进,提升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将涉稳事故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辖区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合作区实际情况,我局拟开展采购“社区安全保”保险项目。
(二)项目技术要求:
1.服务内容(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承保对象为当保险责任事故发生时处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然人(以下统称为“居民”),包括但不限于本地区常住人口、临时出差、旅游、外来务工等人员以及参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人员。
2.服务要求
在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1)为深汕特别合作区工作人员因下列原因提供保障:
①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②在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③因执行公务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⑦在保险期间内,因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的。
(2)为辖区村(居)民因下列原因提供保障:
①在保险期限内,村(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发生保险条款列明的自然灾害、火灾爆炸事故、拥挤踩踏事故、见义勇为行为、高空坠物伤人、精神病人伤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等突发事件导致人身伤亡的。
②在保险期间内,村(居)民(包括流动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的。
③在保险期间内,村(居)民(包括渔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包括海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的。
(3)疫情防控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部分地区风险等级提高,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负责赔偿救灾安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置费用的。
(4)居民安置费用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居民的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等,但不包括室内装潢及室内财产)损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居民安置费用的。
(5)辖区困难群众保障:
①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自然灾害,导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居民(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基本生活困难,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承担的基本生活费用补贴的。
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困难群众(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人身伤亡或基本生活困难,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或无法立即承担赔偿责任(含通过诉讼、仲裁、人民调解等程序),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补贴的。
③在保险期间内,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内困难群众(包括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罹患疾病,对符合当地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困难群众个人自付部分,由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
3.服务成果
为深汕特别合作区量身定制保险方案,针对深汕特别合作区居民公共安全(包括火灾爆炸事故、拥挤踩踏事故、见义勇为行为、高空坠物伤人、精神病人伤人、公共区域溺水、交通事故无法找到责任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等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安全、疫情防控、困难群众生活保障、临时安置费用等突发事件提供保障,助力我局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辖区内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三)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按照实际合同签订的服务期限完成。
2.付款方式:对公转账
3.质量考核验收标准及违约金:采购人依据该项目所签订之合同响应内容和材料内容,组织人员对本项目采购质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予验收,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
四、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要提示:
1.报价单内容按照统一模板填写(详看附件)
2.供应商报价为市场摸底,最终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3.本公告期限: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2023年11月23日上午9:00至2023年11月29日下午6:00期间将报价单发送至以下邮箱: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局办:yjglj_ssshb@szss.gov.cn(5个工作日,公布当天不算)
4.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就本项目资格条款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报价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风险。
5.本询价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报价单位有义务在询价期间浏览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zggzy.com/static/index.html),在深圳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报价人。
六、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应急管理局
详细地址: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文贞楼1栋1楼
项目联系人:古工
联系方式:0755-22101649
附件:报价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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