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12月03日
采购编号: 邵阳财采计-【2018】00221
技术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 《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委 托 方: 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甲方)
受 托 方: 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乙方)
签订时间: 2018年 11月25日
签订地点: 湖南省邵阳县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委托方(甲方):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注册地址: 邵阳县塘渡口镇
法定代表人: 施五清 职 务:主任
项目联系人: 陆和平
通讯地址: 邵阳县塘渡口镇真如庵村
邮 编:422100
办公电话:0739-6816369
受托方(乙方):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周岩 职 务:书记
项目联系人:谢仲军 职 务:所长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30号 邮 编:100010
办公电话:010-84239418 传 真:01084239418
移动电话:18910579912
电子信箱:xiezhongjun985@126.com
网 址:www.cfecc.com
根据邵阳县委、县政府2018年“三重工作”安排,甲方需编制全国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经报县政府采购审批备案并依法经公开招标,乙方中标。根据招标结果,甲方委托乙方就《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组织专家团队编写《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
2.咨询要求:《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必须在符合《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修建性详规》和湿地公园全面保护要求的基础上,乙方按照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的编制规范和建设发展需求,进行功能区划,总体规划内容、格式及深度应符合森林康养基地国家或行业标准相关规定。乙方不得转包。
第二条 本项目总工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交付文件日期: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甲方首付款到账后5个工作日提交征求意见稿,待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提交修改完善最终稿。
交付文件方式:邮寄交付,以邮寄快递单号当日发出时间为准
交付文件格式:书面规划文本22份(含图件),电子文档(光盘)5份,其中: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邮寄10份纸质版;修改完善后经组织专家评委评审审查通过的最终稿完成后邮寄12份正式文稿纸质版加电子文档(光盘)5份。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的内容与时间: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协助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编制本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相关上位规划。如下:
(1) 天子湖湿地公园地形图(如有CAD电子版的,提供CAD电子版)(1:1万或1:5000);
(2) 天子湖湿地公园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3) 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
(4) 邵阳天子湖湿地公园内的主要特色康养资源(如植被、空气、水、人文资源)及2017年游客人数及现有的接待设施情况介绍;
(5) 邵阳县境内主要景点及近2年来旅游开展情况,如客源市场、游客规模、全年各月游人数量、停留时间、旅游收入等统计数字;
(6) 天子湖湿地公园内林相图或主要造林树种情况介绍(林龄、主要地带性植被类型);
(7) 邵阳天子湖湿地公园内部交通状况和对外交通(航空港、铁路、公路、长途客运站概况)的介绍,包括名称、位置、里程、客运能力、与基地的位置关系等;
(8) 天子湖湿地公园水源的主要来源及补给方式(标注主要河流、水库、湖泊);
(9) 邵阳县旅游发展上位规划及县域内其它景点规划(与全县旅游发展总体思路衔接及避免同质化):
1) 邵阳县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2) 河伯岭森林康养基地—航空旅游综合体项目总体规划
3) 金江湖运动旅游度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4) 济公岩溶洞修建性详细规划
2.提供工作条件:协助提供项目组调研期间的车辆,协助收集相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金额及方式为:
1、本技术咨询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经公开招标确定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人民币捌拾伍万捌仟元整(¥858000.00元)。包括乙方的本项目服务成本(项目编制、交通、食宿费等)、法定税费、管理费、专家审查评审费等所有费用在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分三次支付给乙方,但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正式控税发票。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乙方派团队去项目地开展外业调研后3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首付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343200.00元),乙方收到首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
(2)乙方提交《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给甲方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257400.00元)。
(3)乙方提交《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全国森林康养基地建设总体规划》修改完善评审审查通过后的最终稿正式文稿、电子文档(光盘)等给甲方且报送2套给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存档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肆佰元整(¥257400.00元)。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04109024518634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总体规划和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其它项目或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22份书面材料,5份电子材料(光盘)。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由甲方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
第八条 双方确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除按照合同时间节点履行相应条约外,违约方还应额外按合同总额的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做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未去项目地考察;
2.发生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邵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邵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3、交由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 乙方: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
管理处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施五清 法定代表人:周岩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陆和平 经办人:谢仲军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2018年11 月29日 2018年 11 月 25日
天子湖国家森林康养基地总体规划合同.zip